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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3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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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一、经由我国港口转口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烟酒,必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一)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二)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1989年5月8日

关于改革和完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改革和完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4年5月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报考条件
参加全国一、二、三类旅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生的条件为: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游者服务;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能力。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3.无任何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4.外语类考生的学历不低于外语专业专科、非外语专业本科;非外语类(普通话、方言)考生学历为高中(含高中)以上。
二、考试科目
1994年全国一、二类社导游考试科目仍为:方针政策、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外语(外语类考生)和现场导游。1995年起导游考试的科目改为:1.导游专业知识(包括政策与法规、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三部分。时间约3小时);2.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包括本
地区政治、经济、地理、文化、历史、社会和旅游等方面的知识。时间约1.5小时);3.现场导游。外语类考生加试所报考的外语(语种包括英、日、德、法、西、俄和朝鲜等语种,时间约2小时);非外语类考生加试汉语言文学知识。
三类社导游考试科目为: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现场导游和汉语言文学知识五科。
三、考试大纲与教材
全国一、二类社导游资格考试的大纲于1994年7月底前编印出版,修订的导游考试教材于1995年6月底前出版发行。1994年的考试内容基本上依据1990年版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培训系列教材(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同时结合考试大纲的内容。1995年起,考试
内容以考试大纲和修订后的教材为准。
四、考试时间
一、二类社导游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12月初。三类社导游资格考试的时间由各地导考办自行决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五、在导游资格考试笔试中逐步实施以标准化为主的考试形式
一、二类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将于1995年起逐步实施以标准化为主的考试形式,试题以多项选择题为主。
鉴于实行标准化考试需要做充分的准备,故1994年的评卷工作仍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采用人工阅卷。1995年起采用标准化考试后,再由各地旅游局导考办组织评卷工作。届时,地方的评卷工作一律委托当地教委运用计算机阅卷。对于运用计算机评卷办法存在困难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旅游局仍将提供评卷服务。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和现场导游两简报评分和统计工作一律由各地导考办负责。
六、收费
目前导游资格考试的费用采用考生承担一部分,国家旅游局补贴一部分的做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1994年起将对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办法进行改革。有关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七、其它规定
1.旅游院校(系)外语(旅游)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当年导游资格考试问题。
旅游院校“外语(旅游)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须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审核批准,可参加当年该院校所在地导考办组织的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发给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权参考的院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该专业须国家旅游局人教司考核合格;
(2)使用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指定教材;
(3)配备有模拟导游实验室,并有效实施模拟导游教学;
(4)学生在校期间的专业见习、实验和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2.实施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4.一、二类社取得导游员考试资格证书的导游员,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考核规定另定)。
5.实行标准化考试后,考试成绩由标准化分数代替现行的百分制,合格分数线将由国家旅游局划定。
6.从1994年起,各类兼职考生不再通过旅行社报名,直接发到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考办报名。
7.自1994年起,所有通过导游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名单将在中国旅游报上专版刊出。



1994年5月5日

关于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的通知


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市人民政府,西安、合肥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单位所在省、市科技厅(科委):

  自科技部1997年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各试点单位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机制、能力和环境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促进当地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去年11月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交流会上,各试点单位都就其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成绩与经验进行了交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深化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考评工作对深化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考评工作与健全、加强党政领导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要通过考评进一步总结五年来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成绩与经验,明确今后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指标(试行)》(见附件),请各试点单位按此指标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在7月底前报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由试点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汇总、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我司。我司在此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试点单位将授予"科技部区域技术创新示范城市"称号。

  联系人:李宣澄

  联系电话:010-68572945

  传真:010-68572945、010-68530150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
附件1: 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指标(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