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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0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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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邮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8日,邮电部、国家技监局、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邮政信函业务量迅速增长。为了加快信函处理速度,缩短传递时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对邮政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实行信函处理机械化势在必行。为此,邮电部门已经引进数十套信函机械化处理设备,将陆续于今明两年在几十个城市投入使用。但目前国内生产的信封规格杂乱,质量很差,造成大量信函无法上机分拣,机器撕信毁信时有发生,使用户利益受损,机械设备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极大浪费。
为了切实保证信封质量,执行信封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除组织各自系统内人员学习,使相关人员掌握有关政策、方法外,还要组织好信封印制单位的人员培训,使其了解信封生产监制的目的、意义和申请监制的方法、程序等具体要求。
二、《办法》的宣传贯彻要与信封93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同步进行。凡按《办法》申请监制的信封印制单位,必须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线,试制样品;经批准后按新标准生产;不得再生产非标准信封。
三、《办法》第十条关于未经监制的信封不收购、不销售的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实行(与信封93新标准的实施日期相同)。对确有大量信封积压的用户或商业单位,可由邮电部门现场核实积压量,确定停售、停用日期,以减少经济损失。但最迟不得超过一九九四年底。
四、过去已经实施本地制定的信封生产监制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后应统一按《办法》执行。
五、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监制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但应与《办法》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发布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制发证工作应于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请各地将具体实施工作计划于今年十月底前分别报送其主管部门。
七、希望各地邮电、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努力,搞好信封生产监制工作,为促进我国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执行《办法》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附件: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监制的信封,是指邮政通信用信封(以下简称信封)。邮政通信用信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416。
第三条 信封生产监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负责。邮电管理局对本地区生产信封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请监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信封生产监制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公安管理部门分别颁发的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
二、具备生产信封的技术设备条件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第五条 申请信封生产监制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申领《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一、生产企业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证件的复印件,将信封样品(每种规格100个)以及拟采用纸张的合格证明交省级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GB/T1416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二、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复印件、检验报告、主要设备清单、信封样品(每种规格1个)以及填妥的《信封生产监制申请表》(一式二份),送所在地的地市级邮电(政)局,由地市级邮电(政)局负责上报到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颁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邮电部门应自受理监制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将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对已批准生产信封的企业分批在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企业领取《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在印制信封时,应在信封背面“印制单位标记”的下方,印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监制”字样和监制证书号(见附录)。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监制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有关程序申请复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印制信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416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理,接受邮电管理局的监制,并为监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邮电管理局、省级技术监督局有权对获得监制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各种信封进行抽查。地市级的邮电(政)局、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信封的监督抽查,并有权对企业所生产的信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生产设备条件优越、生产规模大、品种齐全、质量优良、供应可靠的信封专业生产企业,经过邮电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考核后,向社会推荐。
第十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监制的信封,全国各商业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对使用该种信封邮寄的信函,全国各级邮电局、所原则上不予收寄。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应由用户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监制证书。监制证书不得转让、借用。未取得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印制信封。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经领取了《信封生产监制证书》,但生产的信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邮电管理局撤销其《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负责信封生产管理监制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信封生产监制申请表
附录二 信封生产监制证书样式
附录三 监制证号安排及印刷格式
(略)


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现就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理报检企业(含从事报检业务的快件运营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的印章印模。

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二、报检人员首次为所属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时,所属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人员备案表。

(二)所属单位报检备案证书。

(三)报检人员与报检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报检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报检业务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

材料(除第五项外)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等规定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和检验检疫工作秩序。重点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登记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对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当地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

五、鼓励报检人员系统学习从事报检工作应具备的检验检疫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基础英语等报检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报检从业人员报检业务能力水平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

六、为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备案表暂用现行相关申请书,持有报检员资格证书的视同具有报检业务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代理报检企业、报检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质检总局

2013年10月16日


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农村房屋建设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尽快搞好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节约用地,有效地克服农房建设中乱占滥用土地的混乱现象,把农村居民点逐步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的社会主
义农村,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农村居民点既是社员生活中心,又是生产中心,也是管理中心。农村居民点布局应在县、社农业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县、社农业区域规划尚未完成农民又迫切要求建房的,居民点规划可采取先粗后细的办法,首先要做到合理布局,控制和节约用地,以后再按区域规划的要
求,进一步完善。农业区域规划中划为公路、水库和社队企业等公用地段不要设置居民点。
第三条 居民点规划是指生产队、大队两级自然村庄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应包括居民点的功能分区、供排水、道路、绿化及供电线路等我方面的内容,不要搞统一模式、千篇一律。要因地制宜,要据地形特征和民族习惯,土地、人口多少进行规划。
我省华侨港澳同胞多,他们爱祖国爱家乡,有自愿捐款在家乡兴办公益事业的好传统,各地要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加快我省农村居民点的建设。
第四条 居民点规划审批手续:由大队报公社批准,公社报县建委(基建局)备案,审批立案后不要随便修改。在其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建筑及绿化,要服从当地居民点的规划。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时,要报请原审批单位审核。

二、村址选择
第五条 居民点最好靠近耕作区(或林区、牧场)附近,选在地势高爽、土质坚实、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易于排水、不易受浸潮湿和不靠近台风口、震源的地方。避免铁路、公路穿越居民点,以保安全,防止污染。如确实需要在公路边建房时,必须在通省、地区的干道边最少距离十
米、县内的干道边最少距离五至八米。
第六条 重申省人民政府〔1981〕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居民点规划要做到节约用地,尽量利用山坡地、荒地,不准随意占用耕地。必须占用少量耕地时,要经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将过去占用耕地的旧居民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屋至山坡地、荒
地、旱地。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平原地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用地应控制在五十至一百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最多不能超过二百平方米,具体用地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备案。并提倡建楼房,以两层为主,有条件也可建两层半三层楼房。

三、旧村改造
第七条 我省农村居民点大部分是旧村,有一定历史和基础。要坚持旧村改造与建新村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改造旧村。旧村改造情况较复杂,牵涉面广,要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改造方案,合理布局,逐年实施。对平原的地区、交通方便又较分散的小居民点,应适当集中。



处理好旧宅基地是改造旧村的关键,可在分配新宅基地时收回旧宅基地,将旧宅基地进行调整。

四、居民点的内部规划
第八条 居民点的规模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确定,其分布形式可适当划为生产队和大队两种。平原区居民点较大,耕作半径以二至二点五公里为宜;山区居民点较小且分散,耕作半径可为二点五至三公里。总的发展趋势是从小到大,逐步发展,以适应四个现代化要求。
第九条 交通道路是联系各居民点的纽带和骨架,也是用地分区的界线,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三种。主干道六至八米,次干道四至五米,巷道一点五至三点五米为宜。
第十条 农民住宅是社员生产、生活的活动场所,具有两重性。大量的住宅群是生活区规划的核心,布置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点的全局,一定要做到既节约土地,又创造一个新村风貌,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卫生、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住宅户型一般采用独门独户,
每户屋顶最好建个晒台。
第十一条 居民点建设要和推广利用沼气与利用三废、减少污染、方便生活、解决农村能源结合起来。沼气池位置要方便出肥,应与厕所、猪舍结合,做到人畜粪便、污水一津下池,既节约土地,又方便使用。
第十二条 对居民点进行规划时,有条件的要测制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地形图,所居民点原有功能分区(生活区、生产区、公人设施区)、道路网、绿化造林、供排水和供电线路等与新规划设想全部标出。在此基础上发动群众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作出居民点的部体规划图。没有测
制地形图的,可以实地丈量,先绘制出粗线的示意图,按照示意图去进行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但以后应补测制地形图。
第十三条 居民点要根据不同用途加以分区,一般分公共设施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公共设施区(加商业、邮电、银行、卫生室、托儿所、学校、文化室等)应布置在居民点的中心;生产区(如队办小工业、农药仓、农肥仓、农具仓、畜栏、公厕等)应设在常年主风的下侧或河流下游


五、供水排水
第十四条 要保护水源。水源要选择在河流的上游不易被污染的地方,且要有保护带。不允许各种地表水在水源附近流过。有条个的地方,逐步推广集中供水,做到自来水到户。生活饮用水一定要符合国家建委、卫生部1976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丘陵山区要充分利用河溪水的落差,拦河溪筑坝,以灌溉发电和利用山溪水自流,经过过滤,通过管道引到居民点作自来水之用。
第十六条 居民点的规划一定要注意排水。这是防止污水到处流,不使水源、大地、空气受污染的重要措施,绝对不能忽视或忽略。污水沟的砌筑,不论暗沟或明沟,沟底沟墙都要以砖石或水泥砌筑,并加盖密封,有条件的最好用水泥或陶瓷管道。排水沟渠的走向要同房屋走向平行,
并且要有一定的坡度。排水沟渠的大小要根据居民点的大小而定,原则上要保持一定宽度和高度,做到畅通不塞。主、次水渠应成丁字形排列。
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道路均应由集体投资建设。若集体经济不足,出可由大、小队负责统筹建设,经费由受益户益户共同承担。要改变当前只修房不修路,不搞供排水,污水到处流,环境卫生不良的现象。

六、绿化和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绿化是居民点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提倡把居民点内外山地道路,屋前屋后都绿化起来,多种果树、用材林、薪炭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居民点若处于台风暴雨多的地方,要种植防护林带,并以种植常绿阔叶树木为好。

七、防火抗震
第十九条 居民点内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布局要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物的长度超过一百五十米的,应设消防车道,也可以利用交通道路。要设置沙池和水井。
第二十条 在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地区,居民点房屋要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198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