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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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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市发展计划局(挂物价局、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物价局、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价格收费行政管理和维护价格秩序,以及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2.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项目的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和公示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监督稽查制度,完善投资管理责任制度。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经济功能区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的稽察特派员以及项目评审等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订;督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审定;组织协调有关的听证事宜。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政策,调控价格总水平,制订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研究起草粮食管理法规草案;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四)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珠三角合作的策略研究,协调与周边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五)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负责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群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财物管理。
(二)发展规划科(经济体制改革科)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指导区级综合改革;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平衡土地利用、整治、保护等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法规科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国际经济、港澳台经济、国内其他地区经济的动向及其对珠海的影响,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投资、物价、粮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监督和检查有关投资、物价、粮食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和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审定;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的听证事宜。
(四)投资科
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向及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编制和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跟踪项目实施管理;安排市级财政及政府机动财力投资项目,参与筹措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府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化解政府债务,盘活政府资产;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及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协调前期咨询论证工作和指导规范项目咨询中介市场;承担全口径内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经贸流通科(工业科)
研究和汇总工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和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工业、商贸及利用外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制订重要产品、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市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工业、商贸、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的非基础产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审核发放国家鼓励类中的内外资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审核上报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计划工作。
(六)基础产业科(农村经济科)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能源、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事业等发展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综合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能源、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事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负责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参与筹集农田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事业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协调珠港澳及周边地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组织和协调小城镇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七)社会发展科(高技术产业科)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汇总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监测分析社会发展状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社会事业产业化,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人力资源、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计划、“农转非”计划;负责社会发展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工作;负责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上报有关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八)价格管理科
研究拟订各类商品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原则和方法;依法管理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或核准市列管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拟订和审核上报省以上列管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提出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竞争性商品的间接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和自律;提出贯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的意见;制定规范、协调、指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办法;拟订处置价格异动的应急措施,负责价格预测、预警、监控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价格的争议。
(九)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管理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事业单位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医疗、教育收费标准;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核发有关收费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综合审核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收费的争议。
(十)粮食管理科
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以及粮油购销与进出口、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政策的贯彻执行;监控军粮供应政策实施;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粮食部门的财务、统计;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工作;负责对全市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依法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负责粮食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并向社会提供粮食信息等服务。
(十一)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11名,副科长9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警惕假冒我部名义组织设备采购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警惕假冒我部名义组织设备采购行为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一些地方陆续向我部反映,有个别单位和组织以“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健康扶贫办公室”、“国内基层医疗设备协作办公室”等名称,打着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建设的旗号,以我部名义或以提供优惠贷款的名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置设备,给各地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严正视听,规范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这些单位和组织开展的设备采购配置事宜与我部无关,凡我部参与的设备配置采购活动,均会有相关正式通知或文件。各地应对类似事情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甄别,防止上当受骗。
二、各地应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确定的筹资原则,以政府投入为主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装备,严格控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贷款购置设备,防止这些机构因举债而运行困难,影响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三、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装备质量,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要求,组织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国家造林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国家造林项目)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0年6月20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和任何后继者;
  (b)“CAF”系指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属林业部的一部分;
  (c)“CRG”系指为实施造林项目所采用的单一树种的研究而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成立的中心研究组;
  (d)“项目省”系指中国的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东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e)“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按照本协定3.01(b)规定由借款人与项目省签订的协议;
  (f)“中央项目办”系指设在林业部内的项目办公室;
  (g)“省级项目办”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四Ⅱ节(a)段规定,每个项目省所设立的项目办公室;
  (h)“地方项目办”系指按照附件四Ⅱ节(b)段规定,每个项目省在地方所设立的项目办公室;
  (i)“AE”系指参加项目的造林实体,包括国营林场、集体林场、合作林场和营林公司;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帐户;
  (k)“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l)“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230,000,000特别提款权(SDR230,0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为本项目所需并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六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7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六十天后之日(起算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出或款项注销日为止;及(ii)按起算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此后的年率计算。在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iii)按照《通则》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0年9月1日始至2025年3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在2010年3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在各项目省的配合下,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林业和环境的惯例实施本项目,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该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应促使各项目省的项目活动按照借款人和每个项目省签订的协会可接受的《项目执行协议》实施,该协议应包括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条款和条件。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未能履行或放弃任何《项目执行协议》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c)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为实施各项目省的项目活动所需要的信贷提供给项目省。
  (d)除本节(a)段规定外,和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规定的执行规划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为了执行本项目和协助各项目省实施其项目活动,借款人应保持中央项目办有足够的和能够胜任的人员,其职能和职责是协会可接受的。
  3.04节 借款人应保证按照协会农药使用指南,采购和办理作为项目一部分的全部农药。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足以反映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包括各项目省)与本项目有关业务、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个财政年度末6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该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和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凭证)直至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上提款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保这些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内。并保证该审计报告包括该审计师关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及有关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各项目省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签署;及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按照本协定6.01节(a)规定提供给协会的《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有关方面的授权或批准,其条款对有关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90天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总裁
     朱启祯                 沙希德·贾维德·伯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