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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9:5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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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现调整和增设“卖出回购债券”等会计科目和核算手续,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制订《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
一、头寸资金运作会计科目设置
513“同业拆入”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7“金融性公司拆入”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4“拆放同业”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8“拆放金融性公司”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9“卖出回购债券”
本科目核算我行卖出所持有的债券,约定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回购利率),将该种债券全额购回的交易。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和购买债券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7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同业拆入”项目。
524“买入返售债券”
本科目核算我行买入某种债券时,约定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再将该种债券全额返售的交易。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和购买债券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8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拆放同业”项目。
526“自营库存证券”
本科目核算我行买入或卖出政府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等流通债券)时的交易。我行采用实际成本记帐法核算。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中第2页第19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拆放同业”项目。
二、头寸资金运作有关损益帐户设置
917“证券销售”
本科目核算我行在债券现货交易中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差价。
本科目按证券种类分年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5页第26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
在损益表中“营业收入”项下“手续费收入”后,增设“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反映本行证券销售的差价收入,发生亏损用负数表示。
在年度损益明细表“手续费收入”下增设“四、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发生亏损用负数表示。
在90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债券利息收入户”。
本明细户核算发生债券回购和债券现货交易时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明细户列国家开发银行年度损益明细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第9项。
在904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债券利息支出户”。
本明细户核算发生债券回购和债券现货交易时产生的利息支出。
本明细户列国家开发银行年度损益明细表“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的第6项。
三、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手续
(一)拆借资金的核算手续
1.拆借资金的核算手续按照开行财会〔1994〕133号文的规定执行。
2.拆借资金利息的核算手续
拆借资金的利息,整月的按月利率计算,零头日期按积数计算。
(1)拆出资金的利息核算:按照拆出资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计算出应收的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拆借单位,一联留存,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户
(2)拆入资金的利息核算:根据拆出单位的利息清单,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户
—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二)债券回购的核算手续
1.正回购的交易:卖出某种债券时,根据债券回购的合同或协议,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卖出价)
贷:卖出回购债券(卖出价)
按约定日期购回该种债券时,会计分录;
借:卖出回购债券(原卖出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债券利息支出户 (回购与卖出的差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实际回购价)
或:××科目—××户
2.逆回购的交易:买入某种债券时,根据债券回购的合同或协议,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买入返售债券(买入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买入价)
按约定日期全额返售该种债券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返售价)
或:××科目—××户
贷:买入返售债券(买入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户 (返售与买入的差价)
(三)债券现货交易的核算手续
1.买入、卖出债券时的核算手续:
(1)买入债券时,根据批准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自营库存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2)卖出债券时的核算手续:卖出债券时,根据批准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证券销售
同时,计算并结转已销售债券成本。
计算公式:
某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债券实际成本+本期买入债券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债券票面总额+本期买入债券票面总额)
本期卖出债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债券票面总额×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结转卖出该种债券的实际成本,会计分录:
借:证券销售
贷:自营库存证券
月终,将证券销售差价收入结转至本年利润。会计分录:
借:证券销售
贷:本年利润
发生债券销售差价亏损时,作相反分录。
2.认购、兑付债券时的核算手续:
(1)认购债券的核算手续:
购买某种债券时,根据批准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自营库存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2)兑付债券的核算手续:
购入的债券到期兑付时,按照发行利率计算出应收取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自营库存证券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户



1998年12月14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泸市府发〔20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川府发〔 2001〕3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01〕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抓紧落实 朱钅容基总理来川视察对我省旅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省政府 原则同意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现予印发。各地、各 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十·一黄金周”前取得显著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 一、综合治理的目的
  规范旅游市场,整顿治理违法经营,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 形成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局面;建立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有利发展的良好市 场秩序;全面改善我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海内外旅游者中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旅游安全综合治理。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一定要 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 位,狠抓落实。旅游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出现旅游安全事故 ,除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该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
  2坚决打击车匪路霸,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3对旅游路线和景区道路中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要进行认真排查和整改,设立必要的 警示标志。
  4对旅游车船、景区观光车、索道、电梯和游乐等设施设备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对旅行社、旅游区(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要加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重 点是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旅游区(点)内的游山道、悬崖、水池、猛兽出没 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地方。
  6所有旅行社自9月1日起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日运行800公里以上和成都至九寨沟的 大型客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7三个旅游“黄金周”期间,国家和省级重点景区要采取公告制度,增设售票窗口等必要 措施,控制进入景区的游客数量,解决景区进出口游客拥挤、堵塞的疏导问题。
  (二)加强对旅游车船公司的管理。经营旅游业的车船,必须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牌 、证。驾驶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并在旅游车上公布交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重点查处私车( 船)“公挂”,车辆无证、牌经营及其它多收乱要运费等行为。
  (三)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管理,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都应实行明码 标价,公开服务质量标准,严禁在标签价格之外另行加价及其它价格欺诈行为。对游览参观 点的门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查处和纠正旅游区(点)门票的“联票”、“通票”及其它强 行搭配的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旅 游精品线路沿线定点商店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宰客行为,以及旅行社低于成本 价格销售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
  (四)查处驾驶、导游人员中的不正之风。重点查处无证导游,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 止导游活动;驾驶人员违章行驶,不按旅行社制定的团队运行计划擅自改变行程,不服从导 游人员安排;驾驶、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私收回扣。
  (五)查处旅行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 同,搞私人承包或部门挂靠,未经批准设立门市部和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 营旅游业务,使用无证导游,违反合同约定安排超计划购物,安排旅游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单 位就餐、购物、住宿,不给导游人员发放工资。
  (六)整顿旅游区(点)秩序。以国家、省级旅游区(点)为重点,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违规行 为,查处景区内无证照经营,向游客强行兜售商品,强拉游客骑马或乘坐滑竿,强买强卖, 假冒伪劣,提供不合格产品,查处景区讲解员超出景区范围从事讲解活动等行为。
  (七)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是指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 谋取收入的行为,包括:招徕、接待海外旅游者、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等。重 点查处宾馆饭店设立的旅游部,旅行社未经批准设立的门市部、旅游售票点,境外、省外旅 行社在我省设立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
  (八)查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是指旅行社超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限定的经营行为,包括:擅自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或擅自组团赴未经国家旅游 局批准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重点查处旅行社 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九)加强旅游环境和食品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宾馆饭店 、餐厅、文化娱乐场所和美容美发店的卫生状况,要按有关标准进行监测检查,不符合标准 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着力整治旅游区(点)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净化周边环境,切实 解决好环境卫生问题;旅游区(点)的公共厕所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除臭措施,国家和省 级重点景区要在9月底前彻底消灭不卫生旱厕,其他景区要逐步将旱厕改造为水冲式厕所。 
  (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旅游业的宣传报道,省内主要报纸要 开辟旅游专栏,宣传旅游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旅游消费。新闻媒体对旅游方面的 负面报道须经旅游和宣传部门审查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对 违反旅游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坚决进行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综合治理协调与分工
  (一)全省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是不可能独立完 成的。因此,地方政府要协调同级公安、建设、交通、文化、卫生、林业、劳动、旅游、工 商、 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宣传等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实施联合执法 。
  (二)各市、州政府是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措施,建 立健全各种目标责任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旅游区(点)和 旅游沿线路段的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辖区包干负责制。
  (三)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根据全省和当地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实 施方案,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探索实施联合执法机制,在 具体工作中建立联合办公,分别执法制度。按照“统一指挥,多头受理,分别处理,协同配 合”的原则处理旅游投诉,尽量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切实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多头受理”是指各部门要热情接待旅游投诉者,及时受理各类旅游投诉,不得相互推诿; “分别处理”是指各部门对受理的旅游投诉,按照各自的职能,或单独处理,或移送处理, 或共同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8月31日前,各地制定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政府牵头,加 强协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设立和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二)9月1日至9月25日,集中力量,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不能处 理的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的旅游市场及当地的执 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于9月底以前写出联合检查总结报告并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四)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各地要花大力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旅游服务质量的各项国家标准和 部颁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省旅游服务质量。
  (五)今年“十·一黄金周”来临前,各级政府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机构运转正常,保证游 客顺利出游;“黄金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旅游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突发性问题;“黄金周”结束后,各地要写出总结报告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五、重点治理的地区和线路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围绕以下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根据各自的责任,开展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联合检查工作,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加强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一)成都市场。重点检查成都市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未经批 准设立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不给 导游人员发放工资;都江堰、青城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二)成都——九寨沟——黄龙线。重点检查九寨沟、黄龙、牟尼沟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 社会治安情况;旅游定点商店、餐厅、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 卫 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安全、卫生状况。
  (三)成都——峨眉山——乐山线。重点检查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旅游 定 点商店、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卫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 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 安全、卫生状况。
  (四)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线。重点检查富乐山、报恩寺景区(点)服务经营秩序;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驶、 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五)成都——雅安——康定线。重点检查碧峰峡、海螺沟、木格措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六)成都——自贡——宜宾线。重点检查蜀南竹海、恐龙博物馆景区(点)服务经营秩 序;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 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七)成都——卧龙——四姑娘山线。重点检查卧龙、四姑娘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 六、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和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工 作由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和省旅游执法总队承办。
  七、联系及投诉电话
  省旅游局:6657478 96927
  省建设厅:5530031 5541564
  省公安厅:6301255 5071865
  省交通厅:6627729
  省卫生厅:6249541
  省林业厅:3331210
  省文化厅:6643757
  省劳动保障厅:6131176
  省工商局:12315 6741502
  省物价局:12358
  省环保局:6122745 6112362


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市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促进城市绿化美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和颁发义务植树登记卡。各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驻区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的登记、核实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统一编制义务植树计划,在颁发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同时,向各区绿化委员会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由各区绿化委员会将义务植树任务分配到各街道办事处(镇),各街道办事处(镇)分别将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到辖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

  第五条 本市市区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应的绿化任务。

  第六条 凡有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并认真履行植树义务。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根据各区义务植树登记卡人数,安排70%的人力用于市区统一组织的义务植树任务,30%的人力用于各单位庭院绿化和管护任务。

  第八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包栽、包活。当年植树成活率不得低于85%。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可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以资代劳的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参加义务植树总人数的70%计算缴纳代植费,标准是每人每年应植树三株。每株缴纳代植费五元。凡有条件进行庭院绿化而没有完成当年绿化任务的单位,应按照区绿化委员会核定的可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一元的标准缴纳绿化保证金。

  第十条 收取的绿化代值费和绿化保证金(以下简称绿化费),30%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60%留区绿化委员会,10%拨给街道办事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各区在使用绿化费时,应当编制使用计划,经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审批,并抄报财政部门实行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施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作为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认真履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市、区绿化委员会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补栽或者限期交纳绿化费,逾期不交的,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市辖各县县城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