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

时间:2024-07-21 21:3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第66号)



  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

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十三)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1988年8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班主任的地位、作用及其基本任务
一、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骨干力量。他对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其他各项管理的实施,协调本班任课教师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班主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培养良好的班集体,全面关心、教育和管理学生,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长大能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二章 班主任的职责
三、按照《小学德育纲要》,联系本班的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学习习惯、劳动习惯和文明行为习惯。
四、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协同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刻苦学习的意志,教会学习方法,学好功课,并掌握学生的课业负担量。
五、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注意保护视力,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指导班委会和少先队工作。培养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班集体。做好学生的个别工作。
七、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支持并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
八、搞好班级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常规训练,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工作。
九、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指导家长正确教育子女,注意争取社会力量教育学生。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健康、劳动和生活,对学生全面负责。
十一、正面教育,启发诱导。对学生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力戒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二、热爱、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把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认识同行为训练结合起来。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耐心帮助。
十三、从实际出发,根据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思想实际、个性差异以及社会、家庭的影响,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有的放矢地施行教育。
十四、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自己,增强道德修养,起表率作用。
十五、集体教育同个别教育相结合。要通过开展集体活动,建立正确的集体舆论,培养集体荣誉感、自豪感,形成良好的班风,充分发挥集体教育的作用,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品质。

第四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和任免
十六、班主任由学校校长任免。学校校长要按条件选聘班主任。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十七、班主任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热心班主任工作;
3.品行端正,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教育思想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5.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章 班主任的待遇和奖励
十八、班主任任职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各地可根据财力实际情况,对国家原规定的津贴标准适当提高。民办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班主任律贴。所需费用,可由乡人民政府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计征,也可由各地通过其他方法筹措。
十九、建立班主任表彰制度。各地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班主任,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国家教委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的班主任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班主任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十、班主任工作由校长负责领导。学校要把班主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组织交流经验,研究、指导工作。
学校领导要关心班主任的工作和学习,注意调整他们的工作负担。
二十一、班主任工作应有计划,有总结。学校校长要定期考查班主任工作,并记入业务档案。
二十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帮助学校组织班主任学习教育理论,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教育科研部门应开展对班主任工作的研究活动,使班主任在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遵循规律开展工作。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经贸发〔2007〕3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和《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担保贷款方式扶持市区物流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人民币,下同),暂定三年。资金用于担保公司为江门市区物流业发展项目贷款作担保的保证金和风险补助。

第三章 担保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扶持的范围: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五)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实行定额风险补助。定额风险补助根据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补助,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风险准备金扶持2%,担保费补贴3%)。
第五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用于担保贷款所需的存款保证金提供资金扶持。扶持额为银行规定担保贷款所需保证金的50%。在每笔项目担保贷款到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必须将对应的扶持保证金退回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四章 担保公司的选择
第六条 由市经贸局商市财政局选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必须获得商业银行信用放大认可准入资格,经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的担保公司评级中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及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市经贸局应制定担保公司的选择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规程》第三章所列担保扶持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推荐给受委托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进行担保评估。
第九条 根据本《管理规程》获得担保贷款的项目企业只需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银行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第一年不需要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
第十条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具体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 担保保证金和补助的申请、划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根据项目担保贷款所属银行出具的同意授信审批结果,填报《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的划拨,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直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收到划付的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妥担保贷款的发放落实工作。对于担保贷款不能落实的情况,担保公司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贷款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归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并对相关情况解释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机制。市经贸局成立“担保贷款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担保补助和保证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七条 担保保证金的监管。担保公司对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划拨的担保保证金需与公司自有存款分开银行帐户存放管理,并建立单独的复式帐进行核算,每季度将该专户资金运作的财务资料及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联合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不定期对该帐户进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真实、安全。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仅限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企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担保贷款支持的资格: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担保贷款的;
(二)违反本《管理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程》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

表格编号: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传真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财务状况:(万元)
资本金合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年限、对行业的贡献等)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申请贷款 万元 申请贷款年限 年
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意见(包括申请意愿及依时还贷承诺) 法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的具体流程:








附件3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
表编号:
一、落实担保贷款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项目主要指标:(万元)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自筹 万元 落实担保贷款: 万元 贷款年限 年
三、项目担保贷款情况
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地址  
贷款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落实贷款数额   贷款合同号 (附证明)
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详细地址  
项目担保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担保合同号 (附证明) 预计贷款发放日期  
四、担保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
贷款保证金   申请划拨保证金  
保证金预计退回日期   申请风险补助  
担保机构承诺(包括贷款发放、保证金退回等) 盖 章 年 月 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用于以贴息方式扶持市区物流企业,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暂定三年。

第三章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三)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的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
(四)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物流效率或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主动与物流企业对接的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物流服务质量的项目;
(六)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七)对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项目的贷款额,给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70%以内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
第七条: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江门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从物流信息化改造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并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发文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凭扶持项目计划通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资金由该中心划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项目申报、调研审核以及项目的安排、下达。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管理的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定期联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机制。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成立“贷款贴息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贴息资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限于项目贷款利息的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一)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操作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程》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江门市二00 年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企业(印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设备水平、服务能力等)
企业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计划总投资(万元) 其中:计划银行贷款(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实际到位贷款金额(万元)
应付利息总额(万元) 其中:已付利息(万元)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项目所在区经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审核意见: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