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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4 04:4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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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实现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以达到互相帮助发展两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通过交流国民经济各部的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双方将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派遣专家,以进行技术援助和介绍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
  双方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各种资料的副本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二条 为制定实现第一条内所规定合作事宜的措施和便于向双方政府提供适当建议,将成立中保委员会,由双方政府各委派员三人组成。
  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第三条 本协定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双方在本协定期满的十二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声明愿废止本协定时,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于索非亚,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保加利亚文、俄文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对于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周 竹 安                切·莫诺夫
      (签 字)                (签 字)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本国政府确认,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
  本照会和贵部的照会即成为两国政府确认将上述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馆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致意,并荣幸通知,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同意将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
  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照会即成为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第三次确认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保加利亚外交部借此机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于索非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税收工作中心任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在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要紧紧围绕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重点环节,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现就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 地方党政、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2. 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缓税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权限划分与相关制度规定,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3. 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4. 实施减免税、缓税审批是否符合税法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各项规定;
  5. 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和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在保证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
  1.基建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审批、建设;
  2.大宗物品采购是否符合招投标和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
  3.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是否符合国家和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4.干部选拔任用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方面
  1.1.1版和2.0版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要求。重点是运行的覆盖范围,以及执法过错申辩调整、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和疑点数据抽取后的复核检查处理情况。
  2.运行维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是建章立制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的基础上,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省税务机关(包括计划单列市)对下检查面不得少于50%,地市税务机关对下检查面应达到100%.税务总局将在各地检查结束后,对省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
  三、时间安排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6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其中,6、7月为本级自查阶段;8月至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问题的处理
  (一)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纠正。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建议或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整改。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三)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监察)是税务系统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法规、监察、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如实向税务总局上报情况。上报情况的时间要求是:执法检查及执法监察工作报告、报表应于2009年1月底以前分别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和监察局)报送。报告形式应包括纸质正式公文和上传电子公文两种,不具备电子公文条件的单位除了上报纸制公文外请将工作报告和报表的电子版分别上传到总局FTP的"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2008执法检查"文件夹和"监察局/监督检查室/2008执法监察"文件夹中。各地上报情况务必根据工作要求,对所报内容认真校对、如实核对、严格比对,避免出现错字、错数、前后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问题。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文件的质量、时间、差误等情况进行通报。
  六、考核评比
  税务总局将制定税收执法检查(监察)考核办法,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得力、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工作不积极、上报不实、整改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上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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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2001年第1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2001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