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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15:1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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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4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
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勘察设计大师作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发挥勘察设计大师作用的通知



建设[1993]34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一九九O年,我部经过一年多的认真评选,在第十二次全国设计工作会议上公布了100名设计大师、20名勘察大师名单。首次评选的勘察设计大师,是我国勘察设计队伍中最优秀的人才,是各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头人,他们在我国的建设事业中硕果累累,是我国建设领域的宝贵财富。大师评选以后,许多单位领导对他们都非常重视,从各方面给予关怀和照顾,使他们专心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了进一步调动勘察设计大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我国的建设事业中作出更大的贡献,现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大师是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骨干力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大师所在单位的领导,在工作中要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单位的一些重大决策要邀请大师参与制订,特别是一些重大技术方案的决定,要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他们提出的一些合理化建议,各单位领导要认真研究落实。

  二、勘察设计大师长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作,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他们的经验极为丰富。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大师的成功经验,采取多种形式,研究、继承、发扬他们的创作思想和理论,搞好传、帮、带工作,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可工作至70岁。

  三、这批大师几十年如一日,勤勤恳恳、默默奉献。各级主管部门都要关心、爱护他们,要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对于他们必需的工作经费、仪器设备等优先给予支持;对于他们的住房、医疗等生活方面要给予必要的照顾,使他们无后顾之忧。

  四、为激励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繁荣设计创作,今后大师的评选,将适当增加中青年技术人员的名额。各单位在推荐、评选勘察设计大师时,应尽量在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选拔。

  请各部门、各地勘察设计主管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九月三十日

  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减免救助、特殊慢性病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可以享受下列医疗减免救助: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常规化验、一般性检查费减免10%;

  (三)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15%;

  (四)住院费(不含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15%。

  第六条 患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可以申请特殊慢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当年发生医疗费用的30%,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且费用是同一年度内发生的,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享受分段补助救助。

  (一)年住院费不满2000元的,最高按15%救助;

  (二)年住院费在2000—5000元的,最高按20%救助;

  (三)年住院费在5001元—10000元的,最高按30%救助;

  (四)年住院费在10001元以上的,最高按40%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对于医药费开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经市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特别医疗救助,救助金最高为2万元。

  第九条 审核发放特殊慢性病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当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超出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交通事故等发生的费用;

  (三)镶牙配镜、救护车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医院就诊时,应当出具城市低保证、身份证、低保人员就医卡等证件;医院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减免政策给予减免,并将减免的内容和金额填写到低保人员就医卡。

  第十二条 申请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持身份证、城市低保证、户口簿、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凡符合救助条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居委会填写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表,连同各类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特别医疗救助金的发放,还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区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城区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部门于每年7月和12月发放。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有关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市民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