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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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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县处级建制。市劳动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拟定市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铁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体系建设;负责劳动关系调解工作。
(五)负责劳动监察工作,按照《劳动法》要求,指导各类企业劳动力管理,监督检查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落实情况。
(六)贯彻企业职工工资法规和政策,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协调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关系;确定劳动力市场工作价位。
(七)综合管理全市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标准、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在职职工技术培训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负责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并负责师资培训、教师职称资格评审和技工学校教研工作。
(九)负责全市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岗前培训和转岗训练工作;贯彻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劳动预备制度,开发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力素质。
(十)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组织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各类企业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农村农民养老,城镇职工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和工作制度;负责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和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统计信息和劳动事业发展预测情况;组织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劳动学会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劳动领域的国际交流、业务技术合作和劳动力输出交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劳资部门业务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全面掌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上级的基本政策,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保障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负责对外接待和劳动信息宣传工作;协调各科室及局直属单位工作关系;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保卫、后勤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管理工作。
(二)规划工资科
研究制定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工效”挂钩工作;实行与国民经济投入产出相联系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宏观调控全市非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组织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指导非国有企业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检查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情况;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计工作,定期提供统计信息。
(三)保险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保险工作,制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各项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协调监督保险基金统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工福利政策和标准,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工龄、工伤(亡)等有关待遇的认定审批工作。
(四)培训科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转岗、学徒等培训及考核定级工作。
(五)法规科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咨询、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制定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工作规划和普法规划;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重大行政处罚听证会,处理审批行政处罚等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七)失业保险科
贯彻国家和省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对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进行复核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业职工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招标,并进行资格确认,对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进行审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情况,根据上级的基本政策,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八)劳动关系科
负责全市企业、用工单位劳动力安置与调配;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并推动其实施;依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保障局编制29名(行政编制23名,事业编制3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自行接受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没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公证书。有的公证处甚至擅自接受非我部委
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现重申:
各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必须依据司公通〔1991〕170号通知的规定,注意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时,凡
是接受了未加盖转递章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的,一律按不符合办证程序处理;凡是擅自接受非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一律按错证处理。同时给予有关公证处、公证员以必要处罚。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定期将转递情况报司法部公证司。并作为委托香港律师注册考核的依据之一。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港公证的公证处。



1993年12月27日
出口企业如何降低产品质量法律风险
程俊律师

产品质量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之一,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大陆被拖欠问题曾作过统计分析,从国际贸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2)产品质量/货期有争议占25%;(3)严重管理失误占10%;(4)其他占5%。
作为卖家的出口企业,处理好产品质量纠纷,直接关系到收汇,很多外商在收到货之后,会提出产品有质量瑕疵,然后据此拒绝付款,甚至提出反索赔,直接扣减货款,而此时通常货物已在外商手里,出口企业往往只能自认损失。本文就降低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的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分析,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签约阶段的注意事项
我们认为,降低法律风险要以预防为主。事前采取防范措施,投入小,并且比较主动,也可以较好的规避纠纷的发生,并且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占据有利地位。要做到预防法律风险,在签约阶段就应该注意进行资信调查,并在出口合同中注意相关条款的设计。
(一)签约前的外商资信调查。
我国的出口企业普遍看重订单,而不重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也不重视合同详细条款的约定。外商利用企业急于下订单的心态,常提出以D/A、 后T/T等方式付款,有些不良外商在收到货物后即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付款。因此,对于资信度尚不佳的外商,企业应采取相对保守一些的付款方式,而D/A、 后T/T这类付款方式,必须仅限于与资信良好的外商之间的贸易。即使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户,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当其出现一些异常时,也应进行资信调查,及时掌握客户信息。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二)合同条款设计的注意事项。
1、约定质量标准的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中质量纠纷的发生,往往缘于买卖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的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对于按样品生产的,最好对样品进行封样,由双方予以确认,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但是以样品表示品质要慎重,因为出口货物难以做到与样品一模一样,因此,一般可以用样品表示产品中的一部分要求,而其它部分尽量采用指标、文字方式。
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及图样、产地、品牌、商标等方式加以表示。此种方式下,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出现遗漏约定某些方面的指标;在按照企业自行订立的标准生产时,要注意订立的标准的科学性,从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商品的标准首先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为主,国际上未有的,参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有的,参照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有其科学性,企业一般不宜随意制订自己的标准;约定的标准不宜太苛刻,而应有一定的品质浮动幅度,否则履行合同会有一定的困难;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太模糊,避免出现“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词语,否则质量标准不好把握,检验检疫工作也难操作,容易发生争议;考虑长时间运输对品质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那么要约定此种情况。
2、应约定质量检测方法。
对于质量检测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会造成产品质量异议,因此有必要约定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具体包括:A、质量检测机构;B、该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的在确定质量问题时的地位、作用;C、检测样品的挑选比例、挑选办法及保存办法;D、检测报告中合格样品与不合格样品比例对确定整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影响,例如达到或者超过多少比例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
3、应约定质量检验期。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的,作为买方的外商如果在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内没有向作为卖方的出口企业提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的,就应该认定产品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4、可以约定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质保期间,超过此质量保证期间的,则外商不应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拒收、拒付或反索赔要求,而只能归入售后服务阶段或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在可以选择约定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的情况下约定质量证期,并一般应选择约定二年以下的质量保证期。
5、应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条款。
通过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条款,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避免外商随意以质量问题为由直接扣款。比如约定如何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确定导致质量问题发生的来源,约定不同阶段下法律风险的分担,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换产品或者退运,哪些情况下应该仅更换零部件,哪些情况下由外商自己承担法律风险。
6、应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
我们经常会从新闻媒体或者行业内了解到,国外买方尤其是欧美的买方经常向中国出口企业提起巨额反索赔请求,反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了合同货值。因此,我们建议出口企业与外商在约定违约金时,应约定赔偿的责任限制,并尽量避免买方可将其下家的反索赔金额向出口企业追偿的约定。
7、约定付款条件条款的注意事项。
付款条件的条款本身不是处理质量问题的条款,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付款的条件与质量问题的处理息息相关。比如,如果全部后T/T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已经在外商手中时才付款,如果此时外商有心不付款,就会挑货物质量的次,并以此拒货,作为出口企业十分被动,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价的要求。因此,出口企业在商谈付款条件的时候,也要考虑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把握。
二、合同的履行阶段。
首先,企业应重视合同,严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样品进行生产,加强生产管理、监控生产流程,及时发现产品问题、解决问题,杜绝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出厂。
其次,在货物检验时让各方经办人员对检验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以避免事后提出质量异议。
三、在整个流程中相关材料或证据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在很多质量纠纷中,合同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反映真实的情况的证据,导致被对方钻了空子。这需要在交易谈判开始,到整个交易完成以后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并做好保管,这就需要企业制订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一定的法律培训。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外贸业务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发票、订单等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的书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运单,海运单,铁路承运货物收据,邮包收据,专递收据,提单确认件,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货代发票等各类发票,汇款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订舱单等。从形式上看,除了书面的材料(包括传真),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录音、证人、QQ记录、ICQ记录、MSN记录等,当然还有一些证据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里,而是为交易过程中其他主体(包括海关、税务局、货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记。
四、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在外商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时,出口企业应及时以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货款逾期3个月,就是坏账的警示信号,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如果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包括仲裁、诉讼在内的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3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
以上我们分别从签约阶段、履约阶段、证据材料的保留、法律维权等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初略的分析,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需要企业同样重视,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