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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1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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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4号

1995-12-06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退税的指示精神,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我局决定从其提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选择600家企业进行试点。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退税。现将准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试点中出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促进机电产品出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编者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关于做好庆祝教师节活动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建立教师节的决定,在我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一件大事。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教师的尊重与关怀。
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切实做好庆祝教师节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做好庆祝教师节的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每年各地庆祝教师节的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作出统筹安排。为此,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提出的具体活动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活动宗旨
每年庆祝教师节活动的内容,要以尊师重教为中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不断推动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使教师节真正成为教育界和全国广大教师的重大节日,成为在人民群众中有广泛影响的节日。
三、活动内容
在教师节期间应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各种宣传、庆祝活动。
在教师节前后,各地报纸、电台、电视台及其它新闻媒介,应根据各级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大张旗鼓地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宣传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各类教师的模范事迹、尊师重教的好人好事。
每年各地都应举行一定形式的庆祝活动。其内容与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组织不同形式的表彰活动。
原则上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应利用教师节,定期开展奖励优秀教师、评选特级教师、表彰尊师重教的先进集体与个人以及其它与尊师重教有关的奖励活动。
全国性的优秀教师奖励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奖励办法由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另行制订。
定期举行全国性的尊师重教表彰活动。表彰办法由国家教委和全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另行制订。
此外,各地每年要开展的各种表彰活动,由各地依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支教活动。
在教师节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政府汇报一次教师与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教师与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督促各项有关政策的落实。
建议各级政府在教师节期间,公布政府上一年为教师做实事的有关情况及下一年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开展不同形式的慰问教师活动,组织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为教师做好事,办实事;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剧场、影剧院等各种具有教育功能的公益机构,在教师节免费向教师开放或提供优惠服务。
在开展为教师做好事、办实事的活动中,要坚决贯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任何学校和教师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上级部门、学生与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索要钱财、实物或进行其它类似的摊派活动。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对教师与学校的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评估、检查活动;教师也要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本职工作。
(五)请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出面,通过举行座谈会、形势报告会和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等活动,听取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鼓励教师热爱本职,注重师德,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教师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地区庆祝教师节活动的具体意见。
五、本意见自下达之日实行。执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告国家教委办公厅。
今后如无特殊情况国家教委不再另行下发关于庆祝教师节的文件。



1993年8月24日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4月10日省海洋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陆域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界为滦河口北岸,西界为经北部沙丘的西缘,向南绕过七里海的西侧,经由侯里、大滩等村东至滦河口,东界为东经119°37′,海域为北纬39°37′至39°32′;总面积
3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泻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地、林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安、林业、土地、水产、旅游、环保、水利、电力、建设和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条 保护区划为科研区、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由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界碑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一)科研区北界为潮汐通道,南至滦河口北岸,西界为沙丘分布边缘,东界至低潮线,面积46.1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至七里海、潮汐通道北侧,西界为沙丘西部边缘,东至低潮线,面积23平方公里。
(三)治理区为七里海泻湖盆及周围的湖滩和潮汐通道,面积22.4平方公里。
(四)监测区为北纬39°37′至39°32′,低潮线至东经119°37′,面积208.5平方公里。
核心区为以上分区中的一级小区,面积92.03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旅游者除外),接待单位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不得擅自进行砍伐、捕捞、开垦、挖沙及狩猎、放牧、攀登沙丘等活动。
(二)不得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的及其他有害的物质。
(三)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及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已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报告。对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有影响的,应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办旅游项目,其旅游地点、旅游路线和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科研区一级小区:北界为新开口南2.5公里,南界为滦河口北5公里,东界为低潮线,西界为距低潮线4公里,面积12.36平方公里。
治理区一级小区:平均高潮水面范围,面积9.17平方公里。
监测区一级小区:10~15米等深线海区,面积70.5平方公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19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