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涉及减轻农民负担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12 19:1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涉及减轻农民负担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涉及减轻农民负担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于今年1月19日和4月9日发出公传〔1993〕2号和公通字〔1993〕29号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通知以来,绝大多数地方的公安机关态度明确,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认真查处和纠正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受到农民群众的称赞。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态度
不坚决,行动迟缓;有的甚至继续按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强制性收取赞助费、手续费和治安基金等。为了坚决纠正这种歪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坚决贯彻执行有关通知精神,并就几个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民治安联防工作必须坚持农民群众自愿的原则,并由村民治保委员会负责组织。在经济发达的县城集镇,确需保留群众性治安联防队的,也要清理整顿和精简,由当地居(村)民治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公安派出所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治安联防费。
二、在办理农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船舶户口簿、户口迁移、边防等证件时,必须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农民办理上述证件时,收取赞助、捐资和管理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
附加费。
三、对农村公安派出所“达标”活动应当重新研究审核,凡“硬件”建设的标准,应当一律删除。农村派出所的住房和交通、通讯装备的改善,不得采取向农民群众和乡镇企业索取财物的方法。
四、农村公安派出所不得参与向农民强制性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名目繁多的预付款等活动,不得派干警参加任何部门自定项目、自立标准的强制性收费、罚款活动。
五、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制止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作为今年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请将本通知连同公安部前不久下发的有关通知迅速传达到全体干警,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汇报。



1993年6月1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9]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就《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自办证之日起,经营期限一律为8年。
二、未交纳有偿使用费的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三、客运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转让过户一律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一)经行政审批无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要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10000元;
(二)凡在1997年4月7日以后有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5000元。
四、凡需更新、过户的出租车经营者,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有效资证材料,并补交拍卖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仍按《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呼政办发[1997]4l号)执行。
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七、出租车经营者在出租车辆转让、过户过程中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进行绿色通道建设要因地制宜,严格限定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绿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三、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五、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清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要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作案,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  务  院
20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