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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3:4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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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199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0年10月31日

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

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布局,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严格管理。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范围界线,经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退还。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严格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控制的需要

贵阳市地理环境主要是山地,城市特点为“城中有山、山中有城”,城市规划布局为中心区、小河片区、白云片区、金阳新区、三桥马王庙片区、花溪片区、二戈寨片区、龙洞堡片区、新添寨片区九个片区,城区各类现状绿地面积为201.5713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到40.4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城区可用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挤占绿化控制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的提出,对如何保护好城区现有绿地,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达到各规划片区之间以绿色空间隔离,绿地面积逐年增加的目的,运用法制手段,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依法分期实施规划绿地建设,制定《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二)是有效实施城市绿线管制的需要

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化。城市绿化的建设发展,如果不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划定明确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会无序和混乱,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发展城市建设的情况,违背“环境立市”战略。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确定贵阳市绿线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布局,明确绿线控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才能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

(三)是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需要

贵阳市确定“环境立市”发展战略以来,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荣获了“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荣誉称号,要使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更上一层楼,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制定绿线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府规章,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和管理,实施严格的绿线制度,尽早实现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目标。

二、起草的过程及立法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03年市政府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中强调“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对绿线的划定和绿线的管理提出了立法要求,我们将制定《贵阳市绿线管理办法》纳入议事日程。并派员前往石家庄参加全国绿线管理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其他城市绿线划定和管理经验,着手筹备《办法》的起草。 2006年,贵阳市申报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办法》的起草显得更加紧迫,起草小组拟出征求意见稿后在林业绿化系统内征求意见2次,修改3次。2007年4月29日、5月14日召开规划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相关意见,起草小组采纳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参考省外绿线管理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绿线的性质

绿线是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各类现状绿地、规划绿地和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都必须明确其范围、界线,才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其用地性质不能随意改变,要保卫好这条城市绿化建设的生命线,就必须确定绿线的性质。因此,《办法》设第二条、第十一条予以明确。

(二)关于执法主体

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城市绿线的具体划定、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规划绿地建设的分期实施等具体工作。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予以明确。

(三)绿线的划定、批准和公布

城市绿线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其审批、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绿线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因此,《办法》设立第七条、第八条予以明确。

(四)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的编制

城市绿线范围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要掌握其是否减少、增长,是否遭破坏、侵占等动态情况,就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制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进行严格管理。其中,绿线控制图则是最直观和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办法》设第九条予以明确。

(五)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监控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过程中审查配套绿化,明确绿地布局和范围界线,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对未达到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这样环环相扣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才能使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落到实处。因此,《办法》设立第十条予以规范。




邮电部关于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1993年7月23日,邮电部

随着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数字电路已开始向用户提供服务。为开办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业务,现将资费试行标准随文印发,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资费试行标准
一、长期租用(1个月以上)
1、传输速率低于4800BPS(含4800BPS)电路
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9000分钟收取
2、4800BPS~9600BPS)电路
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2×9000分钟收取
3、9600BPS~19.2KBPS(含19.2KBPS)电路
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3×9000分钟收取
4、19.2KBPS~64KBPS(含64KBPS)电路
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4×9000分钟收取
5、64KBPS以上的电路
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4×A/64×0.8×9000分钟收取
(A为电路的传输速率,A>64KBPS)
说明:(1)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从长途电话基本价目第三级起算,第一级至第三级按第三级的资费标准收取,第三级以上的按实际基本价目收费。
(2)长期租用时间,不分有线、微波还是卫星电路,均按每月9000分钟计算;租用时间尾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长期定时租用,以小时为单位起算,时间尾数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每天的租费为长期租用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每小时按每天租费的五分之一计收费用。另每次加收电路连接费100元。
三、临时租用(不足一个月的),以一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每天的租费为长期电路月租费的10%。

关于制定出租国内长途数字电路资费标准的说明
随着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国内数字电路在全部电路中已占了很大比重,其传输质量比模拟电路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用户已有租用数字电路的需求。但目前的国内公众电信资费表中,还没有出租国内长途数字电路的资费标准。为适应通信业务的发展及用户需求,部内相关司局研究后,拟定了该业务收费的试行标准。此标准是参考北京、上海、广东及香港地区收费标准,并结合全国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电总在今年五月份召开的DDN试验网的协调会上也征求了部分省局的意见。现对草拟的资费方案说明如下:
1、根据传输速率划分为五个计费段,为:
低于4800BPS(含4800BPS)的电路;
4800BPS~9600BPS(含9600BPS)的电路;
9600BPS~19.2KBPS(含19.2KBPS)的电路;
19.2KBPS~64KBPS(含64KBPS)的电路;
64KBPS以上的电路。
针对以上速率,分别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的确定
以4800BPS的电路为基础,其长期租用(1个月以上)收费标准与长期租用长途模拟电路的标准相同,即月租费为: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9000分钟。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从第三级起算,距离低于第三级的按第三级计算。
4800BPS~9600BPS(含9600BPS)的电路,收费标准为4800BPS电路的1.2倍;9600BPS~19.2KBPS(含19.2KBPS)的电路,收费标准为4800BPS电路的1.3倍;19.2KBPS~64KBPS(含64KBPS)为4800BPS电路的1.4倍。超过64KBPS电路的收费标准,以64KBPS电路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列公式计算月租费: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1.4×A/64×0.8×9000分钟(A为电路的传输速率,A〉64KBPS)
资费这样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速率高于4800BPS数字电路的收费标准在4800BPS电路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大于1的系数的理由是:目前我国数字电路投资还很大,还需要积累一定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因此收费不能太低。另外,数字电路的传输质量好,复用系统高,资费标准也应略高于模拟电路。
(2)速率高于64KBPS的数字电路的收费标准,再乘以固定系数0.8的理由是:速率成倍增长,收费标准不应成倍增长,否则收费将会过高。
(3)从长话基本价目第三级起算的理由是:目前我国近距离长话价目偏低,且与本地网的资费标准存在着比价不合理的现象,为了兼顾各种业务协调发展,我们认为从长话分级基本价目,第三级起算比较合适。
3、租时间分为长期租用、长期定时租用和临时租用三种。长期租用是指租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不分有线、微波还是卫星电路,均按每月9000分钟计算。长期定时租用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其每小时的收费标准按每天租费的五分之一计算,每天的租费为长期租用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另外,每次开机加收电路连接费。临时租用(不足一个月)以天为计算单位,每天的租费为长期租用月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