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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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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的处罚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的处罚规定
市政府


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范毕业生违反《办法》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市和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职责划分给予处罚。
本规定所称师范毕业生是指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
本规定中服务年限,是指从报到之日起在教育工作岗位工作满5年。
第三条 师范毕业生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市和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第四条 聘用单位聘用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师范毕业生的,由市和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该师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总和的1至2倍处以罚款,同时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划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9日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体会

刘顺涛


  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以"三个至上"为指针,将人民法官应该具有的精神放在历史的坐标上,放在时代的视野里,放在发展的格局中,深刻阐明了人民法官精神的时代内涵,明确指出了当代人民法官的责任与使命。这是关于人民法官精神的精辟概括。作为当代人民法官,为民热情只有转化为为民行动,才能显示其真正的力量。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努力转变思想观念。要持续深入地开展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强化为大局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理清新思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大局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不断增强法官的群众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法官的公平正义意识,坚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大力改进工作作风。要大力培养法官的为民意识,切实加强对法官的权力观教育,进一步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教育法官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为维护人民权益而努力工作。大力培养法官的务实作风和创新精神。鼓励法官独立思考、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成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队伍。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倾力落实为民措施。要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细化并规范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使之落实到审查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实行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建立快速、便捷的立案制度、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经常性地深入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要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让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并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要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真正减少和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
  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就必须致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当今时代,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司法需求增加。面对这种形势,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特别是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更好地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扎实推进岗位练兵,提升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建立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直接联系沟通机制,注重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注重问计于民,不断积累解决新问题的司法经验,增长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在工作中做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时时刻刻想到,所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专政的对象是极少数与人民作对,与社会主义法律作对的敌对分子。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我们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这一职责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是国家司法机关,我们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我们只有为老百姓做好服务才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广大法院干警无论职务高低,无论权力大小,都应该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工作,当好人民的公仆,切实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具体深入地落实到各自的工作中去。勤奋学习,苦练本领,才能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的本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古语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人民法官,勤奋学习是增强党性,提高本领,做好工作的前提。当今社会是知识创新,终身学习的社会,我们要针对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不断提高科学认识和分析形势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内外形势的重大判断上来,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提高工作本领,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永葆先进性。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这一特殊时期,我们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只有充分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根本,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做一名政治合格、思想进步、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人民法官。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现将《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2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州直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是州直各县市政府(口岸管委)、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是自治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下负责对州直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州直各县市(口岸)、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办公室协调组织,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七、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体制、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总分14分)
1.领导小组(3分)。设有本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或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的得3分。没有的得0分。
2.工作机构(5分)。电子政务工作职责落实并设有专职工作机构的得3分;职责有落实并设立有兼职工作机构的得2分。所有下级政府(机构)均设有专、兼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加2分。
3.工作人员(3分)。有专职技术和应用管理人员(不含行政领导职务)2人以上的得1分,3人以上的得3分。
4.经费保障(3分)。电子政务建设经费列入当地财政(本单位行政财务)预算内的或能保障建设项目经费的得3分;仅能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的得2分。
(二)工作计划和电子政务规划方案(6分)
1.按时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各得1分;
2.制定有信息化及电子政务工作规划方案的得3分;
3.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得1分。
(三)系统建设(三网一库)和业务应用工作开展(总分45分)
1.系统规划建设规范(5分)。符合“三网一库”(电子政务内网、政务专网、政务外网及网站和办公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规范、网络合理规划和隔离的得5分;不符合三网一库建设规范的得0分。
2.政务内网(5分)。在本级建有政务内网(符合电子政务内网建设规范的)的得5分,正在建设的得2分,有规划的得1分,没有规划或建设的为0分。
3.政务专网(8分)。建有对上政务专网的得3分;
建立全面覆盖的对下专网的2分;专网覆盖50%以上的1分;专网覆盖50%以下的0.5分。专网建设、应用和管理符合规范的得3分。
4.政务外网(12分)。建有符合规范的互联网接入应用的得1分;建立有本级政府门户(单位)网站(网页)的得4分;网站能及时更新信息的得2分;能受理群众投诉并能及时处理的加2分,具备行政审批等网上办理政务功能的加5分。所属各部门全部建立网站的得3分;半数以上所属部门建立网站(网页)的得2分,没有的为0分。按要求全面完成上级政府网站应用保障工作的得2分。
5.应用系统建设(15分)。按规范建立政务专网网站的得3分,正在建立的得1分,没有的得0分;建有本级办公自动化系统并投入应用的得3分;建有对上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得2分。建立有能开展应用的对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加3分;其它应用(4分):每1项应用加1分,加满4分为止。
(四)完成自治州下达的工作和建设任务(总分10分)
1.落实上级文件(3分)。能及时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州有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或未落实的得0分。
2.完成自治州统一部署的电子政务建设任务(3分)。按时间按计划全面完成的得3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3.参加统一培训和会议(3分)。按要求参加全部培训和会议的得2分,参加部分或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得1分,未参加的得0分。
4.其它工作任务(1分)。每完成一项加0.5分,总分不超过1分。
(五)协调指导工作和组织培训(总分6分)
1.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3分)。经常性的开展调研工作,协调指导工作有力并能落实到工作中的得3分,没有对下开展现场调研和指导工作的得0分。
2.组织培训(3分)。结合自身工作并有针对性开展各种分类、分层次培训工作的得3分;能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培训的得2分;没有开展业务培训的得0分。
(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安全保密工作(总分9分)
1.建立规章制度(2分)。制定了较完善的内外网、机房、各应用系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得2分,大部分制定的得1分,只制定了少数几项的得0.5分。
2.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3分)。在工作上有新举措、新思路,能打开工作局面,使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了全面的提高。分为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三个等次。
3.信息保密管理情况(4分)。落实信息保密制度,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得4分。因人为因素发生涉密、泄密事故的减5分。
(七)受奖得分(总分10分)
1.在业务工作范围内获本级“先进单位”等荣誉和奖励的得5分;
2.集体获自治州、自治区荣誉和奖励的得6分;
3.集体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得7分;(以上分值不累计,以高一级的荣誉和奖励为准)
4.个人获本级荣誉和奖励的(每一个人)加1分;
5.个人获自治州、自治区级荣誉和奖励加2分;
6.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的加3分。个人加分分值可累计,总分数不超过10分,受到批评或惩处的此项得0分。
九、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达标单位,在69分-61分为基本达标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经州政府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十一、建立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