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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3:3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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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1992年4月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项目(下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计划。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申请列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项目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包括:
(一)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发展和维护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广播电影电视新技术应用的研究;
(三)广播电影电视技术发展的新方向、新系统、新制式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需要的软科学项目的研究;
(五)制定标准必须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部科技司报送下一年度《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立项申请表》(格式附后)和调研报告、检索报告、技术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各一式六份。
(二)经科技司领导批准,可以临时受理的科技项目,其申报材料与第(一)项相同。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科技司负责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审批。
第六条 重大项目由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承担单位。几个单位同时申报的项目,由科反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择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书面方式,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人(含)。
第八条 科技司在专家评审结果基础上,根据对项目的需要与可能和实际经费额度,同部计财司对每一个项目所需经费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由科技司编制具体科技项目计划。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技项目计划,由科技司商计财司并经主管部领导审查后行文下达。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
第一类 由部提供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的项目。
第二类 由其它单位提供科研经费或由承担单位自筹经费而列入部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第一类项目,实行技术合同管理。承担单位必须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与科技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格式附后),分别保存于科技司(甲方)两份、承担单位(乙方)一份、计财司一份。
第十二条 计财司收到科技司送存的技术开发合同和申请经费通知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向承担单位拨款。经费拨款依据《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第二类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广播电影电视科技项目计划的单位,应将该项目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司负责对列入部科技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底提出工作小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分别报部科技司和计财司。
重大项目(在编制科技计划时确定)的承担单位还必须于每年六月底提出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实行技术合同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一旦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因故需修改合同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科技司提出报告,经审查并正式答复后,方可按修改后的合同执行。
承担单位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退还所拨经费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按计划完成合同任务和按期按量偿还经费的单位,优先安排新上项目。对无故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执行计划进度的单位,将停止安排新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按《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鉴定办理》办。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合同管理的项目,其科技成果归属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甲乙双方均有该项成果的使用权,甲方可在本系统内免费推广使用。
(二)技术转让第三方时需经甲乙双方商定。
(三)专利是否申请,由合同确定;若申请,专利申请权可归乙方,但甲方有权在本系统内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项目,其科技成果归属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甲乙双方均享有该项目非专利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免费推广应用范围,须由协议确定。
(二)技术是否转让第三方,由协议确定。
(三)专利申请权归乙方,甲方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的程度和范围,由协议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郊区区(县)水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经研究决定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为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益性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水利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是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商市计委从每年征收的全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定的,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在原有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来源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并按项目以合同方式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原则:坚持先征后用,统筹安排,按规划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使用重点:市重点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用目标:充分发挥现有水利设施功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及防洪安全,改善水利管理条件及工程面貌,优化配置水资源,逐步
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范围:
1.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维护。
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包括: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十三陵水库、斋堂水库、城市河道湖泊等范围内的社会公益设施;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的防洪设施;市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以下同)。
维护内容包括:堤坡、堤顶路(含巡河路)、泄洪洞、溢洪道的维护;水工设施的更新、改造及修补;配套防护林的建设维护;城市河湖水面保洁及重点河段局部水环境工程建设;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建设。
2.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管理。
内容包括: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河势勘测;市重点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及定期公告;市属公益水利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水利现代化管理系统建设。
3.汛期应急渡汛工程的维护、抢险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4.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完善、维护及管理。
5.水文站网改造,雨、水、墒情测报系统建设、维护及管理。
6.水利可持续发展前期工作。
7.区县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渡汛除险及水土流失治理典型示范区建设。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支出范围:
1.维护工程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费、运输费、机闸设备替换修理费等补助。
2.绿化维护管理费及保洁费等补助。
3.技术装备费和维修费补助。
4.水利项目储备库资料费补助。
第七条 用于维护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开支下列费用:
1.不得开支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2.不得用于流动资金或弥补亏损。
3.不得开支属基本建设项目列支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水利局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编制水利维护管理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综合规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水利局下达下年度用于维护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市水利局据此组织用款单位按规划编报项目年度计划,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于11月中旬分别报送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区县上报的项目由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盖章。市水利
局、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及水利维护管理规划和防汛费、岁修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安排情况,对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择优统筹安排,协商后提出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年度使用计划。市属项目由市水利局与市财政局签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
理费使用合同;补助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与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签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合同。
市属项目由市水利局根据基金使用合同向市属用款单位下达基金使用责任书。
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基金使用合同向区县水利局下达基金使用责任书。
所签订的合同及下达的责任书要明确基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实现目标以及双方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合同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后,分两次向市水利局、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市水利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合同及项目进展情况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严格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
个月内结清项目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要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制初步设计及用款计划,报市水利局审批后,方能执行。工程完成后要上报完工报告和资金结算报告。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要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单位每年年终上报基金支出决算报表,市属项目决算报表由市水利局审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区县项目决算报表由区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要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每年要做好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情况总结,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1999年6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
财税外[1985]94号

1985-06-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外[1985]269号文悉。关于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1.国内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共同举办的联合经营企业,在税收上不能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
  2.(编者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