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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5:0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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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发展维修交易市场,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防城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发展住房维修市场、交易市场。
第三条 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后维修管理及经费筹措
(一)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内墙、地板、天棚、门窗、阳台及分表以内的水、电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储蓄期间按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单位售房款中提取并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以栋号为单位立册建帐,专款专用。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包括:承重结构、屋面、基础、楼梯间、上下水主管道、煤气主管道、垃圾道、公共走道、附墙烟囱、化粪池、邮政信箱、总表至分表的水电管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及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售后的修缮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的办法。住房的修缮管理可由售房单位牵头,由各栋购房户代表参加组成住房管理委员会(站),实行民主管理和组织维修。分散零星住房的修缮管理,可委托所在辖区房管所代为管理,实行统一的维修服务,维修项目收费标准要公开,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五条 房屋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管道、路灯、绿化等公共配套建筑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及房屋以外的市政共用设施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条 房屋修缮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邻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房屋修缮。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因特殊需要拟对房屋加层、拆改时,应事先获得原设计单位审查通过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准予施工。
第九条 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原售房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房屋所有人协商成立民主管理性质的管委会(站),负责组织落实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监督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相关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所有人之间的房屋纠纷。
第十条 相关所有人因房屋的维修、养护产生纠纷时,应经管委会(站)协助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建立发展房产交易和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公房,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严格交易秩序,完善税收、公证和资产评估制度,把住房市场纳入法制轨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防城港市关于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发展住房维修市场、交易市场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4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4月1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澳大利亚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之间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和三月五日关于领区问题的换文,上述换文是依据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的换文进行的,这一换文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
  大使馆谨建议:在不改动上述换文的其他条款情况下,就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修改如下:

 一、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上海市(包括其所属各县),扩大到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悉尼市、包括坎伯兰县和纽卡塞市及伍伦贡市,扩大到新南威尔士州。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第41/85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浅谈自杀案件的处理

田永东


  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杀行为本身不是犯罪,但引起自杀、促成自杀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与犯罪没有关系,有的则可能在背后隐藏着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具体分析处理。
  一、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害,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致人自杀
  即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一)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二)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三)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三、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者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如某人欲杀死妻子另觅新欢,则采取经常打骂、侮辱的方式使其产生自杀意图,然后又将其锁在小屋,不给吃喝,丢入绳索或尖刀,妻子想到这样下去真是生不如死,便悬梁自尽。从表面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的自杀行为而导致,但实际上是行为人的逼迫或诱骗行为而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之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对于这种借助自杀者自身杀死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慎重对待,关键应注意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杀人罪。
  四、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所谓教唆自杀,是指他人无自杀意图,而通过刺激、挑拨、煽动、怂恿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产生自杀欲望,最终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的行为,帮助他人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应自杀者之邀而帮助其实施自杀行为,如提供自杀工具,或亲自动手予以帮助,给自杀者系好悬梁绳索等而致人死亡等。从主观上讲,行为人有杀死他人的故意,如教唆者有希望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帮助者也明知会出现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而仍故意为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具有与自杀者自杀行为结合而成共同致自杀者死亡的行为,如教唆者有教唆行为,帮助者有帮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与自杀人的自杀行为结合一起而成为他人死亡的共同原因,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自杀、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就教唆自杀而言,在生与死之间自杀者有选择生与死的自由,他完全可以不接受教唆;就帮助自杀而言,自杀者已无求生意志,只不过是借他人帮助来实现自己的自杀愿望,因此,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人虽然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宜可不以犯罪论处。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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