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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31 12:2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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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 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

  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

  (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

  (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

  (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贸函〔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外贸商品质量,2011年,商务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全国开展“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提升年),并成立质量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贸司)。

  现将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送上,请各地方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组织本地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1、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2、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主要活动时间及分工安排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办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一、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必要性

  (一)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我国外贸发展迅速,但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比重不高,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仍有待加强。必须坚持不懈地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推动我国外贸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体现我外贸大国形象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了大量质优价廉的商品。但我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削弱了消费者对中国商品的信心。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我出口商品质量,是在国际社会树立“中国制造”形象、创造和谐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我出口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质量意识淡薄,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当前,迫切需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和大局意识,自觉承担保障出口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一)出口商品、企业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改善,国际评价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信心进一步增强,进出口商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质量意识、以质取胜和以质量求效益、抓市场、谋发展的意识显著增强。在重点出口行业、领域培育、树立更多优质企业典型。

  (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全社会齐抓共促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环境。

  三、主要活动内容

  (一)举行质量提升年活动启动仪式。召开全国视频工作会议,对质量提升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商务部领导讲话, 有关部门代表发言。各地组织参加分会场会议。

  (二)开展外贸行业倡议活动。组织有关商会向全体外贸企业发出倡议,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国以及出口目的国标准,守法经营,致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共同维护中国企业和商品形象。

  (三)继续开展中国商品宣传推介活动,树立“中国制造”良好国际形象。继续开展“中国制造”对外宣传,制作播放我重点行业出口商品的宣传片。组织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外国新闻媒体在华单位等参观我优质出口企业。继续组织在美国、英国、俄罗斯宣传团活动,推介我优质出口商品和企业。借助重要农产品国际性贸易会议平台,宣传推介我优质品牌出口农产品。

  (四)举办系列公共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广交会、华交会等重要展会平台,发放一批重点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手册。开展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外贸相关知识培训。以各商会网站为载体,建立完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平台。继续做好“提升中国出口商品质量的政策措施”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外贸商品质量的指导意见。

  (五)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组织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维护良好出口商品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意识。

  (六)组织外贸商品质量提升经验交流活动。在第110届广交会期间,举办全国性的经验交流活动,组织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代表交流经验,参观考察优质外贸企业。

  (七)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外贸商品质量宣传和提升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优势商品和本地区企业情况,通过独立组团等方式进行海外推介活动。

  (八)利用多种媒介平台进行宣传报道,持续提供新闻热点。制作、播放中央电视台英语专题节目。通过中央电视台英语新闻频道介绍中国在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国际商报开辟专栏,宣传报道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发表评论文章。邀请中央媒体参与质量提升年有关报道活动。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业经2008年4月1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激励和调动市直部门或单位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上争取引进资金是指各部门或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省以上部门或单位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无偿和有偿资金。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市政府按引进资金额度给予部门和单位经费补贴。
(一)无偿资金:
1、引进资金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补贴20‰;
2、引进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补贴20‰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整数的不进档)提高补贴标准5个千分点;
3、100万元以下的一事一议。
(二)引入有偿资金的,按《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最高补贴资金为100万元,多个不相隶属的部门或单位为同一项目争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划分经费补贴数额。
(四)经费补贴资金来源: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影响较大的项目,所需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市主管领导提交市长办公会确定经费补贴数额。
第四条 对在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参照市委制定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的考核认定:
(一)有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按当年争取资金超过上年的部分计算经费补贴。市财政局、发改委争取和引进资金经费补贴由市长办公会确定。
(二)其他非经济部门以当年实际争取的资金计算经费补贴。
(三)经费补贴以年度为计算期,按当年争取和引进资金的实际到位数额计算。
(四)补贴资金应用于补充部门和单位公用经费。
(五)下列资金不做为部门或单位争取和引进资金的数额:
1、国家及省规定有专门用途,每年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
2、各种救灾资金;
3、用于部门或单位自身建设的资金;
4、其他不应计入的资金。
(六)争取和引进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等部门认定。
第六条 在向上争取资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争取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申请经费补贴年终需填写《向上争取引进资金补贴申报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同时还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下拨资金计划书、批件复印件;
(二)资金到位进账单复印件;
(三)资金投入使用凭证复印件;
(四)资金投入所在地的政府证明;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年度经费补贴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拨给各部门或单位。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将经费补贴拨给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 向上争取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