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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

时间:2024-05-21 19: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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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锰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加快电矿结合的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维护锰矿资源市场的有序竞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锰矿资源实行依法管理,计划开采,提高产业级次,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锰矿开采、加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锰业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锰业开发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锰矿区出入口设立矿产品检查站,监督检查锰矿运输环节,检查核实税费票据。

第六条 凡在本县从事锰矿开采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采矿许可证》),并报重庆市国土资源及土地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从事锰矿开采的企业和个人须持《采矿许可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爆破物品使用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后,方能进行锰矿开采。

第八条 锰矿开采应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依法进行,不得越界和异地开采。

第九条 开采锰矿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自治县部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纳入自治县财政管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转让、出租、买卖锰矿开采权必须报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应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采矿权。

第十一条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搞好锰矿资源规划及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锰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一律实行行业整顿或直接关停:

(一)证照不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安全隐患突出,管理混乱的;

(三)长期拖欠或拒交税费的;

(四)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的;

(五)不按《采矿许可证》的规定越界开采或异地开采的。

第十三条 对非法从事锰矿开采,根据《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扰乱锰矿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秩序,违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工人〔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更好地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增强改革与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把对改革、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认识统一到《决定》和会议精神上来。《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要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职业教育也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军工先进制造业,大力提高军工产品制造水平,不但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需要数以几十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国防科技工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特有军工专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在岗、转岗、下岗职工职业培训的主要基地,长期以来,为国防科技工业输送和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存在着教育资源分散、培养手段陈旧、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教育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为国防科技工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提高构筑起坚实的教育基础。

  二、明确目标、原则,努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是:深化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构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新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军工特有专业(工种)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到2010年,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员比例达到7%以上;普遍开展在岗、转岗和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进一步提升技能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力争使技术工种技能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的工作原则是:立足服务、满足需求,即必须以服务为宗旨,紧密围绕人才兴业战略,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工学结合、突出特色,即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突出军工专业(工种)特点,具有先进性和针对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即应根据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需要,以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注重实际效果,确保培养质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即职业院校和军工企事业单位应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多方参与、分类实施,即明确各方职责,分类实施,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谋划好长远,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新体系

  5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条块有机结合、多方齐抓共管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国防科工委牵头、军工集团公司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参加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军工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牵头、军工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职业院校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本区域职业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协调、监督本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6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大力推进具有军工专业的职业院校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校企合一、产权明晰的办学实体,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重组,探索集团化等新的办学路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7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专家组织建设,强化教育、教学监督与管理。健全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在军工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有效开展活动,切实担负起就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重要问题提供咨询,对军工特有专业划分和设置、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课程开发与教学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助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评奖活动等职责。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8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区域和行业布局,实行校企合作共建,建立、建设一批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高(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高(中)等职业院校、委属高校军工特有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环境,使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完成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完成学生向员工的实际能力转换;对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进行不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任务,对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开展不同等级的技能培训,开展新增职工的岗前培训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三类基地均应承担有关科研实验、产品试验、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作;对建有职业资格鉴定中心(站、所)的实训基地,凡是经过培训的职工都应进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三类基地申报条件、建设标准、遴选办法等另行制订。

  9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军工专业目录及设置标准、军工特有工种目录及技能标准,及时增设新的军工专业和军工特有工种;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全面素质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快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促进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体系的相互衔接;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10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师资和管理者队伍建设。各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要做好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实践,促进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和军工企事业单位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委属高校有义务承担具有军工特有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师资培养任务。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职业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1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军工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协调的政策,建设学习型企业。要积极为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维护企业的稳定。要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并积极为职业院校提供兼职教师、学生实习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合作的伙伴关系,努力实现“产学合作、校企共赢”目标。

  12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军工企事业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军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尽快建立能够反映国防科技工业特点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六、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13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条件保障。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决定》中对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与个人投入作补充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国防科工委在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配套支持实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积极为职业教育工作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军工集团公司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军工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军工企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军工企事业单位新上项目都要安排职工技术培训。

  1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决定》精神,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在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力表彰在生产实践活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教师和先进个人。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在全行业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15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国防科工委宏观指导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有关地方职业院校加强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培养技能人才;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开展本集团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军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指导本集团职业教育工作。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要依据《决定》和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任务分解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努力开创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工作新局面。

国防科工委

二○○六年二月六日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临港新城的管理,促进临港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

  上海临港新城(以下简称临港新城)由主城区、产业区和洋山深水港后方配套区等组成,东起南汇滨海,西至郊区环线(远东大道)及至南汇区与奉贤区界,北以大治河为界。

  第三条 (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临港新城应当建成以现代装备制造业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集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海滨城区。

  鼓励临港新城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成为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综合性试验区。

  第四条 (管委会)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的委托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新城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临港新城内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新城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负责为临港新城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共事务的管理)

  管委会负责临港新城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临港新城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南汇区人民政府,在临港新城内设立相应机构,提供“一门式”服务,并履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南汇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港新城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市容环卫、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及农村和社区等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条 (规划)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体现临港新城与洋山深水港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委会、南汇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新城专业系统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会同南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临港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临港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土地出让及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南汇区人民政府通过与管委会联合组建的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委托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公司)进行前期成片开发和管理。

  临港新城内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与发展公司、港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南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动迁管理。

  第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临港新城内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供水、污水处理、能源供应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临港新城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管委会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的结果,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对下列进入临港新城的外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管委会应当对进入临港新城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将结果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新城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和项目认定)

  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优惠待遇)

  在临港新城内的企业和项目,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下列国家和本市有关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临港新城内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简化临港新城内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时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应当通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会计、金融、保险、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管委会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评比活动)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临港新城内企业参加评比活动,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和投诉)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临港新城内企业认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其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