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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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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教社科〔2006〕2号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3.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由教育部资助;②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六条 设立教育部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指面向基础理论研究设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并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合称重大项目)选题;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1.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规划基金项目和博士点基金项目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者须获得校外实际应用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4.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5.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项目;已承担国家级或教育部一般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一般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教育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由教育部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部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的同时,公布项目立项情况。在有关网站设立专栏,为批准立项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的查询服务;对竞标落选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人反馈未获立项的信息。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正式批准前,教育部与中标人和依托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和研究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X X项目”宇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


  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申请结项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X X项目终结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学校和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教育部报送。


  4.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X X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报送,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教育部每年对一般项目组织抽查。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部。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建立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构成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变性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变性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
2.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
3.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二)手术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
(三)第一助手: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整形外科医师,或者其他相关科室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遵循整形外科以及相关学科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
(二)变性手术的实施顺序:生殖器的切除、成形是变性手术的主体手术,任何改变第二性征的手术必须在性腺切除之后或与性腺切除术同期进行。
(三)手术前要求患者必须提供的材料和应当满足的条件:
1.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
(2)有精神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癖病诊断证明,同时证明未见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经心理学专家测试,证明其心理上性取向的指向为异性,无其他心理变态。
(3)患者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公证。
(4)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须纳入病历资料。
2.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
(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
(3)未在婚姻状态。
(4)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手术禁忌证。
(四)实施变性手术前,应当由手术者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手术后的后续治疗、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变性手术的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院管理。
1.实施变性手术前须经过医院和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准后方可施行。
2.完成每例次变性手术的一期手术后,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至相应卫生行政部门。
3.性腺切除后,送病理检查,其他组织视情况送病理检查。
4.变性手术后,医院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5.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权。
(六)开展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变性手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二月四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遗失物返还纠纷

  43、漂流物返还纠纷

  44、埋藏物返还纠纷

  45、隐藏物返还纠纷

  46、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7、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

  (2)共同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8、海域使用权纠纷

  49、探矿权纠纷

  50、采矿权纠纷

  51、取水权纠纷

  52、养殖权纠纷

  53、捕捞权纠纷

  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7、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8、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59、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0、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1、占有物返还纠纷

  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6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6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0、悬赏广告纠纷

  71、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3、拍卖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6、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77、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78、保证合同纠纷

  79、抵押合同纠纷

  80、质押合同纠纷

  81、定金合同纠纷

  82、担保追偿权纠纷

  8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84、信用卡纠纷

  85、补偿贸易纠纷

  86、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8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8、承揽合同纠纷

  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0、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1、保管合同纠纷

  92、仓储合同纠纷

  93、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94、行纪合同纠纷

  95、居间合同纠纷

  96、借用合同纠纷

  97、典当纠纷

  98、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再保险合同纠纷

  (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99、合伙协议纠纷

  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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