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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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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04-04-22

教语用[2000]3号


  2000年9月10日至16日为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1998、1999年两届推普周活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各行业系统积极行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增强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在组织前两届推普周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各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关系,为今后开展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奠定了基础。 为搞好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推普周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公共交际中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中宣部、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语[1998] 17号)和中宣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1999] 2号)的精神在今后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中应继续贯彻执行。

  二、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推普周的宣传活动要体现推广普通话工作为中华民族在新世纪实现伟大复兴而服务的宗旨。推普周期间要集中宣传新世纪国家普及普通话的基本目标,即2010年以前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21世纪中叶全国普及普通话。为实现这个目标,要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在2002年左右率先达到初步普及的目标。要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和学校师生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的经常性活动,积极学习和自觉使用普通话,为实现推广普通话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各地可在推普周期间举办以“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为主题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语言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以及街头宣传咨询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学者和推普工作者撰写文章,广泛张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画。

  三、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宣传、教育、人事、广播影视、文化和语言文字等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组织推普周活动。宣传部门和广播影视部门要把推普周列入宣传计划;教育系统主要在校内组织并在周假日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广播影视部门除做好宣传报道外,还要播出各种推广普通话专题节目;文艺工作者可演出推广普通话的文艺节目;人事部门要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广大指战员中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对于加强部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把推普周活动的组织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语委要在征求宣传、教育、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或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为推普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各级语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普周活动。

  四、推普周活动要和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开展推普周活动的意义在于通过推普周的集中宣传,促进推广普通话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逐步建立以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工作格局,逐步使普通话普遍成为校园语言、公务用语和社会服务规范用语。开展推普周活动应重在基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深入地开展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让每个教师和学生都知道“普通话是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自觉地做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积极分子。要发动铁路、交通、金融、邮电、卫生、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站、车、场、店、所、园,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在推普周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五、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教语用[1999]2号文件的附件《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在第三届推普周活动中可以继续沿用。如需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略做调整,应事先征得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开展第三届推普周活动的方案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6097030,66097038;传真电话:66096681。

贵州省关于加快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关于加快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加快全省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特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加快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包括县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气象、农机等局(站)及其直属站、场、所、乡农技推广、经营管理、畜牧兽医、林业、水利、农机等站。
2.农业经济实体的宗旨是,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搞好服务促发展,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要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设施和信息优势,帮助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引导农民走向市场;要通过转变机制和拓宽职能,壮
大经济实力,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机制。
3.兴办经济实体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服务的原则。实体要为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服务中,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乱收费,增加农民的负担。二是市场导向的原则。要围绕市场需求和当地优势,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服务;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产业,使经
济实体尽快发展壮大。三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在抓好本业的同时,应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多种经营。四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原则,不搞地域、行业垄断,通过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特别要提倡行业、部门间联合,多种服务功能配套,
开展综合的、系列化的服务和经营。五是自力更生的原则。要立足现有基础,量力而行,艰苦创业,走自我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经济实体建设,强化服务功能
4.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要在“转型”上下功夫。农业经济实体要以技术为手段,基地为依托,生产经营名特优产品为突破口,使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由单项到多项,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由小规模到大规模逐步发展。
5.发展多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一是技术服务型。开展以产中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二是技贸结合型。把技术推广与物资供应结合起来,围绕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生产资料;三是产后经营服务型。利用当地农、林、牧、水等业产品资源,发挥自身技
术、设备、场地等优势,围绕加工、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开展经营服务;四是工业型。根据生产和市场需要,围绕农村产前产后服务,兴办农林牧水产品加工厂和各类农用物资生产工厂。
6.农业经济实体可以主办、领办、参办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草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各类商品基地建设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并鼓励职工兴办实体、承包经济实体。
7.农业经济实体可以突破地域和行业界线,兴办一、二、三产业。鼓励经济技术实体本身或与乡镇企业、供销社、商业部门联合,兴办以某一产品的加工企业为龙头,从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到产品加工、运销的农工商一条龙服务、生产和销售。
8.支持和鼓励农业经济技术实体参与流通。可以单独或与乡镇企业、供销社、商业部门联合,兴办农产品供销公司,建立零售、批发或现货、期货市场。
9.农业经济实体,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并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三、实行优惠政策,促进经济技术实体健康发展
10.经同级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实体原来的行政、事业性质和上下管理渠道不变,可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过渡期间,原财政包干经费和事业费不变,以后视情况逐步减少,直至自收自支。对有条件而不积极开展经营服务的单
位,财政不增加其事业费,不解决其经费困难。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后,职工正常的晋级、调资和技术职务评聘不变。
11.注册上给予照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经济技术实体的注册资金可适当降低,经营范围放宽,除国家规定不准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外,都可以经营,优先予以注册登记和发照,切实维护其合法经营。
12.资金上给予扶持。采取财政拿一点、银行贷一点、单位挤一点、自己筹一点的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农资金使用结构,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建设经济实体的启动资金,有偿滚动使用。农业银行要建立农业经济实体专项贷款,按农业生产性贷款的利率执行,贷
款的担保可按扶贫资金的担保办法办理。允许农业部门调整一部分事业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一部分专项贷款,用于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实体还可以采取职工集资入股、引进外资、经批准发行不上市股票等办法筹集资金。
农业经济实体可以根据立项项目的性质,在本县申请使用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信用资金、民族补助费、支边贷款等。自有资金的比重,可适当降低。
13.税收上给予优惠。在过渡期间,按规定报批后,可对经济实体实行税前还贷,并执行民族地区兴办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交纳税费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免。
14.放宽收入分配政策。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经济技术实体的纯收入,按30-40%建立发展基金,10%建立风险基金,50-60%建立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比例进行分配。改革经济实体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真正实行按劳分配,重奖有功人员。
1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方式平调经济实体的财产,也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16.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强化服务手段,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解除顾虑,真正
放开手脚,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17.各地、州、市要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争取在五年左右,完成全省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过渡。
18.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992年5月23日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
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业务的整体情况。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
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从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国际银行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注册会计师。
三、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审批程序和方式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根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之间的工作分工,总行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程序是:
独资、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总行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需选择一家分行作为报告行,代表所有在华分行向报告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进行审批。外资银行可自主选择报告行,如果
需要,也可与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在华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仍维持目前的做法,即应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
外资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履历、从事银行审计工作的经历;
(三)拟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授权;
(五)外资银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如申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只需报(三)、(四)两项。
对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申请,人民银行采取年度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的方式受理。年度登记备案是指外资银行在每年审计开始日的60天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应在接到申请30天内通知外资银行,被否决的外资银行须更换注册会计师,并重新提出申请。30天内未接到更换通知的,即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已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是指在完成一次审计工作后,人民银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聘用。
必要时,人民银行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同意聘用或否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进行披露。
四、关于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指导及质量评审问题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外资银行工作的指导,及时与审计人员沟通和交流情况。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之前,应接受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导,听取人民银行对审计重点、审计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审计工作结束后,外资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第9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对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给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审。对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作出所聘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资格的决定。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独资、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会计师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6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给外国银行报告行或独资、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城
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者在汇总人民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的资格。
五、关于审计内容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此项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
(一)外资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此项审计的重点是资产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评价外资银行内部资产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方法的掌握情况。评价外资银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并判断当期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
外资银行应按照资产质量的实际提取充足的准备金。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税前提取相当于贷款余额3%的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应以此扣税部分为上限,如果税前提了不足,应在税后续提,以防止少提准备金虚增利润的现象。对个别分行由总行统一提
取准备金的,注册会计师应核实情况。
资产质量是否得到如实反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分,不仅影响到外资银行盈利,同时还影响到独资、合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时,应将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对资本充足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之附件2:《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进行计算。
(二)外资银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外资银行上级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是通过归并内部有关科目的方式生成的。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主要项目进行审计,而且还需要对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科目的生成是否准确进行审计,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
为保证外资银行上报人民银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除应核实年终报表外,还应抽查任两个月份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实。
(三)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
注册会计师应参照199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发〔1997〕195号),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 September19
98)确定的原则,审查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足以使外资银行正确编制报表,审查外资银行是否按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评价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是外部审计和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内部审计是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性和提高内控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审查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银行内控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从而避免工作重复,降低审计成本,提高
工作效率。
(四)外资银行的电脑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银行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是否足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账、总账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应确保各项业务经营的结果和重要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鉴于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法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暂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合规性审计。
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培训
为提高外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联合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性自律机构,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讲授和传达人民银行的有关监管规定、标准和要求。有关培训的内容,总行将在征求分行的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订,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七、关于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对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等四类。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后三类中的一种报告,人民银行应向银行注册会计师和外资银行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
的监管措施。
管理建议书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款审计范围(二)中的审计内容的审计结果予以说明。管理建议书的格式不做要求。
对于受人民银行委托,就某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的格式参考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规程和检查报告格式。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