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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01:3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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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修改为:
(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二、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二款为:
前款第五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第四条中的“上海市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三十八条中的“监管银行”修改为“监管机构”;第五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他条文中的“市房地局”均修改为“市房地资源局”。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快全面推进本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在调查了解有关区、县征收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
行)〉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向广大群众“安民告示”,以加快推进本市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务求实效。
二、层层贯彻落实和推进征收垃圾处理费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分别召开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会议,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逐级抓好贯彻落实。
三、各区、县要将《通告》下发到各街道和居委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积极推进收费工作打下扎实的群众基础。
四、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快推行征收垃圾处理费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加强本市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
五、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是居住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的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六、征收垃圾处理费,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七、垃圾处理费作为财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将所收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于次月10日内将缴入财政专户的50%垃圾处理费缴入市财政局垃圾处理费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帐号:014
—144203—83;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八、所收垃圾处理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市、区县各50%的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市财政集中的垃圾处理费,除将四个城区上缴部分作为市属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经费支出外,全部用于各区、县政府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工作,其中一部分用作奖励经费,奖励当月收缴率为前三名的区、县。
各区、县财政留用的垃圾处理费,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手续费的比例,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在5%至10%。
四个城区留用的垃圾处理费,除手续费的支出外,全部用于开展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活动。
九、区、县级留用的50%垃圾处理费部分,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经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级留用的50%垃圾处理费部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上述市和区、县两级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方案,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分别报同级市政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局。
有关垃圾处理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凡尚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于2000年9月1日实施征收。
凡已开征垃圾处理费但尚未将收费收入上缴区、县财政或市财政的,须按规定于2000年10月10日上缴完毕。
十一、各区、县政府应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缴范围、标准和时间组织征收,不得自行调整收缴范围和收缴标准,确保应收尽收,严禁截留、挪用财政专户资金。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居委会、家委会向本市居民或外地来京人员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做到凭据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的副本收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对擅自印制、伪造和使用假收费票据的部
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严肃处理。
十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县贯彻落实文件的执行情况。市、区、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收的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市、区、县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费票据的使用和资金的管理。



2000年8月28日
兰泉员工关系室(38)
劳务派遣今后趋势的预测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劳务派遣今后的趋势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笔者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后也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此将预测的部分内容说明以下: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将确认员工从事的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笔者就提出立法机关这次修正劳动合同法面对的对手将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立法机关应当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必须详尽、明确,应采取列举方式进行罗列。但由于修正案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解释比较原则化,而这种原则化将促成人保部门应尽早对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的哪一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做出规定。

二、将出现大量的申请认定劳务派遣职工从事“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到目前为止公开解读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律师包括部分劳动部门人员均有一个共同的预测,即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将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方面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制订前存在问题的总结,另一方面对前期的问题在申请仲裁时效上也要求劳务派遣职工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一年内劳务派遣员工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地向人保部门提出申请,确认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以便基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性更好地主张权利。

三、劳务派遣是否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
该问题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但笔者认为从两个方面决定了劳务派遣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其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发包方,而是承包方。
现在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盈利的主要方式是服务费,这种服务费决定了它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比较差,而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用工单位。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在最初注册时注册资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要进行劳务外包且先不谈它是否有外包的资质,就承担责任而言,它的责任将不是原有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如果公司发生了重大事故,在承担责任面前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愿意主动去承担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假外包单位股东。
另一方面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在税收上也决定了其收取的服务费在支付税费后,最终的利润将不足以支撑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常运行。

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成为今年人大会的第一话(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混乱状况,那么必然会触及一些单位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国有企业。由于人大代表中国有企业代表较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必然成为今年人大会第一话(议)题,甚至不乏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废止或者暂缓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要求(议题)。

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群体纠纷发展进程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
由于实施劳务派遣损害了劳务派遣职工切身的利益,这种损害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将在一年内发生大量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同工不同酬,工作年限的计算、社会保险基数补缴等将成为主张权利的重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面对纠纷的处理态度也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果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并形成社会问题的话,那么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同《劳动合同法》因“山西黑煤窑”事件而颁布一样,不排除最悲观的是基于特定事件而依法停止使用劳务派遣。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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