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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对外宣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3:0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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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对外宣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对外宣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了坚持正确的保险舆论导向,创造保险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保险对外宣传管理,增强保险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业对外宣传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保险业对外宣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保险舆论导向,创造保险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保险对外宣传管理,增强保险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对外宣传,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各类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单位提供保险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一种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类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保险对外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对外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室)或相应的部门。各单位或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该单位或下属部门及职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接受记者采访,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统一安排。邀请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记者采访,
须征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记者采访,由各单位外事部门或对外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对外宣传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与国家保险政策、法规相悖的观点。
(二)对未正式出台、发布或制定的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闻媒介透露。
(三)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对外透露和公布。
(四)已经批准的事项,由各单位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对外发布,其他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发布。
(五)向新闻媒介提供或在文章中引用保险数据,必须以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据为准;有关保险机构的数据,必须以各保险机构公布的为准。
(六)严禁各保险机构之间进行相互诋毁。
(七)各保险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或举行活动需要对外宣传时,应事先协商并统一口径。
(八)在对外宣传和行文时,各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一律不得简化,全称为:××××公司××分公司或支公司,不得使用××省(市、县)××公司字样。
(九)各类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换发许可证的对外公告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一发布。
第六条 新闻媒介对各保险机构的不实报道以及在公众中的无根据传闻,各保险机构有义务予以澄清;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对本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可以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财政部

根据国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现就粮食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政策性补贴的处理
企业应在年终决算前对“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核算企业应收财政部门的各项补贴,包括记入企业盈亏的和不记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1992年3月31日以前,清理划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设置应与“政策性补贴明细表”(附后)项目相同。
1.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时,对原在“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核算的属于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对于1992年3月31日以后发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粮油费用和利息补贴、扶持性补贴)”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原“应弥补亏损”和“应收加价款”科目相应取消,“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再核算各种补贴和财务挂帐的内容。
2.企业经过调帐以后,按规定计算出应收财政部门的各种补贴时,记入盈亏的部分,借记“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不记入盈亏的部分,如企业在收购环节发生的收购粮食价外补贴等,按定购价款,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收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收购粮食价格补贴)”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收到各项补贴和收到核销政策性财务挂帐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目)”科目。
二、粮食帐务挂帐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94)财商明字8号电报等有关规定,清理核实1992年3月末的财务挂帐,包括政策性财务挂帐、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尚待处理的其他财务挂帐三部分。政策性财务挂帐在“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经营性财务挂帐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尚待确认责任的其他财务挂帐,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核算。
1.企业应对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清理转帐,属于转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属于转出的待处理其他财务挂帐,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经营性财务挂帐,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下设专户核算,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从其他方面转入的经营性财务挂帐,凡属亏损挂帐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凡属其他经营性财务挂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清理财务挂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企业尚待确认责任的其他财务挂帐,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确认责任后,分别转入政策性财务挂帐或经营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
三、企业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专项弥补财务挂帐”等科目。
四、各类储备粮油调拨销售差价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调拨销售储备粮油应上交的差价款,并分别储备粮油差价款的类别,如“国家储备粮食差价款”“国家储备食油差价款”“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地方储备粮食差价款”“地方储备食油差价款”等进行核算。
企业销售储备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将国家规定应上交的差价款部分,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科目。上交差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油差价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归还吞吐调节粮财政代垫利息、费用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吞吐调节粮代垫利息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吞吐调节粮应归还财政代垫的利息、费用款,其帐务处理比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会计报表的处理
为了反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应对《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和补充。
1.在损益表“商品销售收入”项目(第1行)下,设置“减:抵扣销售收入的应交款”项目(1-1行),反映企业调拨销售各类储备粮油按规定应上交的差价款和销售吞吐调节粮应归还财政代垫的利息、费用款。
2.在利润分配表“盈余公积补亏”项目(第11行)下,设置“专项弥补的财务挂帐”项目(11-1行),反映企业当年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数额。
3.在财务状况变动表“提取盈余公积(用盈余公积补亏以“-”号表示)”项目(第24行)下,设置“专项弥补的财务挂帐(以“-”号表示)”项目(24-1行),反映企业当年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数额。
4.粮食企业应增设“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会商02表附表3),反映企业各种政策性补贴的拨补情况。企业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分析填列。(政策性补贴明细表略)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1999]1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向原股东配售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配股”)的行为,我们对有关配股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三)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
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九)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一)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四)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七)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三、上市公司作出配股决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在作出配股决议前,应检查公司是否符合现行配股的规定,并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于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及在该项关联交易中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并就该项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以及对非关联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明确表示意见;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予以关注。
(三)董事会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二)。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
照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股东大会应就下列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1、股东配股比例和本次配售股份的总额。
2、配股价格的定价方法。
3、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如有关联交易,应就不涉及关联交易的用途与涉及关联交易的用途分别作出表决)。
4、关于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5、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任何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必须放弃投票权。
四、担任本次配股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对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编制《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五、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及核准程序:
(一)上市公司在履行配股有关法定程序后,编制《配股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公司将《配股申报材料》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六、上市公司配股的发行、上市程序:
(一)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配股的通知后,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有关的具体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公司配股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将上述2个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方可安排该次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七、上市公司配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在有关本次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应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及本通知第三部分第3项所规定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除外)
,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
(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配股方案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三)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配股的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核准的信息,并在配股资格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刊登后,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布的配股说明
书内容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说明书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同意。
八、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未流通股份及其转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九、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的配股,原则上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证监发字〔1994〕131号、证监发字〔1994〕161号、证监发字〔1995〕68号、证监发字〔1996〕17号、证监上字〔199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附件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试行)》
附件三:《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

附件一: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配股申报材料,应按下列标准制作:
一、配股复审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名称。
3、申报日期。
(三)份数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10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配股申报材料的目录
第一章 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对配股申请出具的初
审意见及附件
1-1 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
审意见及附件 ……页码
1-2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的报告 ……页码
第二章 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文件及附件
2-1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复印件) ……页码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涉及对关联交易的表决,需说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公司还应报送股东大会对配股方案表决时,外资股股东的出席情况及
其表决情况,以及配股价格与股东大会前一个交易日的内资股与外资
股的市场价格对比资料) ……页码
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复印件) ……页码
2-5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页码
2-6 关于部分股东以非货币资产方式配股的补充说明
……页码
2-7 资产评估机构对以非货币资产配股所用资产或公司拟收购
资产的评估报告 ……页码
2-8 注册会计师对拟收购或投资的公司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页码
2-9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 ……页码
2-10 最近一次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公告复印件) ……页码
2-11 关于股东转让配股权事项的补充说明 ……页码
注:2-6、2-7、2-8、2-9、2-11为有该项内容时必备
第三章 前次发行股票(或配股)以来的有关资料
3-1 董事会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页码
3-2 注册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页码
3-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页码
3-4 一年来信息披露情况简介 ……页码
第四章 有关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本次配股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页码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立项(包括固定资产、技改项目等)
的批文 ……页码
注:4-2为参考文件
第五章 配股说明书
提示:1、配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其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配股说明书目录中各项的页码应与其实际页码相符。
3、配股说明书中须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的日期、数据在报送中国证监会时可暂时空缺。
附件:
1、公司上市后所经历的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历的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申请的,应附上经审计的当年中期财务报告)
2、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3、节选前次发行股票(或配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募股资金用途
4、公司章程
5、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配股说明书出具的验证笔录
7、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8、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9、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资格证书
10、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11、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的评估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12、配股承销协议书(草稿)
此外,承销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文)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应的材料。
提示: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附件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试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是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由为该公司出具最近年度(或中期)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董事会出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专项报告的依据
说明本专项报告是接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出具。
二、专项报告中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二)专项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配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配股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专项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说明所发表的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做出的职业判断。
三、专项报告正文内容
(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逐项列举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完工程度,如投资项目产生收益且能够核算,说明所产生的收益。若投资项目跨年度投入,应分年度逐一列举。
将上述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承诺做逐项对照,说明是否完全按承诺执行。如投资项目有变更,说明变更项目名称、涉及金额,变更程序、批准单位及披露情况。将上述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涉及公司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
容做逐项对照,说明披露内容与审核结果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
将上述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此次配股申报材料中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内容做逐项对照,说明二者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
(三)前次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的,应说明未使用的资金数额、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四)专项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表述董事会说明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与实际使用情况完全相符、部分相符或不相符。
四、专项报告的签署
专项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两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

附件三: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
尽职调查报告是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介绍公司成立及发行上市的情况、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公司最近的股本结构。
二、上市公司配股所具备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调查。包括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分开情况。
具体内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经理、副经理及财务人员是否在股东单位及关联公司兼职;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是否完全独立;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方面是否界定清楚;上市公司的产、供、销系统是否独立;上市公司是否设立有独
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其控股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开设银行帐户、独立纳税。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三)公司上市后的近三年内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按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承诺的用途及进度投入,实际使用情况如何,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是否已经募足,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是否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六)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是否符合配股工作通知的要求。
(七)确认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八)公司配售股票的类型及配售对象。
(九)配售股份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本次配股方案中,若存在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是否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公平性明确发表了意见,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程序。
证券公司应就与配股有关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公平性发表意见。
(十二)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以其资产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三)配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主要会计数据、本次配售方案、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获配股票的交易、风险因素等。
三、证券公司的整改意见
四、上市公司的整改情况
五、证券公司关于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意见。要求对上市公司配股说明书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配股条件出具结论性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证券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