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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时间:2024-05-13 15:3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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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的贸易业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和哥伦比亚共和国的法人和自然人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两国对进口、出口和外汇管制的规定进行。具体进出口协议和合同应按照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签订。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可能范围内,对两国之间的商品进出口和许可证的发放提供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在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和国内税捐、费用和海关规章、手续、程序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和运输已给予或将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双方因参加自由贸易区、一体化集团或区域及小区域协议已给予或将可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

  第四条 两国间交换的商品,只供进口国国内使用和消费,未经出口国同意,不得转口。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贸易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鼓励另一方在本国举办展览会、参加国际博览会和进行其它促进贸易的活动,并将为此提供通常所给予的各种便利。

  第六条 缔约各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对下列商品的进出口免征关税、税捐和其它类似税收:
  (一)用于展览和博览会,不在展出国出售的展品和物品;
  (二)递送的无商业价值的样品、样本、报价单和商业宣传资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之间的一切支付,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外汇管制法律和规章,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

  第八条 为实现本协定的宗旨,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促进两国间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同意成立贸易混合委员会,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十条 如缔约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后失效。
  本协定终止后,缔约双方应继续完成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产生的全部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强         胡里奥·马里奥·圣多明戈
     (签字)             (签字)

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更好地担负起辖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城市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和协调监督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功能为目标,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街道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区。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居民工作为重点,并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地区性、社会性的工作,进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根据地域、居民密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划分确定。管辖区域的人口一般在四万人左右。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性质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管理辖区内的行政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内设办公室、经济工作科、城市管理科、民政工作科。
第九条 街道可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财政管理所、市容管理所、房产管理所,行政上归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各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辖区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一比例配备(含街道党群部门)。人员来源可由市区人民政府从机关干部中选调,亦可在编制范围内招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街道办事处和区人事部门统一考核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行政关系在街道,享受办事处同级全民干部的政治待遇、工资和福利待遇,也可按原企事业工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办事处统筹解决。连续聘用的人员确实符合干部条
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1、宣传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居民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2、积极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教育活动,活跃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3、全面管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和其他地区性的行政工作。
4、根据市、区、街道三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新建小区的配套建设,向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负责自管部分的道路及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洁;负责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租金的收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居民动迁、住房改造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施工工地
的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卫生管理的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河坡保洁和明沟管理;负责自管街巷内树木、绿地的养护、管理及开展群众性的绿化工作;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监督辖区的集贸市场、文化市场、小商品市场和零星摊位的秩序、物价、卫生和安全等工作。
6、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发展区街工业,提高经营水平,不断增强街道自我发展的能力。
7、搞好城市社区服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震、防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做好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民政工业的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和待业人员登记、管理、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讲行招工、聘用、
调配工作。
8、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安置工作。
9、协助和配合人民法庭做好民事、经济纠纷的调处工作,以及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10、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主任主持下行使行政职权,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干部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街道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居委会主任会议或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接受居民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街道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对市、区人民政府布置下达的任务,必须认真负责地贯彻实施,并主动及时地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属于本身的行政业务,不可交街道办事处承办,如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粮管所、卫生院等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必要时,也可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自行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应下交居委会承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1987年9月25日
警察陈某与冯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某乡镇派出所的民警。1998年1月13日晚,社会青年黄某等在市区某卡拉OK厅玩时,因琐事与老板发生争吵并打了老板一个耳光。次日,老板打电话给陈某,要陈帮助了解闹事者,陈某即违反规定私自到拘留所从在押人员中了解有关情况,并请公安局的冯某帮忙。15日下午,陈、冯和老板在电影院附近发现了黄某,黄某发现警车和穿警服的陈某拔腿就跑,陈与冯随后追赶。途中,冯某停下,陈某继续追赶,到闽江边,黄某自视水性较好,看陈某即将追上,遂跳入水中,陈某和后来赶来的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只是呼喊让其赶快上岸。此时,黄在离岸7、8米远的水中,一沉一浮,这时,陈某和冯某离开现场,最后黄淹死在水中。
本案中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有几种意见:
1、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4、认为陈某和冯某的行为寻衅滋事罪。

[分析]
(1)从所给情况可以看出,卡拉OK厅老板要求陈某了解闹事者并不是一种报案行为,不是正式报案。由于老板不是正式报案,决定了其后的行为不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陈某违反规定私自到拘留所从在押人员中了解情况,并请公安局的冯某帮忙。
(2)黄某在电影院附近看见警车,穿警服的陈某和歌厅老板拔腿就跑。这里的问题是黄某为什么要跑?有几中可能①警察认识他,并正在抓他,所以要跑;②做贼心虚,看见警察就跑,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③遇到与自己有过节的人和警察在一起,怕有过节的人让警察抓自己,所以要跑。本案的事实比较符合第三种情况。从黄某的心态来看,是避免公安机关介入事件。之后,冯某和陈某在后面追赶,这时,需要注意的是陈某和冯某以什么样的身份来追赶呢?是以执行公务的身份还是以帮人忙解决纠纷。陈某和冯某虽然是警察,但由于 这一案件并没有报案,陈某、冯某二人并没有负责或受托处理(代表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而黄某又不是现行犯或在逃犯,只不过与人发生争执打架了,打架后又没报案。由此看出,从两个警察主观的意思来看,他们也不是在执行公务。他们追赶黄某的行为是出于私人交情,为了帮助老板摆平事件的行为。之后的情节是追到闽江边,黄某自视水性较好,害怕无法逃脱,所以跳入水中。行为人跳水的行为是出于自愿的。但不能由此否认追赶的行为和被害人跳水的行为之间客观的因果关系,是由于追赶的行为造成了黄某的跳水。从时间上来看,当时1月15日正是隆冬季节,这个时节是不能游泳的,而且当时黄某上身穿着黄棉袄,穿着棉袄跳入水中可见是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同时表明追赶与跳水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跳水与死亡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当黄某跳入水中之后,陈某和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只是招呼黄某上岸,这里并没有交待陈某和冯某为什么招呼黄某上岸,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要黄某上岸后,再将他抓住,这是一种可能,但可能性不大;另一种可能是陈某和冯某害怕黄某出问题,所以叫他上来,从陈某和冯某主观心态来说,他们并不希望黄某淹死。但由于黄某害怕不敢上岸,所以在离岸7、8米处漂浮。在这里情况下,陈某和冯某二人离开,陈某和冯某为什么要离开?有可能认为黄某淹死活该,淹死也不管还是认为黄某因为自己在场不敢上岸,所以离开希望黄上岸。这几种可能都有。结果黄某淹死在水中。以上就是对案件中几个细节的分析。
根据上面分析,本案有可能构成什么罪?①首先:是否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要求有流氓动机(指蔑视社会秩序,显示自己的能力,带有无故挑衅的性质)而这两个警察并不是要称王称霸,也不是要无故挑衅,只是想帮助老板处理事件。所以没有明显的流氓动机。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合适。②其次,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渎职罪中的一个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无罪的人受惩罚,使有罪的人免受惩罚,在诉讼过程中违背自己的职责和法律的要求处理案件)由于这个案件不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生的,所以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③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陈某和冯某的行为人不是在执行公务的行为,尽管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这一行为并不代表国家,不是以履行职责的身份实行行为,所以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④除此之外,相关的罪名只有两个,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客观来看,陈某和冯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跳入水中及死亡的后果,陈某、冯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并不是追赶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而是追赶行为导致黄某跳入有生命危险状态发生,可以认为追赶行为导致了黄某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岸上两个人负有救助义务。根据当时情况,黄某在7、8米处一沉一浮,岸上二人也有救助的能力。但陈某和冯某没有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行为方式上看是一种不作为的方式。这里的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故意过失都不属于的意外事件?问题焦点在于当时陈某和冯某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应该认识?在事实上是否认识到了?由此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但是本案所提供的事实并不完全清楚,从所给的材料中难以判断当时陈某和冯某主观上是什么样的心态,是一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呢还是没有意识到危险结果的存在(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根本不应有预见的可能(造成以外事件)。对于这一事实并未给出明确充分的依据,由此作出判断十分困难。根据所有给出的情况进行分析: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故意杀人罪)不能没有,但可能性不大;同时认定为意外事件也不太可能;作为过失致人死亡应该是比较可能的。所以认为过失是可以的。由于案件所给事实依据不足。所以定罪只能在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中选择。
以上就是通过对事件本身的分析来判定本案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