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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时间:2024-07-08 10:4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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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林业部部长 雍文涛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今年9月,中共中央邓小平副主席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几棵树,比如三至五棵,包栽包活,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中共中央书记处经过讨论,一致同意邓小平同志的意见,责成林业部代拟《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曾征求了今年10月出席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29个省、市、自治区主管农业的负责同志的意见,并且两次召开有国家城建总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几个省、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修改。1981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对这个决议(草案)进行了讨论。国务院将决议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森林不仅可以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木材等多种林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在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抵御和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中发挥着多种效益,是治理河山,保障农业稳产、高产,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条件。
我国森林稀少,林业基础极为薄弱。解放初期,全国森林覆盖率只有8.6%。在辽阔的国土上,有许多荒山秃岭、赤地荒滩,自然灾害频繁,生态平衡严重失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党中央、毛主席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重视下,经过各族人民艰苦努力,我国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2.7%,现有森林面积达到18亿亩,森林总蓄积量为95亿立方米,成绩是比较显著的。但是,在世界各国中,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和每人平均占有的森林面积、蓄积量都是很低的。森林本来就少,破坏又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加速改变我国林业的落后面貌,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的同时,必须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绿化祖国,保护国土。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实现这个战略任务的一项重大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个决议之后,不仅会动员10亿人民用自己的双手,美化我们的大好河山,加速绿化祖国的进程,而且对于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发扬我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传统美德,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振兴中华,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得以圆满地贯彻实施,《决议(草案)》责成国务院制订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其要点包括:
(一)承担植树义务的人员范围
《决议(草案)》规定,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承担植树的义务。承担植树义务的人员中,包括11岁以上至不足18岁的未成年公民,这对于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的劳动,发挥他们绿化祖国突击队的作用,从小就培养热爱祖国的一花一草一木的良好道德品质,是大有好处的。但是考虑到未成年公民的体质和其他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办法中规定,没有完成此项义务的,也不要进行处罚。
对于免除此项义务的老弱病残人员,自愿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为绿化祖国献计献策献资,支持义务植树的活动,应当受到鼓励和尊敬。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任务
《决议(草案)》规定,凡承担义务的人员,每人每年都要义务植树三至五棵。考虑到植树全过程各种劳动的复杂情况和城市、乡村绿化的不同要求,除了植树三至五棵的具体任务外,还规定,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也同样是履行了义务。
(三)义务植树的重点
为了把全民性的义务植树在全国广泛展开,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抓一批义务植树的重点地区和单位,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从明年起,中央要把60个左右的大中城市和县作为重点来抓,特别是要抓好那些树木很少的大中城市,力争在短期内改变面貌。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确定本地区的重点,花大气力抓出成效来。在江河上游和偏远地区的荒山荒地,国家和地方要采取有计划地进行飞播、封山育林等措施,逐步把这些地区绿化起来。
(四)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
要把义务植树的责任放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领导人身上。各级负责同志都要带头参加和领导好义务植树,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评比奖罚和林木管护等项工作。
中央绿化委员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林业部。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定。
(五)义务植树的苗木
开展全国性的义务植树运动,要从大规模育苗开始。明年的工作重点是搞好育苗。妥善解决苗木问题是搞好义务植树的关键。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同时,积极鼓励和帮助需苗单位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这样,就可以使义务植树运动扎实地开展起来。
(六)确保义务植树的实际效果
为了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改变植树成活率低的状况,植树一定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因地植树,保证质量,不要搞一刀切,坚决不搞形式主义。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要在各级绿化委员会领导下,积极参加义务植树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搞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苗木培育。对于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各地要给予充实和加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通过以后,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是一个大规模的全民性的群众运动,要造成声势。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对完成任务好的要登报表扬,差的要登报批评,使这个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的说明,请大会审议。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林资发[2008]263号


  森林采伐管理是我国林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强化林木采伐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严格的森林采伐管理体系,对保护森林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森林采伐管理与落实林农处置权的要求和森林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采伐申请程序复杂、渠道不畅,指标分配不合理、不及时,影响了正常的森林经营,亟待改革完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切实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我局决定,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战略举措,是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现实需要,是林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拥有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渴望明晰的经营权和处置权;同时,森林经营主体的落实,也为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提供了重要条件。抓住这一机遇,建立与现代林权制度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对保障生态安全,释放林业生产力,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促进广大林区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不仅关系到森林经营者的权益,还关系到林区的生态安全和全国林业的健康发展。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办法对保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为主线,统筹兼顾森林的多种效益,把握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必须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不断创新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在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统筹生态管理与落实森林处置权的原则,确保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改革有序展开;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方便林农,依法行政;坚持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确保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通过试点,在试点单位构建管理公正透明、经营科学有序、管理与经营相协调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小班经营为单元,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撑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最终实现森林采伐由指标控制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为全面改革提供理论框架和实践基础。
  三、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
  根据当前森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基础工作的实际需要,改革试点主要围绕下列重点内容展开。
  (一)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探索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新途径。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可确定为规划林地上的各类林木,其他林木采伐可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森林经营活动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可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科学经营的原则宏观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平衡控制森林采伐总量。
  简化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结构,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下达的“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实行总量控制,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森林经营的实际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设置分项限额。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二)改革森林采伐管理方式,探索建立森林采伐分类管理的新机制。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安排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其他林木,对具有特定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可以县为单位,按照全面建设、适时更新的原则,统一规划,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和采伐更新方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兼顾防护效益和经济效益,统筹景观控制和局部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在确保更新的前提下,对符合更新采伐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群众因调整种植结构等自发营造的林木,可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对申请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简化林木采伐管理环节,探索建立森林采伐高效管理的新模式。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他各类中间审核环节。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对商品林实施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可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
  (四)加强科学经营管理指导,探索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新体系。一是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根据对森林功能的需求和森林资源的特点,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控制不合理的经营安排,引导最佳森林培育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构架。二是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广大林农能接受,林业部门可操作和具体实施简易实用的原则,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使各类森林经营主体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所拟定的森林经营模式和森林经营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相衔接。三是开发多种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森林结构和功能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特点,开发相应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通过以上三项工作,初步构建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框架。
  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主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已经完成、管理工作到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市)为单位展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选择少数县(市)同步进行。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 2010年底进行全面总结。拟进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区、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范围、试点内容、试点目标、试点期限、政策界限等,报我局批准。在此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纳入当前林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强有力的工作机构,研究、部署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调研,了解不同区域和不同经营主体森林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需求,分析当前森林采伐管理对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建立“三大体系”的影响,提出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试点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和模式。试点过程中要积极协调、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及技术规程,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始终依法进行、规范操作。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宋庆龄基金会关于颁发第六届宋庆龄奖学金的决定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宋庆龄基金会


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宋庆龄基金会关于颁发第六届宋庆龄奖学金的决定



教基〔2004〕12号


  为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中国福利会和宋庆龄基金会决定向刘(㻛)〔注:括号内发音chang〕等742名学生颁发第六届宋庆龄奖学金。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大力宣传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号召广大中小学生向他们学习,进一步发挥宋庆龄奖学金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激励学生奋发图强,刻苦学习,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