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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2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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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合理安排、调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总预算、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预算指标(控制数),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来源包括:1、上级补助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2、政府当年综合财力安排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3、建设项目借款;4、其他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支出包括项目的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1、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其他费用。

2、征地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

3、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支出。

4、安装工程费指反映建筑物的卫生、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通风及空调、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和各种机械、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费用。

5、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房屋购置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其他购置费。

6、其他各种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用、监理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一上: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布置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一下: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投资初步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等,结合本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测算情况,提出资金预算控制数,于10月底前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衔接和细化,编制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续建项目以批准的概算及签订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为依据,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新建项目按批准概算的有关内容和项目的进度需要进行编制。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一个月内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需采购的大宗设备、建筑材料、房屋购置及信息网络工程等采购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指标,按季分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确定的内容和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和资金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情况,提出项目之间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市财政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纳入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支出用途,按下列规定支付:

1、征地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2、拆迁安置费、补偿费经市拆迁办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3、政府采购的大宗基建材料、设备,凭政府采购手续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签证,由建设单位复核后,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务处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等应缴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



第五章 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审价费用按“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办理。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对送审的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的合理性、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或审计监督,并出具审查结论或审计决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拨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在大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大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留下了大量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力度, 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监管关口前移,认真抓好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明确职责,监管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要对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和检查,特别是对近几年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执行"三同时"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研究和完善有关监督管理保障机制。

  三、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引导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

  四、突出重点,分类监管。非煤矿矿山企业作为高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规定执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要求: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前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补做现状评价报告;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务必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证。对于在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建设,补办有关手续,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工程建设。

  五、加强沟通,掌握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中央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煤矿矿山及冶金、有色、石油、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并将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预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六、鉴于砖瓦粘土矿、矿泉水、卤水盐场、河道采沙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性比较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或规定。

  七、为准确掌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中央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于2005年9月30 日前将本辖区、本企业相关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一司)。

  附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七月一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白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配置小型汽车号牌使用权,努力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需求,增加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对竞价所得资金采取非税收入“直接缴款”的办法,按照《白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和使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并提供竞价的小型汽车号牌,按规定为买受人注册登记等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核定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底价。
第四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拍卖机构按规定的拍卖程序和拍卖方式依法进行拍卖,其全部所得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第五条 凡不需要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小型汽车号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随机选号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
第六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号牌进行拍卖,每月举办一次。本市已购买或者预购买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竞买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参与小型汽车号牌竞拍。
第七条 凡在非拍卖号牌或随机选号号段选用号牌的由车辆管理部门以竞价底价发放。同一号牌、同一时间有两名以上选用者,按拍卖程序发放。
第八条 买受人必须在通过拍卖取得号牌的6个月内,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号牌竞价交款收据、购车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明、国产小型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小型汽车进口凭证等资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买受人竞得的号牌注册登记后不得转卖、转让。逾期不办理的,号牌无条件收回。
第九条 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在同一车辆上,其使用时限为该车辆使用年限,该车辆转出后,其号牌同时失效。
第十条 有关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职尽责,严禁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违者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竞价所得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