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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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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铁岭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5月23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OOO年六月十四日


铁岭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美化城市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公共广告栏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州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区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 第四条 银州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分别由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 第五条 户外广告实行分部门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银州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清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第六条 银州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清河区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清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所利用的建(构)筑物的权属证明或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计方案,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地点、规格及设计方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临时占用道路(含人行道)设置商业性广告牌设施,应按《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缴纳占道费、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3个月内不设置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再设置时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确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银州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州分局、清河分局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四)广告合同。
(五)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申请人证明文件完备后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在7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出现繁体字、错别字和不正确的简化字。
第十九条 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和公共广告栏等广告制作时,版面右下角显著位置上必须标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序号和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无审批证件的各类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到经批准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应在张贴前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 禁止在电线杆上书写、张贴广告。禁止在居民楼道内书写、张贴、散发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在围栏、墙壁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书写、张贴、悬挂广告。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公共设施使用和妨碍交通。对破损和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者自收到有关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必须修补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使用期限内,变更广告内容及设计图案的,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版面设计进行审查、核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监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和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拆除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拆迁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广告设置者,并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根据《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6月14日印发


侦破重庆市铜梁 “2·7”惨案断想

☆ 王泗友

2002年2月6日深夜时分,居住在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的农民柯青全一家三口,惨遭杀戮。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犯罪性质之恶劣,堪称铜梁县20年来刑事案件之首。这一特大恶性抢劫杀人案,惨不忍睹,骇人听闻,在铜梁县引起轩然大波。案发后,我县公安机关依靠县委、县政府和重庆市公安局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指挥,精心策划、缜密侦查、集中优势兵力,打了一场攻坚克难、警民联防的漂亮仗。2月26日,主要犯罪嫌疑人罗登平在大足县龙水镇束手就擒;2月27日,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情妇陈善术也被我局刑警从内蒙古包头市押回。至此,震惊铜梁的特大入室杀人抢劫案成功告破。

破 案 始 末

一、动作迅速,紧扣战机

2月7日8时20分,铜梁县局“110”接报:今天早上,本县安居镇杨寿村农民周启英去喊儿子柯青全一家吃饭,走拢后,发现儿子柯青全、儿媳张玲、孙子柯明松一家三口已躺在血泊之中。万分悲痛的周母拨通了“110”电话。

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同志知晓情况后,立即召集在家的党委成员,成立了以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为副组长、安居派出所所长罗永红等48名民警为成员的“2·7特大杀人案”专案组。同时,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的痕检、法医专家也赶赴现场,给予了技术上的援助。
现场勘查表明:死者柯青全(男,30岁)、张玲(女,28岁)身上均有8处创口,深达胸腔、腹腔,伤及内脏,颈项被割断五分之三;死者柯明松(男,5岁)颈项被割断五分之四。三者伤口均为锐器所致。初步断定死亡时间是2月6日23至0时,同时划定了案侦方向和范围。紧接着开展了紧锣密鼓的侦破工作。

二、刻划罪犯,内外模排

根据现场和尸检情况推定,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刻划:(1)案犯有犯罪前科;(2)可能是二人作案;(3)此案系青壮年所为,且对环境较为熟悉;(4)案犯可能受伤。于是,专案组分成若干小组,发动群众,全面走访,收集线索,逐一模排,层层筛选。开始了紧张的内、外围调查工作。通过专案组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这个扑朔迷离的特大案件终于显露端倪。

三、多层张网,捕捉案犯

鉴于案件复杂情况,专案人员分组若干,各司其职,铺开了天罗地网:召开村民会议,发动群众,晓以厉害,实行悬偿举报;以现场为中心向周围辐射,逐步扩大模排面;对比邻县市的大小医院和医疗站点进行走访;对死者生前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查;对周围有劣迹和前科的人员进行模排,对近期有刀伤、创伤的人员进行清理;县局向广大群众和友邻公安机关印发协查通报200余分;重庆市公安局就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罗登平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并利用科技手段上网追捕。

四、各个击破,瓮中捉鳖

大量的线索和证据已经证明:这起惨绝人寰的特大案件系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6社农民李夕明(男,29岁)和大足县化龙乡寨子村一社的农民罗登平(男,29岁,外号“四季豆”)所为。之后,专案组艰苦的缉捕工作开始了:

精明果敢、敏捷睿智的戴毅局长断然决定:兵分四路,全面缉拿。一路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陈长龙同志领衔奔赴合川,寻找案犯可能去的地方;一路由刑警大队长黄文志带队直插永川,直奔李夕明情妇陈善术家;一路刑警副大队长胡绪明执杆星夜前往大足县,直捣罗登平老巢;一路由派出所长罗永红领队到李夕明曾经活动过的地方和周围亲戚朋友家去布控。

2月19日,一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一女人潜到了内蒙古包头市其姐李夕芳家。专案组当即决定派刑警副大队长许先谷、侦察员姚雄直飞包头将其押回;2月25日,专案组副大队长胡绪明、侦察员张小勇在大足警方的配合下,将罗登平缉捕归案。

案 侦 启 示


干净、利索、彻底解决“2·7”特大杀人抢劫案的当天,重庆市公安局发来嘉奖令;中共铜梁县委、铜梁县人民政府召开庆功会,对专案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全体参战民警深受鞭策和启发,铜梁县局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鼓舞下,全体干警对这次案件的侦破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回顾。大家一致认为:成功破获“2·7”特大杀人抢劫案,是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依靠党委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次成功尝试;也是我县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践“三个代表”,开展“三项教育”,工作作风得以转变和加强,整体素质得到完善和提高的又一例证。

一、快速反应、检验了指挥中枢的运筹能力

“2·7”惨案在接报后,铜梁县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戴毅同志立即带领分管刑侦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等同志赶赴现场,并控制了全县的交通要道以及案犯可能出逃的地方,对全县的警力进行了合理的部署和调控,确保了万无一失。这充分说明,公安机关的指挥员临危不乱,表现出处置突发事件和暴力案件的指挥素质和用警能力。做到了报告情况快,调集警力快,安排部署快,抓住了战机,把握了主动权,为后来捕捉线索、收集证据、缉拿犯罪嫌疑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反应敏捷,组织指挥有方。戴毅局长接到报案后,在向市局报告的同时,在现场还向县委、政府报告了情况,还与侦查人员一道勘查现场,询问知情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讨论,很快确定了侦查范围和方向,及时调整了警力,做到了有的放矢,避免了瞎模乱闯,为侦破此案赢得了有利时机。

第二、决策果断,侦查方向明确。经过现场勘查和分析,刻划了罪犯形象,弄清了作案对象,知晓其事先有预谋,作案有同伙,毅然决定封锁交通要道,检查车辆行人,访问周围群众,寻找受伤的人,动于敌动之先。且兵分四路,围追堵截。

第三、战术灵活,安排部署恰当。专案组成立后,在县领导和市局关怀支持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指挥部严密布置,很快构建由中心到外围、由县内到县外的多道防线。
第四、领导身先士卒,体现了榜样的作用。戴毅局长率先垂范,临阵参战,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哪里有情况,他就出现在哪里,民警哪里有困难,他就帮助在哪里。经常问寒问暖,交心谈心,关心民警的切身利益。既掌握了情况,便于正确实施指挥,又鼓舞了士气,稳定了参战民警的情绪。

二、领导重视、增强了侦查破案的攻坚合力

案发当日,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及时将情况报告了县委、政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指示:公安机关要不惜一切代价,尽快破案,严惩凶犯,以确保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县人大主任周尚军、县政协主席逯兴国得知情况后,也多次过问案件侦破进展情况。县委副书记叶永海、县政法委书记赵如均、政法委副书记刘安学等也先后亲临现场,关心案侦进展情况。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5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曹 志
  罗 干
  薛 驹
  周 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