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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19:5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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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新淮安,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园林绿化、交通、水利、人防、广电、贸易、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归特定部门或单位的,则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投放。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七条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九条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的,予以通报。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县城市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现发布《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选举工作。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区。


  第三条 管委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选举产生。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超过总数50%以上即可召开大会。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不满18周岁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会。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经已入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数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足够时间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1--17人。
  经大会决定,委员总数可以适当增减,但不得少于5人。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设候补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1至3人。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一般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联名推荐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大会人数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为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从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管委会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举新的管委会。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因死亡、搬迁、工作调动等原因缺额的,由候补委员补任。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管委会选举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工企业总图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9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化工建设项目和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工企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及工厂总图布置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生产管理,保持总体规划和总图布置的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各类化工企业、化工矿山企业基建和生产阶段的总图管理。
第三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 总图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
第五条 总图管理是化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应按基建和生产的不同阶段进行全过程总图管理,不能中断,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总图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化工企业从企业筹建阶段起即应重视总图的管理工作,可视具体情况设置专、兼职机构或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总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图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了解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总图设计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协调、审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已批准的企业总图设计的实施。
三、负责绘制企业现状总图,并根据现状的改变而不断进行补充,修改,使总图正确反映企业现状。
四、对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有管理权,并有权检查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制止违章建筑、违章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总图管理所需的图纸、资料、文件,并达到完整无误。
七、与当地城建规划、国土管理、环境保护、绿化、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和业务联系。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厂容管理、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九、执行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八条 实行总厂(公司),分厂分级管理的大型企业,应制定分级总图管理的细则,明确各自责任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管理的情况。

第三章 总图管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工程筹建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于新建工程,应根据设计和建设需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建设区域内的总图基础资料,查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各种管线、古墓、文物等),并应将资料整理成册存档。
二、对于老厂必建、扩建工程,应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的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图及其它隐蔽设施资料。
三、应及时了解企业总体规划和总图运输设计情况,并参与基审查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购图。
五、对已经验收的测量控制网点、水准点及用地边界标桩等,要加强维修、管理、防止损坏、丢失。
第十条 工程施工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按上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总图运输设计文件,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权更改总图运输设计,如需更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二、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场地总平面图的审查工作,施工单位的永久性和半永久性设施不得占用企业建设用地及发展用地。
三、对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尚应审查施工场地对生产、生活、交通的影响。
四、在进行场地平整前,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范围内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场地平整完后,应检查、验收。
五、在施工过程中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随着工程进展及时做好与总图管理有关的施工记录。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以下竣工图及有关文件,应按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现行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竣工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有绘制人、核对人、审核人签字,保证其正确无误。凡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验收。
(一)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二)竖向设计竣工图;
(三)地上、地下管线及管沟各单项工程竣工图;
(四)铁道、道路、码头竣工图;
(五)绿化设计竣工图;
(六)各类地面标志资料(图纸、数据);
(七)竣工文字资料及表册(包括必须提交的施工原始记录)。
二、配合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场地内临时施工设施,必须全部拆除。
三、根据施工单位按本规定提供的各单项目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及时绘制全企业现状总图。
第十二条 生产阶段总图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按全企业现状总图,对个企业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及设备、管线、管沟、铁路道路、码头和所有隐蔽设施等平面及竖向集团进行管理。上述设施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如有变动或改建、扩建、拆除迁移,均应经总图管理部门审查,总图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变更后设施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反映到全企业现状总图上。
二、凡企业新征用的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均属用地管理范围。在用地管理范围内使用土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项目用地,应先经总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项目建议书等设计文件。临时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应有相应的文件或报告,方可办理用地申请。
(二)申请用地,由用地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告。用地申请报告,由总图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用地申请报告应说明:工程名称、用地面积、四周过界座标,并附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上级机关对设计的批件和施工图。
(三)对已审批的用地,应按批准的工程内容和总图布置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项目或生产维修需动土的,由动土单位提出动土申请报告,并在动土之前持有已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施工图,如在动土范围内涉及有关部门者,尚应与有关部门会签后,到总图管理部门办理动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土。
动土申请报告应说明:动土地点、范围(四周边界座标及动土深度)、建筑施工内容及动土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总图管理所需图纸、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选址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中有关总图运输设计的图纸、资料;
三、地形图和测量控制网及其座标、高程系统资料;
四、本区域内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水电及交通运输等资料;
五、有关总图运输部分的工程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施工记录);
六、经实测后绘制的属本企业管辖范围内的总平面布置图、竖向设计图、管线综合图及交通运输线路图等;
七、企业历年征用土地的地界图;
八、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规划与本企业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
九、总图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审批文件;
十、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规定等。
第十四条 图纸、资料文件的保管和使用,应按本厂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未按本规定手续批准,擅自建设违章建筑或由于违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均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凡由此引起人身事故或灾害事故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化工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总图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