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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4:5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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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国家局1994年第1号令)和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相应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二、区县调处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局调处委员会备案。
附件: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2.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号令
现发布《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使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有效地进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第三条 各级调处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人的委员组成。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外,还可适当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委员,委员会主任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调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立案、受理、分办、法律审核、档案及公章保管、发文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调处中央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二)调处地方与中央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三)调处不属于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地区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四)处理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但在全国有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五)审查中央级全民单位在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
(六)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中央部门及地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八)其他。
第六条 地方各级调处委员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其职责范围可参照前条内容确定。
第七条 上一级调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将所辖范围的产权纠纷委托下级调处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调处委员会请求调处。向调处委员会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九条 申诉人向调处委员会提出调处请求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提交产权纠纷调处申诉书。申诉书中应当载明:
1.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2.产权纠纷的主要情况;
3.申诉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
4.申诉人的签名(盖章)。
(二)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预交调处费用。
第十条 在收到申诉人提交申诉书及其附件后,统一由调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二)是否属于本级调处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三)与被诉人初步进行核对,以查验申诉书的要求及标的等是否确实存在;
(四)其他。
第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调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报告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并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每两个月向调处委员会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调处委员会决定受理产权纠纷案件后,应及时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被诉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的,调处工作仍将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人与被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诉书、答辨书、陈述意见等有关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调处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有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产权纠纷案件受理后,由调处委员会及时指派有关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或聘请有关人员具体承办调处工作。
第十六条 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合议责任制。由三名调处员组成调处合议组,由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一名调处员为合议组组长,具体负责某一并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对少数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产权纠纷,经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也可由一名
调处员承办具体的调处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具体承办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人员在调处过程中,应奉公守法,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产权纠纷,并须遵守有关回避、廉政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如发现承办人员处理不公、偏袒一方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经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更换承办人员,重新组织调处合议组或指定调处员。
第十九条 具体承办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并拟定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实无法按时完成而需要延长调处期限的,须报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及拟定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报调处委员会。首先由调处委员会办公室从法律上进行审核,如无问题,再报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以调处委员会名义正式发文。其中重大、复杂的案件,由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调处委员会会议集体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应以调解结案为主。确无调解基础和条件的,可及时进行裁决。调处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裁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调处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申诉。在申诉期间,裁决仍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对下级调处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发现确实不当或违反程序的,可以重新裁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第二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的,除由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执行。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领导者的行政及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受理通知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格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试行)
为正确、及时、合法、公正地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提高调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1994)第1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及我市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我局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在局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局调处委员市办公室(简称调处办)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分办、督办、法律审核、档案及公章保管、发文等日常工作。
二、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以各主管业务处室为主。
1.申诉人应通过主管处室向调处办递交申诉书(格式八),并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副本及证明材料;
处室承办人对申诉书进行初审,尽可能自行调解,如情况复杂,认为确需立案并可受理时,将有关材料送调处办进行立案审核。
2.调处办接到申诉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与有关处室研究,并报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在三十日内立案。由有关处室填写受理通知书(一)(格式一)经调处办审核、盖章后交申诉人,并要求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三)、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
)和有关证据,同时按规定预交调处费。
3.不符合条件的,在三十日内由调处办通过有关处室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书面提请调委会复议一次。
三、调处办立案后,由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调委会一人为合议组组长和调处员两名,组成合议组进行调处。合议组组长及调处员一般在主管处室有关人员中指定。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经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也可由一名调处员进行调处。
调处办立案后,有关处室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二)(格式二)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辨书(格式九)和有关证据,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三)和代理人委托书(格式四)。
被诉方届期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调处。
四、合议组或调处员应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辨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必要时可由两名以上调处员进行调查取证。
五、合议组或调处员必须认真分析案情。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研究。
六、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以调解为主,不轻易作出行政裁决。
调解可由调处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组组长主持。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的数育,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合议组或调处员制作“协议确认书”(格式五)报调处办审查后送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盖章,十日内由调处员直接送达当事人。
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调处人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及拟定的调解书(格式六)或裁决书(格式七)报调处办。首先由调处办从法律上进行审核,无问题,再报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以调委市名义发文。
八、合议组或调处员应将调处活动如实记入笔录,经合议组组长核准后,交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合议组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九、案件调处终结后,合议组或调处员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填写结案审批表(格式十),连同“裁决书”(格式七)或“调解书”(格式六)送调处办备案。
十、合议组评议后,可当场宣布裁议结果,也可以定期宣布,并在调处后十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调处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十一、调处文书应由调处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格式十一)上签名或盖章后,退回调处办备案。
十二、案件处理终结后,合议组应按时间顺序将案件调处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装订成册,送交调处办存档。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案卷时,须经调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就地阅卷。
十三、调处人员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办结案件。其中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延长期限的,调处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调处办反馈,报经调委会批准,或召开调委会会议讨论提出调处意见。
十四、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文书格式,由调处委员会统一印制。凡对外发文(包括各种文书),均应由调处办审核,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加盖调处委员会公章。
十五、此工作程序自1997年7月1日起试行,并由调处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文书格式13格式一(通知申诉人)
京国资纠字〔 〕第 号
关于受理×××单位诉×××单位×××
产权纠纷的通知(一)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北京市国有资
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入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委员

二、请即向本委员会补充下列材料:
1.
2.
三、按照 规定,请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本委员会开户银
行为: ,帐号: 。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
格式二(通知被申诉人)
京国资纠字〔 〕第 号
关于受理×××单位诉×××单位×××
产权纠纷的通知(二)
我委员会 年 月 日收到 送来的申诉书。经初步审查,符合北京市届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现将申诉书副本送你单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不按时提交答辨书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调处工作仍将继续进行。
二、请填写法定代表入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随答辩书送交本委员会。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
格式三(格式一和格式二的附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
同志现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格式四(格式一和格式二的附件)
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与 因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一案中我方代
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权限: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权限:
委托单位: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格式五
京国资纠字〔 〕第 号
关于对 协议的确认书
我局以京国资纠字〔 〕第 号受理 产权纠纷。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见附件)。经认真审查,我局认为该协议符合国家调处产权纠纷的原则和规定,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具有法律效力。希望双方切实予以履行。现将有关产权问题进一
步明确如下:
一、
二、
三、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协议书
13格式六
京国资纠字〔 〕第 号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书
申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受理人: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受理人:
申诉人的请求及理由
被诉人的答辩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调解过程
调解结论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合议组成员名单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格式七
京国资纠字〔 〕第 号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书
申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受理人: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受理人:
申诉人的请求及理由
被诉人的答辩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调处简要过程
裁决结论
合议组成员名单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格式八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申诉书
申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申诉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副本2份,证明材料共 份
格式九
答辩书
答辩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答辩人已收到被答辩人关于 申诉书,现答辩如下:
此致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明材料共 份
格式十 结案审批表 19 年 月 日
---------------------------------
| 申诉人 | |
|-----|-------------------------|
| 被诉人 | |
|-----|-------------------------|
| 案 | |
| | |
| 由 | |
|-----|-------------------------|
| | |
| 处 理 | |
| 意 见 | |
| | |
|-----|-------------------------|
| 调 处 | |
| 委员会 | |
| 批 示 | |
|-------------------------------|
| | | |
| 合议组组长 | 调 处 员 | 调 处 员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格式十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送达回证
------------------------------------------
| 受送达单位 | | 证号 | 19 年 字第 号|
|-------|--------------------------------|
| 送达地点 | |
|-------|--------------------------------|
| | |
| 案 | |
| | |
| 由 | |
| | |
|----------------------------------------|
| | | | |受送达单位| |
| 送达文件 | 签发人 | 送达人 | 达到日期 | |不能送达理由|
| | | | | (盖章)| |
|--------|-----|-----|------|-----|------|
| | | | 年月日时 | | |
|--------|-----|-----|------|-----|------|
| | | | 年月日时 | | |
|--------|-----|-----|------|-----|------|
| | | | 年月日时 | | |
|--------|-----|-----|------|-----|------|
| | | | 年月日时 | | |
|----------------------------------------|
| 备注 | |
------------------------------------------
发送时间: 年 月 日
(印章)



1997年8月15日

颁发《广州市实行净菜上市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实行净菜上市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实行净菜上市销售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净菜上市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净化我市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吃菜安全卫生,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副产品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及行政街范围内的零售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内街销售点档,均实行净菜上市销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净菜是指上市的蔬菜符合:
(一)无残留农药或残留的农药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茎叶类菜无菜根;
(二)无枯黄叶;
(四)无泥沙;
(五)无杂物。
第五条 广州市净菜上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净菜上市销售的协调工作,广州市商业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办法。
农业、工商、卫生、城监、物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类蔬菜上市销售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一)香料类,包括芫茜、葱、蒜、荞菜等,经水洗干净后,不带泥沙、杂物,但可保留须根。
(二)块根类,包括粉葛、芋头、蕃薯,沙葛、马铃薯、姜、马蹄、芥兰头、红白萝卜和莲藕等,去掉茎叶,不带泥沙,红白萝卜可留少量青苗,芥兰头无根叶。
(三)瓜豆类,包括节瓜、白瓜、青瓜、冬瓜、南瓜、茄瓜、苦瓜、丝瓜、金瓜、豆角、荷兰豆、玉豆等,不带茎叶。
(四)叶菜类,包括白菜、菜心、卷心菜、椰菜、芥菜、通心菜、茼蒿、枸杞、生菜、菠菜、苋菜、西生菜、西洋菜、芥兰、藤菜等,不带枯黄、老叶,去菜头,可食率达80%以上。
(五)花菜类,包括菜花、西兰花等,无根,可保留少量叶把。
(六)芽菜类,包括大豆芽、绿豆芽等,去豆衣。
(七)其他类,包括莴笋、胶笋等,去头和尾,竹笋去空壳,竹蔗去头、去叶。
第七条 净菜上市销售由分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负责管理:
(一)市商委负责全市净菜上市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农委、市蔬菜办负责无公害蔬菜的生产;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批发、零售市场净菜上市销售的监督;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净菜上市销售的价格监控;
(五)市城管办及城监支队负责全市占街占道乱摆卖蔬菜的清理工作,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净菜上市销售的监督;
(六)市蔬菜检测中心负责菜田蔬菜残留农药检测;
(七)市农物渔业局负责菜农农药安全使用业务技术培训;
(八)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对蔬菜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监督,并协助蔬菜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制度,以及对蔬菜批发、零售市场检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九)市蔬菜果品企业集团负责市属国有肉菜市场的净菜上市销售的有关工作;
(十)各区政府负责区属国合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和街道或其他部门开办的肉菜市场的净菜上市销售工作。
第八条 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应配合市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蔬菜残留农药的检测制度,并承担检测工作。肉菜零售市场应加强对蔬菜残留农药的抽查工作。
第九条 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对上市销售的蔬菜经加工处理,符合净菜标准,方可出售。
第十条 蔬菜上市前经检测,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有损人体健康的,不得进行交易,并予销毁。
第十一条 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地蔬菜,应接受市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监督,经检测符合卫生标准的,才能上市销售,对残留农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交易,并就地销毁。
第十二条 凡对实行净菜上市销售和管理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蔬菜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伤害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蔬菜检测中心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测,蔬菜残留农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农牧渔业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8日
探析基层法官视野下能力提高的路径

左志平


内容提要:法官是一个令人尊重和羡慕的职业,法官不仅要具备高尚的职业品格,而且要具备精深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是法律的维护者,手握审判权。如何运用好这一权力,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驾驭庭审,才能做好司法调解,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才能裁判正确,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准入条件不高,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基层法院,部队的转业干部占法官人数的大部分,专业学校的大学生少的可怜。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与法院加强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度,存在着差异。笔者为此就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浅见一点不成熟的思考。(本文共10000字左右)。

《谁到基层当法官》,这是今年3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篇文章,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断档、人才流失、培训、待遇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内容详实,令人揪心和忧虑。为何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断档,除门槛高之外,主要原因是法官待遇低,人才留不住。仅以贵州省法院为例,全省法院缺编法官1000多名,16个基层法院中,法官人数在20人以下的有3个;10人至19人的有3个,6人至9人的有6个;其他4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在5人以下,每年有近20%的法官在流失和退休①。法官外流和法官准入难的现实,早已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并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②,同时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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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引自2005年3月23日《人民法院报》马守民著《一个西部高院院长的情怀》
②、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法治》第254页。法律出版社

代表大会期间,许多代表提出要提高法官待遇、防止法官流失的建议。但这一建议没有被人大采纳,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原因,又有历史原因。从法院自身来说司法能力不高、公正执法能力不强是主要原因。全国人大认为法官待遇的提高必须与执法水平相适应。因此,要提高法官待遇,法院必须提高司法能力,推动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公正司法形象,赢得社会公信度。司法能力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呼应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高司法能力,用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的方针作为开展工作出发点,以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作为落脚点,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公正司法为目标,为切实发挥法院职能,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全面具体地对司法能力建设范围、目标作出规定,不仅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级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透视基层法院法官群体,无不以法官职业为荣耀,以公正司法为主线,以司法为民为落脚点,开展审判工作。由于客观原因的制约,和主观上进取心等原因,基层法院法官群体司法能力参差不齐,总体水平不高的现状令人担忧。社会对法官评价与社会对法院认同度低就是司法能力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笔者依据相关理论,结合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力缺憾的现状,以基层法院法官群体为视角,探析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和路径。
探析之一 : 司法能力与法官司法能力之内涵——定义与内容
一、司法能力之内涵
何谓能力,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
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须的心理特征③。就是说能够胜任某项任
③、引自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辞海》
务完成应具备的主观条件。即具备完成任务的思想准备和业务素质,有准确的判断与缜密思维,有对突发事件的应变方法和手段。能力是伴随“人”而存在,因“人”而异。
能力在法院这个特定的职权部门,又称之为司法能力。它伴随着法院司法活动而客观存在。司法能力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因为其内涵宽泛,内容丰富,而是通常被划分为多个单元,被专家学者、或法律职业人所关注、所研究,其中法官职业化成为学者与法律人研究的热点问题④。司法能力关系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关系到每一位法官素质的高低,它不是说在口头上的一个概念,而是衡量、评判司法质量与司法效率的一个方法。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司法能力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法律实务界对司法能力概念有了明确的定义,司法能力不仅仅是法院,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作为法官,所探讨的仅仅是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属于狭义的。司法能力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含
司法思想、司法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而且范围涉及法院的各项工作。定义有:1、本源说:是指司法机关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本领⑤。2、职能说: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
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
力⑥。3、目的说: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 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与本领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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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官职业化建设理论界、实务界都将其作为重点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于1999年出版的《司法改革研究》就有研究。此后法学期刊上论述法官职业化的文章很多。⑤、引自2005年4月14日中国法院网,杜海军著《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第1页。⑥、引自2005年4月30日中国法院网,王瑷坡著《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建设》第2页。⑦、引自2004年第11期《人民司法》,尹忠显著《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第5页。
上述三个定义,第一种定义是从能力的文意出发,以法院为依托而下的,显然不能全面表述司法能力的内涵。第二定义侧重于法院的职能与规律,基本概括了司法能力的内涵,其表述不具有高度概括性。第三种定义,从司法活动的作用和任务来表述,比较准确,词语表达简洁。既体现出法院的特征和作用,有体现出能力的本质,有概括性很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笔者非常赞同。
二、法官司法能力之定义
法官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内在核心。法院职能作用、良好形象必须由单个法官能动聚合而体现给社会。因此,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落实者为法官,法官司法能力高低决定了法院整体能力水平。法官司法能力的范围、内容比法院司法能力小,法官因为岗位不同其能力的作用与范围不尽相同,但法官个体的结合就充分体现出司法能力的整个内涵来。笔者以从事审判的法官为出发点,参照相关的成果,对法官能力做出不成熟的概括: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备的,具有认识、了解、分析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确认纠纷性质,解决和适用法
律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三、法官司法能力之范围
从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定义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可以厘清法官司法能力的内容与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1、政治、政策理解能力;法官是法律者的执行者,必须有鲜明的阶级性,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忠于党的宗旨和国家政策,忠于法律,用审判职能服务于国家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2、专业知识能力。法官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渊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开展审判工作。渊博的知识需要法官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去实践,不断的去思考。只有储备渊博的知识法官,才能有纯熟的业务技能,才能有缜密的判断能力,才能有的准确法律适用能力,才能体现司法公正。3、法律解释能力。法官办理案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有解释法律的能力,根据法律条文,针对个案进行文意、立法、目的、等解释,特别对无法律条文时,更要进行法律补漏解释,以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4、创新能力。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在变、司法制度在改,法官不仅要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需要,而且要及时更新审判的方式和方法,适用现代司法理念。法官不能是工厂程序化的产品制造者,法官要具有很强的能动性,法官要在执行法律审判中,不断地创新思维,改变不合理、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模式,以推动法院的司法改革。5、司法调解能力。调解是处理民商事纠纷最好的一种方式,是中国司法特有的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它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做好调解法官要具备疏导、细化、沟通能力,掌握当事人心里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方法和技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6、拒腐能力。法官是公平公正的化身,是清正廉洁的形象,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当具备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透惑,放宽心胸,守住良知,甘于奉献。拒绝灯红酒绿、奢侈漂浮,洁身自好,赢得公众信赖。
探析之二:中外法官司法能力之比较---考量
法官所从事的执法活动是一项崇高的职业,法官要以法律为最高原则,要忠于法律。法官又是高危职业人,要依法履行好审判权,必须具有较高司法能力,才能慎断明晰案件,才能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法官处在矛盾的焦点之中,是居中裁判人,必须具备准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能力。法官——实际上是尖刀上的舞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刀刺伤,而退出审判岗位。因此,法官职业既令人生畏又令人胆怯。而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始终是谨言慎行、慎思、慎独、慎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受社会、文化、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着很大的差异。
一、国外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法官的社会地位高,法官准入条件也很高。因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不言而喻了。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法官不仅必须是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而且还要从事律师或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精湛、精厚的专业知识才能被遴选担任法官。之后,还必须经过审判技能和能力、审判管理和运行素养的培训,才能从事审判。法官的培训不仅是理论上的,而且有实践,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就是理论水平在高,没有司法技能,没有灵活的应用能力,也会被淘汰。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执行法律,而且要解释法律、创设法律。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要求虽然不及与英美法系国家,但对准入的条件也是相当的苛刻。对法官的要求也非常高,法官从律师和法学院中遴选,必须经过培训。德国要求法官必须是在大学法律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经过预备培训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俄罗斯规定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有5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没有过败坏自己声誉之行为、通过资格考试并受到法官资格委员会推荐的才能成为法官,具有10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才可以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
二、我国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法官能力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1995年前法官进入法院不是遴选,而是由政府的人事部门分配人员进入法院,其人员组成为工人、教师、干部、部队专业军人、高等学校学生。笔者所在法院97人,其中工人占20%,高中文化占25%,教师占5%,转业干部占45%,高等学校学生占5%。法官的学历一般为中专和高中,高等学校的只是凤毛麟角,基本上无法律职业的历史,在岗培训主要是学历教育。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法官有了准入条件,但条件不是很高。2001年《法官法》修改后,法官准入条件有了很大提高,法官在岗培训相当重视,最高法院从法官职业化高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通过自身的努力,法官司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法院有了自主审查法官遴选的权利,有了自主送法官到国外学习的路径。同时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的学历教育,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法官由于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外部环境下,也不断地注重司法能力的提高,成效显著。沿海省份的法官司法能力与西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相比要高出许多。就基层法院之间相比,经济条件好的、处在沿海城市内的基层法院法官能力比经济条件差的、处在内地的法院的法官能力高;同一个省的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有差异;同一个中院的基层法院;同一法院内部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有差异。由于差异的存在,公正司法水平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不同,法院的整体能力和形象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目前法院队伍建设和实现公正司法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探析之三:基层法官司法能力之透视—现状分析
我国约有25万名法官,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占到这庞大队伍的近70%,基层法院是法院审判工作最重、条件最差、人员素质最低的审判机构,又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体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尤为重要。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缺失的法官占有一定的比重,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
一、客观原因分析
客观主要有:1、基层法院对法官能力建设认识不足。一味追求的是案件数量,不注重案件的效果;2、法院对法官缺乏相应的实践指导,造成法官凭经验断案,能力不能提高;3、法院对法官能力提高欠缺相应的条件。法院没有图书馆,也没有培训机制;4、法院对法官能力提高没有具体的措施。客观原因虽然制约着法官能力的提高,但根本的是法官自身的主观原因,笔者主要是对法官司法能力主观原因进行探讨。
二、主观原因分析
主观主要有:1、业务知识缺乏。虽然法官要求法律本科文化,但没有达到本科学历的仍然有一部分,就是达到本科学历的,其学历与能力不相配。在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法院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法官没有进行过系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薄弱,有大部分法官是在凭经验在办案,把空闲时间用在玩上面。对于新类型案件不知如何去办理。更为甚者对所办案件法律关系理不顺,对法律条文含义理解不清,说理只是法律条款的全段照搬。法官不能从法理上去分析,去了解,去判断纠纷中的法律关系。许多案件判决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说不清楚胜败的理由,造成当事人不理解而缠诉、累诉的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业务知识掌握不够,业务理论学得不多的后果。
2、审判技能欠缺。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借贷这三类案件,大多数法官抱着一种农民好对付的观念。审判中违背程序法,在解决问题时,不注意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不注意方法,而一味以自己为中心,沿袭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有时以走向极端完全采取辩论式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诉权。在调解中,不善于调解方法的运用,不善于调解、疏导工作,对当事人不是讲理说法,而是采取冷、狠,当事人不满意。主要的是法官在处理案件后不善于总结审判的经验,不善于学习好的处理方法,不善于思考当事人内心想法,不善于观察当事人动态的原因,使审判工作变成一种僵化模式,其审判技能得不到提高。
3、司法观念滞后。审判要适应新形势,审判要在发展中变革、法官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肖扬院长提出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民法官必须要树立‘中立、透明、公开、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并自觉地以这些现代司法理论为指导,适用和驾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正确思考和解决各种法律争议”的现代司法理念。这一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做到公正、文明、高效、公开、平等,然而,在基层的法官中,把现代司法理论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没有放在头脑中,因循守旧的司法理念在审判中表现为:以旧的理念开展审判,来处理纠纷,庭审时不是保持中立,判决时也不能做到公正,在审理期限上久拖不决,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格格不入,其思想与司法理念相距较远。
4、法律解释运用较差。法官办案,不仅正确认定事实,严格程序,还要准确适用法律,才能完成好每一件案件的裁判。法律适用看起来很简单,案件事实查清了,找好法条用上去就行了。其实并非易事,法律适用的过程应当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是裁判的重要一个环节,法官不仅要查找法律法条,而且要对法条进行立法、目的、历史、系统等解释,并且要区分上位法和下位法,对法律相互规定的冲突问题要进行辩析,找出适合案件事实的法律、法条才能准确适用。目前的通病是不分上、上位法,不分法律事实、性质,只要每部法律上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均加以引用。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和合同案件,均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关条文引用,这样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
5、创新能力差。法官不是工厂的流水线机械地生产其产品,法官是人,是有能动性的人,法官应当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观点。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应当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思考司法体制和司法队伍,司法管理、司法资源问题,探索现有司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找出问题的原因与对策,以利于法院的改革。但是基层法院法官不愿去探索、去创新,其根源是思想观念问题,认为那是高级法院与法学家思考的问题,不是我们去做的,如果我们去做,那我们应该在高级法院和法学院工作了。把创新拒之自己身外。显然,近几年基层法院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是仍停留在表面,参与人数极少,没有取得成果。
6、司法道德缺失。法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体现公正司法的司法良心,但是一部分法官丧失道德,枉法裁判,循私舞弊,把胜诉判败诉,造假案寻私利。如某法院法官,为了自己的私利,造假案,执行某单位,损害他人利益。
7、防腐能力薄弱。只要不接受当事人贿赂,吃一餐饭,喝一餐酒,自己坚持公正审理案件,算不了腐败,这种观点在基层法官中有一定的市场。理由是同学、朋友请吃、说情,是碍于情面,同时又可让同学、朋友去做工作,既不得罪人,又能够处理好案件,这种观点是防腐能力薄弱的表现,是极其错误的。它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就是因为忽视小,而引发大。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为之,勿以恶小而不为”。几年来法官下水的事例就是镜子。仅去年,全国法院有461名法官违法违纪⑧,说明法官队伍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