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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1 19:3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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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02]3号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重要谈话的要求,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1.青少年学生是21世纪的建设者,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2.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

  二、主要内容

  3.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4.小学法制教育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

  5.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中专、职校和技校要突出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关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

  6.大学法制教育要按照中宣部和教育部有关“两课”设置中法律课的规定开展。要突出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民事法律、市场经济法律与WTO规则基本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权利义务对等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

  三、基本要求

  7.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

  8.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

  9.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四五”普法期间,力争将所有中小学法制课老师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同时,也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10.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在中小学推行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机关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所在辖区中小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和必要的考核,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11.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编写系统性、阶梯式的精品教材,制作和编写一批适合青少年特点和需要的法制影视作品、辅导读物。教材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编写,避免成人化和公式化,数量和内容要少而精。“四五”普法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的统编读本,由教育部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全国普法办公室负责审定、推荐。

  四、方法与途径

  12.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它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

  13.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

  14.依托社区,结合基层安全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把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加强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努力营造社区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环境。

  15.开展依法治校。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16.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继续加强、完善各级各类法制教育基地(中心)建设,利用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少管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宫等社会资源,在全国地市以上单位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一批综合性、常设性、功能齐全的法制教育基地。要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加强指导与交流,制定规范性标准,加强法制教育基地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建设。

  17.推进青少年学生网络文明行动。要结合“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创建活动的开展,依托学校电教室以及校外管理规范的网络阵地,广泛开展在校学生网络知识培训普及活动,利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网络不良内容对青少年学生的负面影响。

  五、保障措施

  18.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运行、开展工作的责任机制,营造领导有力、职责明晰、分工协作、规范有序、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政府部门与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机制,形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

  19.各级教育、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团组织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对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使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确保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到归口管理,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法制课师资和法制副校长的培训等工作,加强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综治机构要指导协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工作,基层综治委、办要定期召集辖区内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研究工作,推动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青少年工作的优势,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切实搞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20.要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各项计划、要求与任务。

  21.要建立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增强学校、教师和学生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法制教育要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开展专项评估。要把“四落实”的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学生学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纳入学生升学、招生、招工、参军等考核内容。要对“四落实”搞得好的地方、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2.要建立中小学法制教育责任制和督导检查机制。各级综合治理、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团组织等有关部门,要把协同开展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净化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社会环境工作列为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3.积极开展调查与理论研究。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与新途径,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24.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关于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线划图》等7项测绘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线划图》等7项测绘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线划图》等7项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已经我局批准,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测绘行业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线划图》,编号为CH/T 9008.1-2010。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高程模型》,编号为CH/T 9008.2-2010。


  三、《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正射影像图》,编号为CH/T 9008.3-2010。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栅格地图》,编号为CH/T 9008.4-2010。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数字高程模型》,编号为CH/T 9009.2-2010。


  六、《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数字正射影像图》,编号为CH/T 9009.3-2010。


  七、《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数字栅格地图》,编号为CH/T 9009.4-2010。


  请出版单位及时安排出版事宜,确保按期执行和使用。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73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指建成区,下同)从事饮食、娱乐、修理(指机动车修配以及冲洗,下同)、加工(指防盗门窗以及型材加工,下同)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建设、文体、卫生、质监、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办理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设立、变更登记时,须征得环保部门同意,但应提高办事效率,并列入并联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进行年检等活动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污染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并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环保部门对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未作预防或已存在污染未作处理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停止年审。
第五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及时征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及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修理、加工经营单位。
第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环境敏感集中区域内,兴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二)在无排污管网处兴办产生排放污水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已经开办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限期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专门装置。产生油烟气的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不安装油烟处理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振动和热污染,其排放的边界噪声、振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国家规定标准。其安装使用的空调设备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其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0米,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放热污染气体。
(三)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再纳入城市排污管网。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第九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易地迁建)必须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投诉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权利。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受理市民对环境污染投诉后应及时沟通、协同调查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