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国办发(199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贸交
易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
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附:
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1994年3月24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期货市场联席办公
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钢材、食糖、煤炭等3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问题认
真研究后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一些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也不合
理,已经出现的过分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和人为哄指价格等情况,导致合同
越来越失去约束力,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全国已
有15个交易所推出相同的钢材期货品种,7个交易所进行相同品种的食糖期货
合约交易,还有的交易所正在设计煤炭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准备推出上市,这不
但造成重复上市、资源浪费,妨碍了期货市场发现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
经济功能,还对市场物价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稳定钢材、食糖、煤炭
的价格,保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停止钢材、食糖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已经经营钢材和食糖期货的交
易所,停止推出10月份以后的期货合约。对于目前正在交易的期货合约,可继
续交易到其交割日。
二、允许继续以非标准化远期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但是严禁非法倒卖合
同,转手抬价。
三、建议由煤炭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煤炭交易所和煤炭批发市场停止煤炭品
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设计和上市。
四、各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决定上市新的期货品种。新品种上市要经过
充分的论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
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当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交易所提
高保证金比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北海市人民政府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七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八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申报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中央、各省(市)、自治区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推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推荐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组织评委会对专业组评出三等奖以上的项目进行评审,作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一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金额:一等奖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人民币6000元,三等奖人民币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北海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推荐。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4日颁布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北政发[1997]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