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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程云

时间:2024-06-26 21:0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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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程云 胡钢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申办,是全中国人民的一件盛事。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充分发挥现有一般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并多次进行了大规模的联合执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此种新型的侵权现象亟待制止与纠正。本文拟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就此类侵权现象及其法律对策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有所助益。

一、 侵权事实
由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深远影响和巨大商业价值,兼之国际域名注册的完全开放性,针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恶意国际域名注册与使用十分猖獗。

1、 大量恶意注册与使用与奥林匹克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含有“chinaolympic” (表示“中国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65个,从“chinaolympic.com” (表示“中国奥林匹克”)到“boycottchinaolympics.com”(表示“联合抵制中国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olympic”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134个,从“beijingolympic.com”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到“boycottbeijingolympics.org” (表示“联合抵制北京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2008” (表示“北京2008”)的国际域名更多达155个,从“beijing2008.com” (表示“北京2008”)到“olympic-games-beijing2008.com” (表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不等。上述域名的恶意注册人来自全球数十个国家或地区,其中以美国、韩国和中国为多。这些恶意抢注者对所注册的域名不是长期闲置,就是刊载与奥林匹克毫不相干的商业内容。

2、 大量非法高价售卖被恶意抢注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利用国际互联网,正在被公开恶意售卖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多达一百多个,且索价惊人,最高报价竟达到一千万元人民币。举例如下:

待售域名 简短描述 报价(万元,人民币)

申奥2008.com 众所周知 1,000
奥运专题.com 奥运专题网 800
pekingolympic.com 奥运网 800
Olympic2008Beijing.com 北京奥运官方网站 500
pekingolympic.net 北京奥运网 500
Beijingolympic-2008.com 北京2008奥运网 500
olympicpeking.com 奥运北京 300
PekinOlympic.com 北京奥运会 280


二、侵权后果

域名抢注者的上述行为显系恶意侵权。在政治上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国际影响;在法律上严重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法律规定,侵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严重损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并已经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在后续影响上,损及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具体危害如下:

1、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

中国早就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而上述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已经且仍在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2、严重妨碍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全球网络战略

在当今网络时代,利用网络技术来宣传奥林匹克精神早就成为惯例。而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通常将国别和“OLYMPIC”作为其域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 OLYMPIC COMMITTEE)就注册了“USOLYMPIC”、“ USOLYMPICCOMMITTEE”等各类后缀数十个国际域名。各届奥运会也习惯上将主办城市和主办年份组成其官方网站的域名。而前述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奥林匹克权利人通过与“OLYMPIC”和“BEIJING2008”标识相同或相关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展示该标识。

3.面临难以估量的威胁

若任何别有用心者(包括现在的域名抢注者)获得上述域名,将能随时利用上述域名开通网页或网站,进而登载故意混淆奥林匹克权利人工作的内容,或登载贬低、毁损奥林匹克权利人信誉的内容,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都将在全球范围内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难以估计且无法挽回的重大信誉损失。例如,开曼岛的Anything.com公司就利用域名提供包括网上赌博在内的搜索服务。而北京的某公司就利用其注册的 和域名公开声称该域名为“体育,文化,旅游等相关产品宣传及营销的最佳电子商务网址,域名一目了然,商机无限。诚征合作伙伴,寻求各种方式的合作”。


4.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22日,铁道部

第1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劳动制度的一项改革,也是铁路劳动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任务。为完善这项新制度,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骨干作用,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技师的职责
1、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执行党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条例、规定和办法。
2、为人师表,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第一线发挥技术骨干和带头作用。
3、掌握和推广本专业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4、进行技术革新,积极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的使用。
5、担任本工种技术操作的培训和传授技艺,指导本工种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赛。
6、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完成和超额完成所担负的生产任务。
第3条 技师的聘任
1、技师实行聘任制。技师的聘任工作,按《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聘期届满,可以续聘。
2、技师因生产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铁路内部调动,调出单位应予解聘,调入单位可重新聘任。
第4条 技师的使用
1、技师为工人编制,由劳动工资部门归口管理。技术方面受所在单位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2、技师所在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妥善安排技师的工作岗位,为技师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岗位性工种的技师,在不脱离本岗位专业的前提下,可由所在单位按照技师的职责范围进行合理安排,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
3、技师必须坚持在生产第一线工作,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技师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4、组织技师进行技术攻关、技术表演、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讲座,举行技师的技术成果发布会,传播技师的绝技和经验,弘扬技师的技艺成就、工作业绩和对铁路事业的突出贡献。
5、技师所在单位,应建立技师的技术档案,有条件的还可设立技师的技术成果陈列室。
第5条 技师继续教育
1、对技师要进行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技术业务能力。继续教育的重点应以更新知识和提高科技理论水平为主。继续教育要因人而异,可以脱产、半脱产或业余进行。
2、技师继续教育的计划,是各单位岗位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对技师进行继续教育,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教育部门负责,其它有关部门分配。技师的脱产培训,原则上应由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组织实施。
第6条 技师的考察
1、对技师的考察,可分年度考察和任期考察两种。考察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革新创造、传授技艺、完成生产任务等。
2、各部属单位要制定技师考察办法和标准。对技师进行考察,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首先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经一定范围的民主评议和车间鉴定(任职期满考察,还应综合各年度考察的成绩),最后由聘用单位审定并归档。
3、对技师进行考察可分级进行,由各单位劳动工资部门牵头,教育、技术、安全等部门配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考察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循私情,严禁挟嫌报复。
第7条 技师的待遇
1、凡被聘任的技师,自受聘签约之次月起,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其标准为每月15—25元,人均不超过20元,由部属各单位根据岗位责任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2、技师职务津贴的日常处理,比照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和非学历脱产学习期间,技师职务津贴照发。
3、技师在受聘期间,可享受本单位规定的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如知识分子补贴、书报费、“农转非”、解决夫妻分居、分配住房、休假等。
4、技师在任职期间,或曾累计任职十年及以上,正常办理退休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计算退休费基数。
第8条 技师辞聘、解聘
1、技师因本人原因不愿继续任职,必须提出辞聘书面申请。单位接到技师辞聘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如同意辞聘,即办理解聘手续,并从下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和取消其它有关待遇。在此之前,技师仍需履行职责。
2、技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聘用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工厂或铁路分局(处)批准,解除技师职务并办理解聘手续,从下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和取消其它有关待遇(其中(5)、(6)、(7)三项凡符合第七条第4款规定的人员,退休时可将职务津贴列入计算退休费基数):
(1)不履行技师职责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年度考察或任期考察不合格;
(2)由于本人直接责任,发生行车险性以上(含险性)事故,职工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设备重大、大事故、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4)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或调离铁路;
(5)由于工作需要改职、接受学历教育等原因而离开生产岗位;
(6)技师任职期满,因生产任务、劳动组织变化而调整技师岗位不能继续聘用;
(7)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超过六个月,不能履行技师职责。
3、辞聘、解聘技师,应报技师合格证书颁发单位核备。
第9条 技师的合格证书
1、技师合格证书的请领和颁发,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按第8条第1款和第2款中的(1)、(2)、(3)、(4)项的规定而解聘的技师,其技师合格证书自解聘之日起自动失效。
3、按第8条的第2款中的(5)、(6)、(7)项的规定而解聘的技师,其技师合格证书暂由本人保管,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过期不聘,技师合格证书同样自动失效。
4、技师在任职期间正常退休,办理解聘手续后,其技师合格证书由本人保存。
第10条 各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11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18)徐国栋:《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高军(1972— ),男,江苏淮阴人,吉林大学硕士,现任何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法学讲师,常州, 213001
Email:gdhzgaojun@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