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6:4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一、总则
1.各铁路局所属机车的报废,应遵循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
2.机车的报废条件,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条件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3.申请机车报废时,应由机务段提出,由鉴定委员会认真鉴定机车技术状态,调查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做出结论意见。
4.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委员: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科长),检修工程师及锅炉工程师。
二、机车报废条件
5.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5.1 国产和有大修基地的进口机车使用达到25年或走行公里客运分别达到400万和450万公里,货运分别达到350万和400万公里,且状态不良时。
5.2 无大修基地的机车使用达到15年并走行公里客运达到300万公里,货运达到250万公里,或调车机车使用达到20年,且状态不良时。
5.3 机车台数少,构造特殊,无配件来源,属铁道部规定的淘汰型机车的。
5.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新车现价的60%时。
5.5 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时。
5.6 承载式车体一次挖补面积总和超过不可拆卸部分的总面积的35%时。
5.7 主车架发生严重变形,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切换修复时。
5.8 经鉴定蒸汽机车锅炉材质老化,需更换锅胴或外火箱时。
5.9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三、机车报废及处理
6.鉴定委员会同意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格式另发)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一并报铁路局局长审批。
7.铁路局批准后,须将经过批准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份和本批次的《机车报废明细表》三份具文报铁道部核备。
8.《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经铁道部核查备案后,即由铁道部运输局电复通知铁路局,将报废机车从现有配属台数内取消。
9.机车报废后,应及时拆解,属于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其它配件应予修复,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铁道部或铁路局有关规定纳入管理。
10.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机〔1988〕11号文件发布的《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和铁机蒸〔63〕字第671号文件发布的《蒸汽机车报废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7月15日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12日,卫生部

前言
妇幼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勤于钻研妇幼保健学术理论,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一、主任医师
1.通晓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掌握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知识防治技术,掌握本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并能在实践中有所发展。
2.有丰富的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能解决本科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和论著(述),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能负责组织、指导本科全面业务工作。具有指导、组织本科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和培养下级医务人员。
4.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二、副主任医师
1.掌握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熟悉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防治技术,掌握本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并能在实践中有所运用。
2.有较丰富的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能解决本科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有较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科业务工作,具有指导、组织本科科研能力,能指导和培养本科的业务人员。
4.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主治(管)医师工作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任主治(管)医师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2年以上;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并任职主治(管)医师5年以上者。

三、主治(管)医师
1.熟悉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熟悉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知识和防治技术,对国内外学术动态有一定了解。
2.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独立承担本科工作,并解决一般疑难问题。能阅读一门外国语专业书刊。
3.具有一定的科研、教学能力,并能指导下级保健人员的工作。
4.中专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医师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妇女保健或儿童保健医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医师6年以上。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医师工作2年,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20年以上并取得医师职称4年以上者。

四、医 师
1.熟悉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了解与本科有关的防治技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处理本科工作和一般疑难问题。
2.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3.中专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医士职称5年以上,经过1年培训,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试,证明能胜任医师职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成绩良好者;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五、医 士
1.了解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基础理论,对本科专业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防治技术,有一定了解。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科一般工作。
3.中等专业毕业见习1年期满,或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均经过半年以上本专业培训;成人自学考试取得中等专业学历者。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评定,各省必须有妇幼保健人员参加各级学科评审组,并由妇保及儿保各派1-2名专家参加省高级学科评审组。


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8〕78号通知精神,为贯彻全国证券机构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现对当前证券经营机构和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华代表机构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按照全国证券机构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的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依照国办发〔1998〕78号通知规定的措施,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新的管理规定下发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类机构监管的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另出规定。
三、在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期间,各地不得擅自审批新机构及机构有关变更事项。已有越权批准的机构、网点和变更事项,应宣布无效,限期清理,予以取缔。
四、除少数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增资改制方案的证券公司未尽事宜继续由中国证监会办理外,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定出台前,各地暂不受理现有其它证券公司增资改制、收购兼并、股权调整、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更名、迁址等变更事项的申请。暂不受理审批证券交
易营业部的转让工作。
五、对个别证券交易营业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址的,可向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证券管理部门经请示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办理有关批复手续。此类迁址仅限于同城迁址。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利用迁址增设机构。
六、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外资证券类机构在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下发前,各地暂不受理外资证券类机构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对已经批设的代表机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29日发布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各地证券管理部门在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



19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