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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17 19:1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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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即交付使用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23号关于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八五”期间,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乡镇企业贷款总规模中,每年新增一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
(二)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八个民族省、区以及四川、甘肃、湖南、湖北、吉林、海南等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企业。
(三)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和贷款的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贷款贴息办法
(一)项目专项贷款按现行利率计算的第一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以后年度利息由企业负担。
(二)贴息项目及贴息额以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项目贴息计划为准,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贴息款分配给有关省区财政厅。
(三)省区财政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列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贴息项目报批程序
(一)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各省区年度贴息控制规模。
(二)省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贴息规模,组织推荐已获省级农行批准贷款的项目联合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三)国家民委商农业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后,由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共同下达贴息项目计划。
(四)已批准的贴息项目如需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重新审查批准,并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五)批准贴息的项目,企业凭银行贷款和付息凭证到地方财政部门领取贴息款。
第五条 各地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贴息项目、贴息款等工作的管理。项目完成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案情】

  2010年吸毒人员曾某来到蒙山县城打工,曾某认识一个叫蒙山县一个何某(绰号“亚水”)的毒贩子,并时不时向他购买毒品。大概十天前,了解到“亚水”有数量很多的“白粉”(指海洛因),曾某即向公安局举报,要求他们查处这个毒贩子。直到9月27日,曾某约好“亚水”要“货”后,便告知公安局。在县城宾馆房中,曾某对几名警察提出:等下他约亚水到宾馆来交易毒品,警察可伺机将亚水抓获。曾某还提出让其中一名警察冒充其朋友,以便创造更好的机会抓住亚水。

  安排好后,曾某打电话给亚水说要15克白粉,并约他到宾馆房,亚水从身上拿出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住的“白粉”出来,那袋白粉里面又用塑料纸分包成许多小粒的,亚水还拿出其中一粒较大的对他说“这块是十只(指十克)。他还从身上拿出一把小电子称称了一下,当时电子称显示是十点几克。而旁边的警察趁验货时当场将亚水抓获。并当场缴获海洛因14.3克。

  【提出问题】

  本案有毒品“瘾君子”曾某介入是否存在特情引诱?

  【评析】

  本案虽有吸毒人曾某介入,但不属于特情引诱。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实践中许多毒品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情介入因素。特情介入有多种情况,有的属于犯罪分子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而仅仅通过特情来贴靠、接洽毒品犯罪分子;有的则属于特情引诱。特情引诱包括“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了毒品犯罪;“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特情引诱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指出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本案中,曾某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用电话与亚水联系购买毒品,但该特情介入因素尚不能认定为特情引诱。因为,亚水多次曾贩过毒,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即使不卖给曾某,也会卖给其他人。通话监控记录也证实,亚水称“货随时都有”,证明其有贩卖毒品的概括性故意,故本案不属于犯意引诱。

  本案中,亚水贩卖毒品的事实,虽然有特情介入,但不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存在犯意引诱,减轻处罚情节。

  【结果】

  2011年2月21,检察院以何某犯贩卖罪毒品罪提起公诉。3月11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