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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0:2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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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引起了个体工商户的不满,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
为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问题,可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请你们广泛宣传《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制定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乱摊派和乱收费的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山市政府公物仓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公物仓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8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公物仓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日


中山市政府公物仓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公物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中山市国资局是政府公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
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公物的管理工作。市
国资局可委托其属下的资产运营公司设立的仓储中心(下称
公物仓)具体负责政府公物的日常管理、保存、维护和委托
拍卖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公物包括:
(一)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物品,充抵罚金、罚
款的物品及无法返还或依法不需返还的追回物品;
(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物品,充抵税款、罚
款的物品;
(三)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物品(包括不动
产和交通工具);
(四)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执法部门)查获经法定程
序确认为无主的财产或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
(五)其它因采取强制措施而收缴的物品或应作价处理
的政府公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调换、
私分、压价销售或购买政府公物。
第五条 政府公物应交由公物仓统一保管,但国家、省
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值5万元以上未结案的财产,执法部门
可以移交公物仓代管。
第六条 政府公物入库时,应由公物仓管理员与执法部
门办案人员共同对入库物资进行查验、核对、确认。
第七条 政府公物属不动产的,执法部门应造册登记,
移交公物仓管理。
第八条 公物仓应建立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
物品分门别类、分别存放、立卡登记、经常查验,防止变质、
损坏、毁灭、失窃等事故发生,以确保政府公物的安全。
第九条 公物仓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仓储
物资财产专帐,准确反映仓储物资的存放情况及财产变价收
入情况,防止仓储物资的丢失或流失。
第十条 公物仓对仓储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移交、
查验、核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仓储物资有关资料,
如资料有错漏确需更改的,必须由公物仓与执法部门的经办
人员共同核准签字后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公物仓在处理政府公物时,必须坚持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除国家专管物品和易燃、易爆、易腐烂
等物品依法定途径处理外,其他物资必须由公物仓与执法部
门共同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
项除涉税款项入税款专户外,全部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政府公物拍卖后,因买受人违约而收取的违
约金,拍卖机构应在收到违约金后7日内将该款项全部划入
市财政局专户。
第十三条 公物仓应将政府公物拍卖情况及时上报市财
政局,由市财政局向拍卖机构结收货款。
第十四条 从政府公物拍卖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
缉私装备的更新完善和特需费用(涉税物品不提留辑私经
费);提取5%的经费用于公物仓运输仓储保管费、建设配套
费、设备购置费、管理人员经费及办公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公物仓应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
督,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压价销
售或购买政府公物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
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为了适应专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中国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电话、收费开户银行、帐号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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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