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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4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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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煤炭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煤炭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61015

煤安字(1996)第507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

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深化煤炭工业安全工作改革,促进煤炭工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全心全意依靠工

人阶级,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劳

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和煤矿的实际,现对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

生产权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

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

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

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

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

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

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

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

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

;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二、保障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措施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监督权利的重要意义

,切实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作用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2.煤矿企业的领导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讲

解安全情况;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煤矿企业在制定企业安全规划、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时,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的

意见,保障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权利。

4.要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煤矿职工积极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

献,敢于同违章违纪做斗争,积极为安全生产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

奖励,并定期评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积极分子。

5.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职工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要高度重

视,尽快解决;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搞打击报复

的人或事要严肃处理;对职工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责任。

6.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给予处分,由此

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7.煤矿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并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

及时建议级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补充发放《公平交易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补充发放《公平交易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进行检查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符合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公平交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数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决定补充发放《检查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统一使用《检查证》,不得自行发放、使用其他的检查证件。
二、此次补充发放《检查证》的范围是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三、请各地将所需补充发放《检查证》的数量(包括必要的机动数量)及分配方案,于1996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四、《检查证》按实际成本计价,其价格和补发日期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68513978(传真)、68531133-2625





1996年11月1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发〔2007〕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遂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二)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市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控制目标60分,工作目标40分。考核采用倒扣分法,每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二)工作目标(4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委会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中途原则上不调整目标。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必须以专题请示,于当年度的9月10日前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目标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的单位的自查报选进行集中审查。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控制目标(60分)。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获得本项目基本分。突破目标数的,该项目不得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0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按1次事故计入考核,其他责任方酌情按责任大小量化计入考核。
3.特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大以上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的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以上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扣10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4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区(县)、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以上表彰的(含省级部门)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被省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5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加5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1分,省级加0.8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5分;被市级刊物刊登或市安委会简报采用的每条加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凡年度内发生二次(含二次)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市政府述职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