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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2008新干班员工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孙斌

时间:2024-07-09 10:1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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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员工关系室(2)

富士康2008新干班员工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经过了专业技术培训,员工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法律意义上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1、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内容看:
  用人单位首先要有支付培训费用的凭证,该凭证出具的单位应当有对特定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资格(资质)及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或者与特定员工专业技术无关的培训(即使有支付凭证),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范围。
2、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内容看:
  只有进行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支付凭证,双方签订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无效的协议。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只限于涉及培训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特定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果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中约定了其他费用,由于专业技术培训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其约定的其他费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该约定同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某些内容(已公开的部分)存在人为的低级错误,双方发生纠纷是必然的结果。

兰泉进言:
  富士康公司是否可以依法向2008新干班辞职员工主张违约金,关键看对这些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单位是否具备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资格(资质)及条件,该单位在当时收取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后是否出具了有效的凭证。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关于开展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27号

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汲取事故教训,预防井喷失控事故和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定于6月22日至7月2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位于云南、四川和重庆的油气田进行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下列有关防井喷、防硫化氢的情况:

  (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 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情况;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四) 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六) 井控设计、装备配套、现场安装、现场管理与操作情况;

  (七) 地面安全防护设施、报警器具、紧急逃生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 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九) 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事故和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12.2"井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 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以现场生产作业单位为主,并抽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重点检查生产作业单位为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而成立的组织机构、建立的相关机制及落实情况的书面记录。

  三、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特聘的井控和防硫化氢方面的专家,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四、其他

  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联系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 刘涛

  联系电话:010-64463769

  传真:010-64463038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笔者认为,这里的“从宽”一词不妥,应予修改。

  首先,“从宽”为政策用词而非法律专业术语。我党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诸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等等。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并先后几次作了修改,而所涉及的《刑法》中的刑罚的具体运用有关章节,均采用应当或者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未出现“从宽”一词。

  其次,造成《刑法》、《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典相互脱节,既不衔接,也不严肃。作为实体法法典的《刑法》和作为诉讼法法典的《刑事诉讼法》,承担着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共同任务。但二者在刑罚处罚上的用词不一,不相协调,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它们作用的发挥,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再次,“从宽”一词概念笼统,不易操作。从字面理解,“从”是指“采取某种方针、态度或者方法”。“宽”是指“宽松、松弛”,是与“紧”、“严”相反的意思。所以,从文义来分析,从宽处罚是与一般的“正常”处罚所不同的一种宽松的处罚方法和措施,具体当包括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而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仅包括两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此类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本条立法本意,“从宽”仅应包括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据此,建议将本条中所涉及的“从宽”一词修改为“减轻或者免除”。

  作者: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魏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