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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时间:2024-05-21 17:4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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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1986年11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一、培养目标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是以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为主,以培养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高级专门人才为目的。具体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具有为四化建设和振兴中医事业而献身的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继承和发展中医专家的临床经验,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初年主治医师的水平。
3.以中医理论为指导,能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开展临床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临床科研、教学能力。
4.掌握一门外语,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二、培养年限
四至五年。
三、招生工作
1.招生对象:(1)医学本科应届毕业生;(2)年龄在35岁以下的历届医学本科毕业生;(3)同等学力者,年龄在35岁以下,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中医师;(4)西医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有2至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有一定中医理论水平,成绩优秀者;以及中医硕士毕业生和少数优秀的高年住院医师,年龄在35岁以下者。
2.招生方法:自愿报名,单位批准。参加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研究生招生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参加由招生单位组织,在研究生统招时间内进行的专业课(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与专业基础课考试(西医本科毕业的,报考时须加试有关中医基础课程),成绩合格,择优录取。对第四种招生对象,由2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应职务)推荐,经第一阶段学位课程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插入第二阶段学习。
四、培养方法
采取整体分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法,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的临床实践、理论学习和必要的科研、教学训练。
第一阶段:一般2年。按住院医师方式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专科方向和相关学科的临床实践,进行严格的临床训练,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经严格的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考核和学位课程考试,择优选拔研究生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第二阶段:一般2至3年。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本学科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完成全部学位课程,学会独立处理常见病、某些危重病症,结合临床参加一定的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在积累与课题有关的文献、病例等完整资料后,撰写学位论文,论文工作量一般1年左右。
对少数优秀住院医师及已获得医学硕士学位者,入学后可酌情免修某些学位课程或缩减某些临床工作训练。
五、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外语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不少于5门。在导师指导下,以自学为主,用于学位课程学习的累积时间一般为1年左右。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不同专业,课程内容和要求可有不同侧重。根据需要,可再选修有关课程。西医本科毕业生应补修某些中医本科课程。
六、考核和学位授予
实行筛选制度。
1.研究生完成第一阶段的临床工作训练后,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3至5人组成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临床业务技能、工作表现、学位课程等进行严格的综合考核或考试,择优选拔研究生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2.对其它未升入第二阶段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指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补修有关课程,完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合格的,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3.未达到考核或考试标准者,应终止学习,发给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结业证书。
研究生通过第二阶段培养,经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业务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并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由本学科教授和副教授(含相应专业职务)以上5位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1至2人)组成的临床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其临床技能和学位论文进行考核和答辩,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2/3以上成员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
经考核答辩,认为申请人未达到医学博士水平,但已达到硕士水平,本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七、培养基地
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经国家批准的、医疗水平较高、科研基础较好、教学条件较强的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单位。这些单位需经卫生部初审认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复审批准,方可招收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这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学术造诣较深,专科临床医疗和临床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既是本学科带头人,又能担任指导教师的3名以上教授或副教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指导教师,以及有一定数量的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结构比较合理,包括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内的临床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梯队。
2.能为每个研究生提供4-8张病床。
3.能开出有关的学位课程,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能开出一定水平的选修课。
4.具备必要的实验室及有关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5.有比较健全的研究生管理和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落实。
6.具有必备的食宿条件。
八、研究生待遇
第一阶段研究生享受硕士生生活补助费,第二阶段研究生享受博士生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应与同年住院医师工资相等,不足部分由所在医院补齐差额。
研究生教学经费,第一阶段由国家按硕士生标准拨款。第二阶段由国家按博士生标准拨款。
九、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学科的科主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共同组成指导小组。主治医师可参加指导梯队并协助指导临床工作训练。实行科主任负责管理,导师负责指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加强集体培养,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十、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下达《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医疗事业现代化的需要,需要对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进行改革,以突出临床医学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为我国提供更多、更好的高层次临床医学专门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对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学术水平上提出的两类要求,即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考虑到临床医学的特点,决定把医学门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格分成两类:一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一类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的研究生,达到博士水平的,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的研究生,达到博士水平的,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两种学位都是博士水平,但在培养要求、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各有侧重。
攻读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有关学位授予的条例和研究生培养办法进行。攻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则按本通知下达的《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西医)》和《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为了使《试行办法》更为完善、可行,符合临床医学的特点,保证培养质量,决定先在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研机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研机构的学科、专业点。其中,拟进行试点的西医内科学或外科学,其所含专科方向至少须有三个以上硕士点(外科学的普外必须有硕士点),其它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科方向,至少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能够参加对研究生的指导,以保证研究生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前期在各专科方向轮转的培养质量。内、外科所含的专科方向达不到三个以上硕士点,或需轮转的专科方向没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允许同其它具备条件的省(大军区)级以上医院挂钩,对口聘请其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为研究生轮转阶段的兼职指导教师。其它的临床学科、专业可参照上述精神掌握。
拟进行试点的学科、专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个研究生提供5-8张本学科的病床(中医4-8张),以保证临床工作训练的质量。
二、批准试点的程序是,由学位授予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试点的时间是1986年12月,上级主管部门于年底前下达是否同意试点的通知,同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送交申请试点的报告、本单位贯彻《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申请试点单位基本情况报表》以及同挂钩单位的协议书等,上述材料应同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各送交一份。
三、经审核批准试点的单位,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现行全国硕士生的招生计划;第一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硕士生标准拨款,第一阶段研究生享受硕士生生活补助费。研究生结束第一阶段学习,需经严格考试和考核,择优升入第二阶段学习。升入第二阶段的研究生名额,必须纳入全国博士生招生计划;第二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博士生标准拨款,第二阶段研究生享受博士生生活补助费。各试点单位升入第二阶段学习的研究生名单,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随同当年本单位博士生录取名单一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备案。
四、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切实保证培养质量。对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的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及时总结经验。在适当时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将联合召开试点单位经验交流会,并对试点单位的培养质量进行检查。
五、只有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仍然可以参照卫生部、原教育部(83)卫科字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经整合的资金专项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经费。上级拨付给我市的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全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抽检、快速检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不含执法技术装备购置的费用。

第四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要明确各自管理职责,用好管好专项经费。

市食安办负责年初下达全市各项检测计划任务,审查和核实各有关单位检测计划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拿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为资金分配提供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经市政府批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整合经费的安排和落实,审核实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情况及经费分配方案,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费分配方案和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进度,核拨专项经费,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日常监测经费和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两部分组成。

日常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需的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等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

第七条 日常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

日常监测经费的申报,由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部门年度检验检测计划、检测项目及经费计划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汇总后,下达年度检测任务,市财政局根据市食安办下达的年度检测任务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日常监测经费的拨付,由市食安办每季度开展检验检测情况专项检查,核定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检验检测记录,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年度日常检测计划和市食安办核定的检验检测记录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半年拨付一次检验检测经费。

第八条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

根据实际情况,经费实行专报专批专用,即由相关部门向市食安办申报实际承担任务情况,市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监测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检测经费原则上在整合资金内安排,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予以增拨。

第九条 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试剂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另行申报,在年初批准的食品检测整合经费之内,由市食安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复后支付。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抓好落实,严格专项经费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检验检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对于截留、挪用专项经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乱列项目开支成本等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2日施行。




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总结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几年来医药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实践,为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修改调整批文、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中外合资项目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按照经基[1982]第190号文件规定,一般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2.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局组织验收。
3.国内合资建设的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局和地方联合组织验收;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医药局组织验收,报局备案。
4.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省、市、自治区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试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移交生产,在三个月内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作为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吃基建饭”。如三个月内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来不及办理验收手续的,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企业的基建部门和生产部门就应分期分批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一次办理。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和要求建成,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职工住宅和生活福利设施能够满足居住和使用的需要;
4.商业仓库达到设计要求;
5.按照国家对环保的要求,“三废”治理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6.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医药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试车考核,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评定,整理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对于建成的住宅可分栋进行验收报竣工。
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宜分单项验收。
全部验收: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对于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早抓,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要逐项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各建设单位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筹备小组,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做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做好生产前的人员培训工作,使验收准备工作和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步进行。并把人员的培训工作,列为考核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方面。
2.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后,按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用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号开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在正式验收前应组织予验收,予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省、市、自治区计委、医药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予验收要有当地的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参加。予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成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工程质量,讨论和修改验收鉴定书草稿。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听取建设单位的全面汇报和予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参加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工程进行评定和审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也可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定,然后对竣工报告提出意见报我局,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