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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4:2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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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用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他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997年7月9日

关于严禁擅自生产 销售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 检察 法院专用制服 、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 销售工商行政管理 公安 检察 法院专用制服 、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厅(局):

  最近,江苏、湖北、浙江、陕西、吉林等地的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和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及其标志,致使这些专用制服流向社会,一些地方不断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制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此外,也发现少数着装单位擅自提高制装标准,影响统一着装,造成不良后果。为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机关的尊严和专用制服的严肃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查处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含专用面料)及其标志,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计划和定点生产。生产工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得自行组织生产、买卖和擅自更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制服及其标志。违者须追究批准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三、加工生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和标志的定点工厂,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生产供应计划,不得进行计划外生产和销售。定点生产厂不得进行外加工生产(外加工含:加工点、联营厂、编制外分厂)。

  四、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任何军工、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和标志(含帽徽、肩章、领花、专用扣子、符号等),及带有以上机关专用标志的其他产品。

  五、凡计划外销售或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及其标志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十一)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和标志,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合格的新品制服、标志可折价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着装管理部门收购,按规定发放使用。

  2.残次、仿制的制服,经改制(拆除肩袢、装饰带和专用标志)后,可由商业部门或指定单位处理。残次仿制的标志一律由有关着装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3.收回的制服折价款,全部作为罚没收入交当地财政部门。

  七、擅自更改专用制服制式或提高着装标准的,应追究批准者的行政责任;凡已下发使用的,一律由着装者个人负担全部工料费,并不得作专用制服穿用;未下发的,拆除肩袢、装饰带和专用标志后,可由商业部门或指定单位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制做的制服价款(变卖制服的差价由着装单位补齐)须全数交当地财政部门。对各着装部门违反统一着装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扣减部门、单位经费预算,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着装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准穿着佩带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标志的专用制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要明令禁止,并加强纠察,对非法着装者要严加查处。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及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统一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国烟科[2005]197号)业已印发,请根据你委工作实际,按照通知中烟草标准和计量成果方面的申报要求,认真组织今年的申报工作。
  申报的标准类项目应首先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条中“对于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在批准发布并经过两年以上执行时间的国家标准、烟草行业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相关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具有一定影响以及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
  请拟申请报奖的有关标准起草单位,首先填报《标准类科技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并于2005年6月15日前上报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辜菊水;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待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择优推荐后,再通知被推荐单位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规定,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