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17:1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的意见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的意见

州府发[2004]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2年州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以来,州政府制定了工作规则,对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运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推动全州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方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县市政府和州县市两级政府机关都要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规则,规范政府和政府机关、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公务人员的行为。现就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全州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应该看到,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少差距: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因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我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加紧解决。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工作规则,是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监督政府机关有效实施管理,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明确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动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从严、从细、可行、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一套职责明确、科学规范、运转有序、奖罚分明的工作规则,努力形成政府机关上下一致、运转协调、高效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改进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政府机关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在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建立健全起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议事规则。要进一步对集体负责制度、一把手负责制度、分工负责制度进行明确。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着力解决名义上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一把手大包大揽的问题。

(二)民主决策制度。对人事管理、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等重大决策,按照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三)政务公开制度。要围绕重大事项决策,大额经费开支,重大项目建设,干部选拔、调配、任免等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并实行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制度。

(四)内部管理制度。对财务、行文、车辆、接待、考核、机要、档案等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岗位效能责任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的总体要求,制定岗位责任、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服务承诺、同岗替代、失职追究、绩效考评等勤政建设制度。

(六)会议制度。要按照规范,建立会议制度。哪些会议由政府开,哪些会议由部门开,要作出明确规定。哪些问题由党组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需要召开全州性工作会议,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会议的筹备等事项。对于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联席会议制度。

(七)廉政建设制度。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制定领导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接收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廉制度等,推进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

(八)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全州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各部门要在事前向州政府请示;属于本部门的内部重要事务和传达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等事项,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各部门主要领导到州外参加会议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到州外参加学习、考察等活动,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外出。

(九)横向交流制度。对由单个部门完成而又比较重大复杂的事项,承办单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发函、电话等方式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增强决策的准确性,提高工作的时效性。

四、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则制定执行的监督检查

制定制度,贵在执行;执行制度、贵在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都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和落实工作规则,10月30日前将工作规则呈报州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办公室。州政府将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执行工作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后,每年将组织1-2次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统一进行考核。

五、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

建设法治政府,制度建设是前提,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基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一场深刻的变革。在这一变革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班子成员要共同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为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防范医疗纠纷的理性思考
李生峰
(新乡医学院)

内容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纠纷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医疗纠纷的防范优为重要。防范医疗纠纷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完善教育和培训制度,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医疗机构还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关 键 词:医疗纠纷,防范,医德医风,教育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单位中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如查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可以避免许多医疗过失行为,如给患者用错药物、错治患者、错误输血等。知法能够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充满疑问。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此外,也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关于医患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医疗工作的“行善”、“行仁”行为,赋予了医生对患者的干涉权(只要医生认为其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医生在医疗工作中,也习惯于表现出“居高临下”、“以我为主”的家长式作风和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现代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应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它强调的是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与平等,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应高于最佳利益原则(这对医生的干涉权是一种限制),患者自主权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以要求对病情的知情权、治疗知情权和费用知情权为基础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和顺应这种进步,这可能因此而引发医疗纠纷。所以,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对在岗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教育;(2)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3)医德规范教育;(4)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5)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6)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7)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并在转正前做出评价。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一般以一个聘任期为单位)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
四、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以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切医疗过程都是发生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的,没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五、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不能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要监督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对于问题重大,矛盾突出的,还要做好调查工作。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诉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义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所谓预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映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定期向病人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医院须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1)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2)公开张贴卫生部制订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3)公开主要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4)对出院病人出具其费用结算凭证; (5)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专科、时间、挂号费标准等;(6)公开重大检查和手术的时间安排。
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规范病案书写工作。病案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医疗事故条例》对病案管理和允许患者复印、封存病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按《病案书写规范》及时、真实、详细、完整地记录患者诊断治疗的全部过程。在发生纠纷时,完整的病案资料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主要参考文献:
1、睢素丽 单国军 《医疗事故处理解析》 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2、刘革新 《医与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5月版
3、高祥阳 陈宇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赔偿 患者维权完全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3年3月版
4、彭康 《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思考》载于《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年10月第22卷第10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8月22日上午8时37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檀圩镇沙井村,村民在家中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爆竹半成品时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

9月13日下午3时30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蓝田坡村麻行岭果园内一处废弃养猪场,村民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截至目前,这起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10人受伤。

9月21日6时左右,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出口花炮厂3号混装药工房发生爆炸,并引爆周围24间工房,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是装药工人疲劳操作(该装药工人在事发前从20日晚间开始打牌,直至21日凌晨3时到该企业上班),该企业1.1级工房防护屏障和建筑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工房滞留药物超量等。

这三起事故暴露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存在漏洞,责任尚未落实到位,排查不够彻底,打击力度还不够;二是氯酸钾购销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给非法、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者提供可乘之机;三是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提升工作仍不到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把关不严,一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基础设施仍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问题仍比较突出。

当前,烟花爆竹已经进入产销旺季,是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易发期,也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易发期。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为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营造安全、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将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立即组织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对废弃厂(场)房、出租和闲置民房等进行排查,对屡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作坊、窝点,要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和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从严从重处罚。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四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各地区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许可证到期延期换证时,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定进行整顿提升改造,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不予换发相关许可证。督促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定,全面排查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加强对整顿提升改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施工过程的监管,严禁边施工、边生产。加强对已明确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尽早关闭到位,杜绝无证非法生产经营。

三、加强氯酸钾购销安全监管工作。要持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中有关氯酸钾流向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严处罚非法、违法销售、购买氯酸钾和不按规定落实氯酸钾流向监管措施的行为。

四、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要将治理“三违”和“三超一改”作为旺季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从严处罚。

请及时将本通报传达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