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08 09:2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
1991年8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七十年代开始,我国新兴了一种添加中草药成份的卷烟。有一定的减少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效果。多年来全国有不少卷烟厂与医药卫生及科研部门密切合作,这类卷烟发展很快。为有效地发挥我国特有的这种产品的优势,更好的挖掘和应用我国中医药学宝库,为吸烟者的健康着想,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卷烟中添加适量的中草药或中草药提取物,使卷烟具有降低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作用,仍然是卷烟而不是药品,这种卷烟暂定名为新混合型卷烟。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所述性能的各种卷烟,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混合型卷烟是区别于普通卷烟的特种卷烟,除必须符合一般卷烟的标准外,在研制开发方面尚需有特定要求,如:
1.研制方案;
2.实验研究;
3.临床观察;
4.品质检测;
5.产品鉴定。

第二章 研 制
第五条 新混合型卷烟设计确立研制目标后,需制定研制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批准,列项,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条 新混合型卷烟研制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或课题的重要意义);
二、研制、开发的内容和技术关键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分年度计划进度及考核指标;
四、完成后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
五、完成后的推广、应用方案;
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技术力量、设备仪器、实验场地等情况;
七、经费预算、来源、偿还方式;
八、同行业及有关方面评议意见;
九、项目及课题主要负责人及研究人员情况;
十、协作单位及分工。

第三章 实验与分析
第七条 新混合型卷烟所使用的药物,要进行药理实验及毒理实验,进行的单位应该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研或药检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中西医学院校;
三、全国性的医药、卫生研究院、所。
第八条 新混合型卷烟必须经中国烟草标准化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郑州)进行品质化验与测定。

第四章 临 床 观 察
第九条 新混合型卷烟应具有:
一、消除或降低烟草中所含的不利于健康的物质,或减少与降低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二、对吸烟者所患的某些疾病具有缓解或减轻的辅助效果;
三、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需有相当数量的病例,应设置合理的可比的对照观察,尽量采取双盲对照,最终统计观察病例应有统计学意义。观察必须认真科学,重视基础试验,尊重客观数据。根据不同疾患确定观察期限,有季节性特征的疾患观察要在疾病高发季节进行,有条件的应加随访及远期效果观察。
第十二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要在由上级指定的两个(含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单位进行,以保证临床结果的客观性、可靠性。
第十三条 新混合型卷烟经临床观察后,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的医疗单位出具正式临床观察报告。

第五章 品 质 控 制
第十四条 新混合型卷烟要保持卷烟的特性,其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应符合同级卷烟的国家标准,并使焦油、尼古丁、一氧化碳的含量不超过同级的普通卷烟。
第十五条 新混合型卷烟是应用祖国医药学宝库的特色产品,以中医药学的理论为指导,其配方遣药要符合中医药学的理、法、方、药的要求。

第六章 产品鉴定与奖励
第十六条 新混合型卷烟符合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要求的,可以申报鉴定。鉴定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或由总公司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组织鉴定,最后由总公司审批。
技术鉴定是在中医药学理论指导下,充分尊重祖国传统医学的特点,参照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需审查的主要技术文件为:
1.研制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2.新混合型卷烟烟气分析报告(包括同样配方不含药物的对照样品的分析);
3.药理试验报告;
4.毒性试验报告(如“药典已有的可不必再作);
5.药物化学成分的定性或定量分析执行;
6.临床效果观察报告;
7.产品内、外在质量检测报告;
8.产品技术标准(企业)。
凡参与新混合型卷烟研制、评审和鉴定的有关人员,对产品的配方、技术均应负责保密。
第十七条 新混合型卷烟经鉴定合格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并批准后方可申报商标注册事宜。
第十八条 新混合型卷烟研制成果的奖励,按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旅游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旅游条例

  (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优化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的促进发展、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组织协调、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根据旅游业发展和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的需要,编制本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县(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本市各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已开发的旅游资源,避免旅游景区、景点的闲置与资源浪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各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城市形象、建设旅游公益设施、组织促进旅游业发展活动以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待开发的旅游项目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用参股、兼并、承租、收购或者其他方式来本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投资旅游业。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行政区域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新型旅游产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导影响力大、公众参与性强的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规范旅游信息网络经营和旅游电子商务,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旅游景区、景点特点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商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每年从其门票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资金,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旅游、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利用古城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景观等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保护第一,利用第二,不得改变、损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景区、景点现有不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破坏旅游环境,损害旅游景观的旅游服务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令其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第二十二条 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和风景名胜。
  第二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注重突出本市地方特色,加大对古建筑游、火山地质游、革命纪念地游、矿井游、滑翔活动等旅游项目的开发。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诚信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交通、市政公用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旅游景区、景点,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中外文对照指示牌、说明牌、警示牌等方便游客的标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驾驶和乘务人员进行旅游汽车服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年7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我行外汇财会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外汇人员素质,逐步实现我行外汇财会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在财政部(88)财会第47号“关于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及我行财会部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试行)”。现随文印发各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的外汇财会的达标升级活动,在各行国际业务部以及下属外汇营业部门内进行。
二、从1991年8月1日起,各行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外汇财会达标考核验收的项目标准自查本部外汇财会工作,使之逐步达到标准,1992年初进行试评。达标试验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外汇财会达标升级工作,应在各行达标升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国际业务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工会、人事、财会等部门)的专门小组(以下简称考评专门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考评专门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拟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1年11月1日前收面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和财会部。
四、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等级根据财政部及总行财会部的统一规定,分为达标、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考核确认工作根据总行的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各等级考核确认的权限为:
达标: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标准逐荐自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报各行的考评专门小组考核确认。总行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抽查。
分行下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考评,由地、市行考评专门小组和分行国际业务部共同组织,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考评专门小组复核确认。关于下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达标升级的评分标准,由各分行达标升级考评专门小组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报总行备案。
三级、二级:在达标考核的基础上,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报材料,由各分行的考评专门小组组织考核确认并报总行备案。总行将有选择地直接参加考核。
一级:由分行的考评专门小组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申请财会工作等级考核,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达标后升级。
五、达标、升级考评采取百分制
(一)达标考评:
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行处为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未办现金出纳的分行,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满分90分为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行处为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按“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未办现金出纳的分行达到85分以上的可申请晋升三级。
(二)升级考评:
(1)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行处以及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未下发)的考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为外汇财会工作三级单位。
(2)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的行处以及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未下发)的考评分数达到100分的,为外汇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3)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会计工作已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六、经考核确认的外汇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会行国际业务部,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达标、三级证书由各分行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获三级以上证收的单位,由负责组织分行考评的验收小组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七、鉴于目前我行的外汇业务力量还比较薄弱,各行先搞达标,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升级验收考核标准”,总行将在适当条件下另行发文。
八、本通知未提到的其它有关达标升级的要求,请各行比照财政部及总行财会部核发的有关达标升级的文件办法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试行)》
━━━━━━━━━━━━━━━━┳━━━┳━━━━━━━━━━━━━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
总分 ┃100┃
━━━━━━━━━━━━━━━━╋━━━╋━━━━━━━━━━━━━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 ┃
━━━━━━━━━━━━━━━━╋━━━╋━━━━━━━━━━━━━
1.要确定一名懂会计业务并有一 ┃ 3 ┃1.(1)未确定主管财会工
定外汇银行工作经验的部领导主管 ┃ ┃作部领导的 不得分
外汇财会工作,能够定期了解外汇 ┃ ┃ (2)主管领导不懂会
财会工作情况,经常检查外汇财会 ┃ ┃计业务的 扣1分
工作。 ┃ ┃ (3)不定期研究财会
┃ ┃工作的 扣1分
┃ ┃ (4)主管领导未做到
┃ ┃期检查财会工作的 扣1分
2.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部┃ 1 ┃2.未设外汇财会机构的
内设置财会机构。 ┃ ┃ 扣1分
3.建立并实行外汇财会人员岗位 ┃ 3 ┃3.(1)未建立岗位责任制
责任制,以岗定责,责权分明,劳动┃ ┃的 不得分
组织合理,分工明确,完成财会工作┃ ┃ (2)岗位责任制不合
任务。 ┃ ┃理,分工不明确的 扣2分
┃ ┃ (3)岗位责任制已建
┃ ┃立,但未坚持考核、记载的
┃ ┃ 扣1分
4.配备与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外汇 ┃ 4 ┃4.(1)未配备财会主管人
财会主管人员。 ┃ ┃员的 不得分
(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1)┃ (2)财会主管人员不按
《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 ┃规定任免的 扣1分
(2)部内有十名以下外汇会计┃(1)┃ (3)财会主管人员的数
人员的,至少配备一名外汇财会主管┃ ┃量未达到达标要求的扣1分
人员;十名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外┃ ┃ (4)财会主管人员不具
汇财会主管人员。 ┃ ┃备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的
┃ ┃ 扣1分
(3)外汇财会主管人员要具有┃(2)┃ 不懂外语的 扣1分
一定的专业水平,至少要具有助理会┃ ┃
计师以上资格,懂一门外语,具有三┃ ┃
年以上的外汇银行工作经验。 ┃ ┃
5.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外汇会计┃ 6 ┃5.(1)外汇会计人员没有
人员。 ┃ ┃会计工作的实际经验,上岗前
(1)外汇会计人员要具有一定┃(4)┃未经过专业培训的 扣1分
的实际工作能力,上岗前要经过专业┃ ┃ 不懂外语 扣2分
培训,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 ┃ (2)外汇会计人员有严
,坚持原则,并懂一门外语。 ┃ ┃重违反外汇管理制度的
(2)按工作需要配足财会人员┃(2)┃ 扣1分
,办理现金业务的至少要配备五人,┃ ┃ (3)未按达标要求配备
不办理现金业务的至少要配备三人,┃ ┃外汇会计人员的 扣2分
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 ┃
6.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行处,至┃ 3 ┃6.(1)操作员配备不足或
少应有两名熟练的操作员,使用两台┃ ┃达不到要求的 扣2分
以上电子计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 ┃ (2)会计主管人员不懂
操作员,会计主管人员应了解计算机┃ ┃计算机操作功能的 扣1分
帐务处理的功能要求。 ┃ ┃
━━━━━━━━━━━━━━━━┻━━━┻━━━━━━━━━━━━━
━━━━━━━━━━━━━━━━┳━━━┳━━━━━━━━━━━━━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
总分 ┃100┃
━━━━━━━━━━━━━━━━╋━━━╋━━━━━━━━━━━━━
二、外汇会计管理和核算 ┃ 40┃
━━━━━━━━━━━━━━━━╋━━━╋━━━━━━━━━━━━━
1.一般要求 ┃ 2 ┃1.
(1)采用借贷记帐法,外汇分┃ ┃ (1)未采用借贷记帐法
帐制,责权发生制; ┃(1)┃外汇分帐制的 扣0.5分
(2)结合岗位责任制,制定必┃ ┃ 未采用责权发生制的
要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 ┃(2)┃ 扣0.5分
┃ ┃ (2)未结合本部门实际
┃ ┃制定内部业务处理程序或操作
┃ ┃规程的 扣1分
2.凭证审查及处理 ┃ 8 ┃2.
(1)记帐凭证必须按规定要求┃(2)┃ (1)记帐凭证未达到要
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数字┃ ┃求的,每笔
准确,印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 ┃ 扣0.2分
(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坚┃(2)┃ (2)结算,现金收付款
持收付款程序,付款坚持按“审核—┃ ┃业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的程序办┃ ┃ 扣1分
理,现金支票必须逐笔折角验印,现┃ ┃现金支票未逐笔折角验印的
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 ┃ 扣1分
记帐后付款 ┃ ┃
(3)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完┃(2)┃ (3)记帐凭证,印章和
整,各项鉴章齐全,即记帐及复核人┃ ┃分录不齐全的,每笔
员盖有名章;外币现钞收付凭证盖有┃ ┃ 扣0.2分
收、付讫章;转帐凭证盖有转讫章;┃ ┃
冲正错帐凭证盖有财会主管人员名章┃ ┃
(4)凭证的内部传递准确、迅┃(2)┃ (4)凭证未及时发出,
速,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 ┃压票、拖延处理,内部凭证通
┃ ┃过外部传递或传递手续不严密
┃ ┃的,每笔扣0.2分
3.科目、帐户、帐簿的使用 ┃ 8 ┃3.
(1)科目、帐户的使用以及帐┃(2)┃ (1)科目、帐户、帐页
户的开立符合外汇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不当,不符合要求的,每
不得任意增加或合并科目,对外开立┃ ┃户扣0.2分
的帐户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 ┃
并设立《开销户登记簿》。 ┃ ┃
(2)帐簿的记载符合记帐要求┃(3)┃ (2)各种帐簿帐首各栏
,各种帐簿帐目首记载齐全,根据审┃ ┃填写不齐全的,扣1分
审过的记帐凭证逐笔记帐,并经复核┃ ┃ 帐簿记载不符合记帐基本
员逐笔复核,各项签章齐全。 ┃ ┃要求的,每笔扣0.2分
(3)使用计算机进行帐务处理┃(3)┃ (3)使用计算机进行帐
时,接柜员不应同时是操作员,操作┃ ┃务处理未按规定要求的每笔
员只能将接柜员审核无误的凭证输入┃ ┃ 扣0.2分
计算机,所生成的记帐凭证、帐簿、┃ ┃ 已无帐簿的分行,连同本
报表应该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签章┃ ┃项的第(2)条的标准分,扣
处理和手工要求一致。 ┃ ┃完6分为止。
4.会计报表的编报 ┃ 5 ┃4.
(1)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编报┃ ┃ (1)数字不准确,每份
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3)┃扣0.2分,内容不完整,书
整,书写整洁,印章齐全,有关报表┃ ┃写不清,印章不齐全的每份扣
之间相应项目数字一致,上下期数字┃ ┃0.2分,表与表的数字不衔
相衔接,报表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附┃ ┃接扣0.5分,应附但未附文
文字说明。 ┃ ┃字说明的,扣0.5分。
(2)报表种类齐全,分币别编 ┃ ┃ (2)外汇牌价使用错误
制,外汇牌价在汇总编制折美元,折┃(2)┃者,扣1分。
人民币的有关报表时使用正确,折算┃ ┃ 折算结果错误者,扣1分
结果准确无误。 ┃ ┃
━━━━━━━━━━━━━━━━┻━━━┻━━━━━━━━━━━━━
━━━━━━━━━━━━━━━━┳━━━┳━━━━━━━━━━━━━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
总分 ┃100┃
━━━━━━━━━━━━━━━━╋━━━╋━━━━━━━━━━━━━
5.利息计算 ┃ 2 ┃5.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 各种会计凭证等未及时整
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装┃ ┃理,装订,保管的,扣2分。
订并妥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 ┃
合规定手续。 ┃ ┃
6.利息计算 ┃ 5 ┃6.
(1)外汇存款、贷款按规定的┃(1)┃ (1)外汇存贷利率有一
利率准确使用; ┃ ┃户错误的,扣1分
(2)结息期符合规定,清户时┃(1)┃ (2)计息积数未按规定
做到当天结息; ┃ ┃期限结计,清户未当天结息的
┃ ┃,每笔扣0.2分
(3)计息积数随时结计,复核┃(1)┃ (3)计息积数未按规定
,计息余额表必须逐户抄写,按日与┃ ┃计的,每笔扣0.2分
总帐核对一致。 ┃ ┃
(4)利息计算准确,逐笔复核┃(1)┃ (4)利息计息错误,每
,汇总验算。 ┃ ┃笔扣0.2分
(5)存、贷款利息的收、支 ┃(1)┃ (5)未按规定核算存贷
核算准确。 ┃ ┃利息收支的,每笔扣0.2分
7.帐目核对 ┃ 6 ┃7.
(1)按日结帐,当日各种货币┃(2)┃ (1)未按日结帐的,每扣
的各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平衡┃ ┃日0.2分帐帐余额不符的,
总帐各科目余额平衡,各科目明细帐┃ ┃每日扣0.2分
余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 ┃ ┃
(2)对外帐户记满页时,要及┃(2)┃ (2)不及时按规定对帐
时寄发副本帐页对帐,不满帐页,应┃ ┃的,每笔扣0.2分
按季进行对帐。对总行,同业行寄来┃ ┃
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勾对并复计利息┃ ┃
,收到外汇联行往来划款凭征应逐笔┃ ┃
核对密押,金额,编号。 ┃ ┃
(3)对未达帐项,外汇联行查┃(2)┃ (3)未达帐项及联行不
对不符帐项,应及时处理。 ┃ ┃符帐项不及时处理的,每笔扣
┃ ┃0.5分
8.重要单证管理 ┃ 3 ┃8.
(1)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1)┃ (1)管理混乱,不符合
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扣1分
的规定。 ┃ ┃
(2)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1)┃(2)不定期核对或无核对记
实物应与表外科目明细帐,登记簿,┃ ┃录的,每笔扣0.2分,帐证
登记卡定期核对,做到帐实,帐帐相┃ ┃不符的不计分。
符。 ┃ ┃
(3)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1)┃(3)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
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专人保管。 ┃ ┃证,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分执
责任明确 ┃ ┃行不完全的,扣0.5分
━━━━━━━━━━━━━━━━┻━━━┻━━━━━━━━━━━━━
━━━━━━━━━━━━━━━━┳━━━┳━━━━━━━━━━━━━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
总分 ┃100┃
━━━━━━━━━━━━━━━━╋━━━╋━━━━━━━━━━━━━
9.印章,密押的管理 ┃ 3 ┃9.
(1)各种外汇会计专用章,设 ┃ ┃ (1)未建立登记簿,未
有《外汇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入库(柜)保管的,交接手续
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启用、交接、┃(2)┃不严的,印章的使用范围不正
停止使用各项手续严密,各印章的使┃ ┃确的,各扣0.5分
用范围正确,符合规定。 ┃ ┃
(2)外汇联行专用章,凭证,┃ ┃
密押必须实行三人分管,只设三名会┃ ┃
计人员的行处,至少要实行双人会管┃ ┃
━━━━━━━━━━━━━━━━╋━━━╋━━━━━━━━━━━━━
三、财务管理 ┃ 10 ┃三、
━━━━━━━━━━━━━━━━╋━━━┫
1.外汇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编制并┃(1)┃1.外汇财务收支计划不按规
及时上报。 ┃ ┃定编制不及时上报的扣1分
2.各项营业收入及时入帐,营业支┃(2)┃2.收入不及时入帐,支出不
出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合规定。 ┃ ┃符合规定,科目使用有误,每
┃ ┃笔扣0.2分
3.费用开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2)┃3.费用开支不符合规定的扣
有审批程序。 ┃ ┃1分,无审批程序的扣1分
4.与人民币会计密配合,能及时,┃(2)┃4.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准确
准确地向其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以便┃ ┃导致税金、贷款呆帐准备金上
其准确及时地计提税金,贷款呆帐准┃ ┃交不及时甚至不准确的,每笔
金。 ┃ ┃扣0.5分
5.外汇财务收支决算编报准确,上┃(3)┃5.外汇财务收支决算上报不
报及结汇及时。 ┃ ┃及时扣1分,不准确扣1分,
┃ ┃结汇不及时扣1分
━━━━━━━━━━━━━━━━╋━━━╋━━━━━━━━━━━━━
四、外币现金出纳管理 ┃ 10 ┃四、
━━━━━━━━━━━━━━━━╋━━━┫
1.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3)┃1.未执行“四双”规定的不
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以及┃ ┃计分,长短款不报告的每笔扣
错帐报告制度,运送外钞应制订相应┃ ┃1分;没有制订运钞程序或制
的程序或制度,安全措施落实。 ┃ ┃度者扣1分,运钞时因未落实
┃ ┃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不计分。
2.收、付款都要复点复核收款人与┃(4)┃2.未按程序收、付款的扣
付款人分工明确,程序固定,现金收┃ ┃0.5分,分工不明确的扣
讫章,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 ┃0.5分
管使用,发现伪钞应予以没收并及时┃ ┃ 现金收、付讫章未按规定
上报总行。 ┃ ┃保管使用的扣0.5分;
┃ ┃ 发现伪钞未按规定处理的,
┃ ┃每次扣0.5分;
┃ ┃ 未发现伪秒而造成损失的,
┃ ┃每次扣1分。
3.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2)┃3.不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帐
符,营业终了,按规定的最低库存额┃ ┃款不符的,不得分;
入库,余额及时押运。 ┃ ┃ 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不得
┃ ┃分;
┃ ┃ 库存超过最低限额而未及时
┃ ┃押运的,每次扣0.5分。
4.坚持查库制度,部领导、财会主┃(1)┃4.部领导,财会主管未按规
管应不定期查库,每月至少查一次。┃ ┃定查库的,扣1分。
━━━━━━━━━━━━━━━━┻━━━┻━━━━━━━━━━━━━
━━━━━━━━━━━━━━━━┳━━━┳━━━━━━━━━━━━━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评分标准(实行扣分制,按标
┃ ┃ 准分扣完为止)
━━━━━━━━━━━━━━━━╋━━━╋━━━━━━━━━━━━━
总分 ┃100┃
━━━━━━━━━━━━━━━━╋━━━╋━━━━━━━━━━━━━
五、差错事故的考核 ┃ 10 ┃
━━━━━━━━━━━━━━━━╋━━━┫
1.不发生事故和案件 ┃(5)┃1.发生会计核算或现金核算
┃ ┃的事故和案件未造成直接损失
┃ ┃的每笔扣2分;造成直接损失
┃ ┃在1万美元(各种外币折合)
┃ ┃以下的,扣3分;1万美元以
┃ ┃上的,扣5分。
2.建立左错登记簿,外汇会计业务┃(5)┃2.未建立差错登记簿的,扣
核算的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之内;┃ ┃1分;
现金出纳的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零┃ ┃ 会计业务差错率每超过万分
点五以内。 ┃ ┃之一的,扣1分;
┃ ┃ 现金出纳差错率每超过万分
┃ ┃之零点一的,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