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1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5〕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方式。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第三条 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办理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全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和闭会期间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在视察、考察中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办实事、抓实效的原则。办理中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力和工作成果,积极采纳、吸收建议和提案所提出的意见,认真解决、落实建议和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凡有条件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充分说明;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下一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同时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没有设立相应机构的,由其办公部门负责办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考核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将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并报告办理情况;
  (四)组织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五)负责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对所属部门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登记造册、拟制办理计划和提出拟办意见,经本部门(单位)领导阅批后落实专人办理;
  (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搞好建议和提案办理中的调研、协调工作,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三)审核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拟制答复函,认真把好政策关、落实关、文字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建议、提案的答复工作;
  (四)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五)密切与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做好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视察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后,各级政府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部门及时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常务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沟通,通过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共同将会议期间收集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交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随时交办。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四)对上级转来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及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五)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交办。
  第十三条 承办
  (一)各承办部门、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阅批后,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应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说明应承办的部门、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拖延积压或自行转送。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具体组织办理工作,协办部门应在1个月内主动将协办意见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与协办部门共同协商,最后由主办部门负责综合办理意见。
  (四)经市政府领导阅批的重点建议和提案,要由各承办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亲自参与或主持办理。
  (五)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问题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应及时向交办部门反映,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或作阶段性答复。
  (六)对代表直通车建议,必须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答复
  承办部门、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复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同时抄送交办部门、本级人大主管部门和政协主管部门各3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答复建议和提案中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练,内容充实完整,不得用套话、空话或推诿词语敷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按规定格式打印。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起草答复函,与协办部门或单位协商、会签,然后答复;承办部门、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
  (三)答复函要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标准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四)正式答复的同时,要附建议和提案“征询意见表”,征求建议人和提案人对答复的意见。
  (四)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代表或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位署名的代表或委员;同一内容多位代表或委员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处理,但要逐一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
  (五)对全国、省建议和提案及信函,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或意见报交办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十五条 督办检查
  建议和提案交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检查办理进度和质量,特别是检查已经答复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建议和提案解决不了的原因,建议人和提案人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重新办理等。
  第十六条 总结
  承办部门、单位在每年度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存档
  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将年度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以便备查。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办理责任制度。
  1.市长分工负责制。市政府市长负总责,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做好分管部门所承办建议和提案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2.部门领导责任制。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办理落实,确保本部门的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3.市政府督查室督办责任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督办、协调、检查,随时掌握办理情况,确保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
  (二)检查通报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市、县(市)区政府办公部门或督查机构要定期检查、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度、工作情况,以督促各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办理工作。对承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不按时限完成办理工作或办理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跟踪办理制度。建议和提案办复后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建议、提案和已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要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落实为止。要实施A类件“回头看”和二次反馈验收制度,切实做好A类件的复查验收和落实工作。
  (四)与代表和委员见面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协各组成单位的联系,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和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征求建议人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见面率要达到100%。
  (五)联系网络制度。建议和提案主管部门应建立承办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的姓名、电话等资料档案,形成网络体系,以便加强联系、沟通和掌握情况,发挥整体效能,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六)总结表彰制度。建议、提案主管部门和各承办部门、单位,要注意研究办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在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其做好办理工作的积极性。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D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纳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的;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的,已作了介绍说明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营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7日印发的《营口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营政发〔1999〕26号)同时废止。


夫妻共同不动产的认定

罗宗岭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推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事实上,这一结论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规定似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此一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否还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物权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屋归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尚过于绝对。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1、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约定归一人所有,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法律对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则应当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理由如下:(1)虽然不动产登记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不动产的实体权利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登记的物权与真实的状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就此而言,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物权的归属,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利的推定,一旦有反证证明登记发生错误,就应当推翻登记从而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2)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依婚姻法的规定,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律对此类财产权属的规定,是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登记簿上仅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就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属于登记错误,而错误的登记不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依据,对物权归属的确定仍应以真实的物权状态为依据。因此,一方面,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院仍然应当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从而予以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意味着未登记一方的“隐性”共有权就会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登记名义人擅自将房屋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形,虽然登记名义人系无权处分,但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簿的记载。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一旦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记,就可以取得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未登记一方并不能以未经自已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如此看来,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这种情形对于未登记一方而言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未登记一方也应当使自已的权利体现在登记簿上。具体途径有两个:其一,其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更正登记,如果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则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从而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其二,如果登记名义人不同意更正,则未登记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胜诉方可持判决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同时,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未登记一方可以先行办理异议登记。
  此外,为保护夫妻共有房产的合法权益,防止登记名义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房产,我国也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屋登记制度,对夫妻办理共有产权登记以及领取房屋共有权证的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企业经营预警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预警工作,加强服务和指导,积极应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况,有效处置企业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区域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应对金融危机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预警工作的原则:事前预防,全面监控,分级响应,快速应对,积极引导,妥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业,重点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工500人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建立企业经营预警协调机构。市政府建立市企业经营预警机制联席会议(下称预警机构)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该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府法制局、市信访局、市应急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肇庆供电局、肇庆海关)的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下称“企业预警办”,办公地点在市经贸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机构和办公室,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成立工作小组,指定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企业经营预警处置工作,确定联系人,确保信息畅通。经贸、外经贸、劳动等重点部门要保证足够的力量负责工业企业经营预警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企业预警办主要负责对下一级企业预警办和同级各成员单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排查研判;统筹预警信息、排警信息和预警级别调整的发布工作;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根据市企业经营预警机制联席会议指示,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应对企业经营预警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预警办主要负责对企业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综合。

  第七条 各级企业预警办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经营信息的摸排工作,按时向上一级企业预警办报送预警信息;做好企业经营一般和重大预警的处置工作、企业经营紧急预警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企业经营预警处置的应急力量和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级预警机构根据相关成员单位的行政职能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预警和事件处置工作的责任范围。

  第九条 各级预警机构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企业预警办和成员单位做好企业经营预警和事件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警信息收集上报



第十条 企业经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裁员、用电量、转让和拍卖、劳动争议、拖欠租金和税费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异动等情况。另外,市企业预警办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动态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不断改进和补充信息收集的范围和内容,以及调整上报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经营预警信息的报送程序。企业经营预警信息报送单位是:各有关企业和各级企业预警办。信息报送程序由企业报属地企业预警办,再逐级上报。市直(城区)企业直接报送市企业预警办。

  第十二条预警信息上报时间。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属地的企业预警办报送上月信息,县(市、区)企业预警办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企业预警办上报汇总综合信息。同时,如发现重大、紧急信息应立即上报企业预警办。   第十三条 多渠道收集信息。企业经营预警信息处理应坚持主动收集与被动收集兼顾,多渠道与多形式并举,动态报送与紧急报送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实行银行代发工资、代缴厂租、水电费的做法,创新对企业经营的监控和信息报送的载体。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作用,积极发动群众,扩大信息报送的来源。各成员单位开设企业经营预警举报电话,并向企业和企业员工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企业预警办有关收集、筛选、分析、报送和归档的程序要求,对企业经营信息进行前期处理。对掌握的信息进行情况核实和排查,提出初步的风险判断和预警级别建议,建立准预警企业的跟踪档案。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排查研判



第十五条 各级企业预警办每月召开一次企业信息研判会议,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企业预警办认为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企业预警办开展信息排查和研判工作。

企业预警办在信息排查研判的基础上,不定期对风险企业经营状况及其社会影响作出预警分析报告,并对风险进行预警。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信息预警根据对企业、社会稳定的可能影响程度分为一般预警、重大预警、紧急预警。〖HTH〗

第十七条 一般预警是指对企业可能出现停产、歇业、倒闭和一般劳资纠纷等异常情况发出的预警。

企业预警办发出一般预警时,在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信息:

(一)企业拖欠2个月工资;

(二)拟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出现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信访案件,涉及金额不高。

第十八条 重大预警是指对企业近期可能出现停产、歇业、倒闭和较大劳资纠纷等异常情况发出的预警。

企业预警办发出重大预警时,在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信息:

(一)企业拖欠3个月工资;

(二)拟一次性或3个月内累计裁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三)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信访案件,涉及金额较高。

 第十九条 紧急预警是指对企业随时可能出现停产、歇业、倒闭、企业经营者逃匿和重大劳资纠纷等紧急情况发出的预警。

企业预警办发出紧急预警时,在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信息:

(一)企业拖欠超过3个月工资;

(二)拟一次性或3个月内累计裁员300人以上;

(三)出现30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信访案件,涉及金额巨大;

(四)因企业经营困难,即将引发罢工、聚集、堵路等不稳定事件。

  第二十条 企业预警办发出一般预警的,应立即通知企业属地企业预警办和相关成员单位,情况汇总后每周一次报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和上一级企业预警办。

  企业预警办发出重大预警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及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并通知企业属地企业预警办和相关成员单位。

  企业预警办发出紧急预警的,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并通知企业属地企业预警办和相关成员单位。

  凡企业拟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应立即报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信息反馈后立即报送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收到一般预警的企业及企业属地企业预警办应每周向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反馈有关响应处置情况。

收到重大预警的企业及企业属地企业预警办应在收到预警当天和之后每周向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反馈有关响应处置情况。

出现重大特殊情况的,企业属地企业预警办可另行决定情况反馈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预警办应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响应处置情况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报告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有关单位应相应调整预警处置的措施。企业预警办发出预警后,预警机构综合形势发展和各方面情况,可直接调整企业预警办发出的预警级别。企业预警办应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报告上一级企业预警办。

完成响应处置工作的,企业预警办应及时取消预警。完成重大预警和紧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企业预警办应同时报告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

企业预警办未及时调整和取消预警的,预警企业可书面要求企业预警办调整和取消预警,企业预警办应及时办理并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企业经营预警信息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企业预警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企业经营一般和重大预警处置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预警升级;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组织排查上报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事态和调处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维护安全和稳定的应急措施。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和预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一般预警后,属地职能部门应立即牵头到该企业走访座谈,进一步了解掌握企业有关风险信息,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企业化解矛盾、解决困难。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重大预警后,属地企业预警办应组织职能部门立即到该企业走访座谈、掌握情况、研究处置。

企业预警办及相关成员的职能部门收到本辖区内企业重大预警后应立即介入,进一步了解掌握企业风险情况,主动指导、协助企业采取措施,化解矛盾、解决困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紧急预警后,属地分管领导应迅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紧急预警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经营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协助企业解决困难,要求并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成立紧急预警处置工作小组,原则上由企业预警办根据预警事件涉及的范围和人数决定组成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

  (一)紧急预警涉及300人以下的,由相关各级企业预警办成立处置工作小组,各相关单位协助。处置工作小组应随时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二)紧急预警涉及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由相关各级预警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和维稳、应急、劳动、公安、经贸、外经贸、宣传、司法、法院、税务、工商、社保、工会、信访、法制、供电、海关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立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三)紧急预警涉及1000人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属地应急、维稳、劳动、公安、经贸、外经贸、宣传、司法、法院、税务、工商、社保、工会、信访、法制、供电、海关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成立处置工作小组,全面解决相关问题。

各级预警机构认为根据前款规定组建紧急预警处置工作小组不足以及时有效处理紧急预警情况的,可直接决定小组的组成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 企业经营实警事件处置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已经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事件的,紧急预警处置工作小组应及时向企业预警办反馈情况,要求终止预警,转入企业经营实警事件处置。

有关紧急预警处置工作小组同时转换为相应企业经营实警事件处置工作小组。需要增减成员单位的,由各级预警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企业经营实警事件的处置应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部门协助、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实警事件处置工作小组应针对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以防止企业经营实警事件进一步恶化,形成重大的公共突发事件。

  (一)迅速控制现场局势。如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冲击党政要害部门,聚众堵塞公共交通、破坏公共交通秩序、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到场,迅速控制局势,划定警戒线,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属地应急力量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积极引导有关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解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答复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表明政府帮助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的诚意;公安机关负责宣传有关刑事、治安法律法规,指明违法后果,表明政府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事发地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劝说、引导有关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或乘车返回。

  (三)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如有关人员30分钟内不到指定接待地点反映诉求、滞留现场,或出现堵门、堵路、拉横幅、贴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静坐、下跪、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现场职级最高的负责人发出限时解散的命令,对超时拒不服从指令的人员,指挥警力强制清场,属地应急力量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清场行动的顽固分子和涉嫌组织、煽动、策划不稳定情况的为首分子,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立即拘留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接回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职能部门要立即积极主动研究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领导包案,按规定抓紧办理,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诉求说服教育到位,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合理方案和解决期限,并建立沟通渠道,防止再次引发不稳定事件。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实警事件处置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事件信息动态,正确引导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章 欠薪欠款逃匿处置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实警事件处置工作小组在处置企业经营实警事件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搭建沟通平台、核算员工工资、引导仲裁、登记债权、法律援助、诉前财产保全等欠薪欠款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属地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时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员工和供货商等相关人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迅速立案,积极保全各类证据,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欠薪案件,协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要建立预警联动机制,积极提前介入,注意被发出重大预警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动向,对上述的有关人员的出境信息,公安、法院等相关司法部门要及时通知企业预警办,共同沟通情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欠薪欠款逃匿案件报警后,要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防止不法人员破坏现场证据和哄抢货物及设备;做好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工作,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做好案情甄别。

  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侦办力度,积极会同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对欠薪欠款逃匿企业是否有涉税犯罪、抽逃资金、虚报注册资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公安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共同打击恶意欠薪欠款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八条 法院应及时根据劳动部门、企业员工、供货商等的申请,对欠薪欠款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引导企业员工、供货商依法律途径追讨欠薪欠款。积极开通绿色通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完成受理、审判、执行等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市经贸、外经贸、劳动和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欠薪欠款逃匿企业“黑名单”制度,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将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预警处置工作纳入有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企业预警办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并据此进行年度考评。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送单位报送信息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及时。企业信息资料应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程序进行收发和归档管理。信息传递、处理和存储必须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企业预警办要定期通报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企业预警办及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和处理情况。

  凡不按本办法等文件要求完成企业经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企业预警办根据情节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企业经营预警和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企业预警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和自身职责制定企业经营预警和处置细则等文件,并送上一级企业预警办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