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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6:1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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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一年一度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益,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防止一些地方和学校因片面追求升学率,采取各种手段限制部分学生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现象发生,现就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关于“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依法落实和保障每一个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权利。
  2. 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意愿,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做好初中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学生放弃中考和中途退学,或要求学生转校,或强迫学生报考某类学校,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3. 要全面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转变评价观念和评价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发展性的学校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用中考平均分和升学率给学校和学生排队的简单做法。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为了两国经济的发展,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和经验,促进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互相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以及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种质、样品等;
  五、双方商定的不包括上述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轮流派代表、代表团或授权各自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履行本协定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增加已定合作项目外的项目,并在当年执行。增加的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年度计划。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业人员考察或实习,由派遣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专业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二、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以及津贴费,津贴费具体金额由缔约双方商定。
  三、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科学实验用的种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费用互免,由提供一方交接受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缔约双方代表签署交接证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指定圭亚那应用科学院为各自的协定执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缔约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在乔治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增业            拉贾那
       (签字)           (签字)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 件

全许办(2003)2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产品审查部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为体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即日起,停止受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产品。

二、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申请,由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继续按规定程序完成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材料汇总上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如果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不再继续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产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停止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和检验工作;对于已收取的审查费、公告费和已经发生的产品质量检验费,一律不予退还。

三、 对于从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取消,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和强制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过度阶段的相关工作。

四、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即日起,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五、 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审查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完成过度阶段的工作后,不得再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这些产品的换发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2
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3
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4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审批


5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批


6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7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8
阀门生产许可证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9
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10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批(电视)


11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


12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1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14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批


15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16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



17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18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19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20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


21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22
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23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批


24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


25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批


26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27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8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批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9
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


30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31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


32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33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批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34
锚链生产许可证审批


35
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36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37
电力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批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38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39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40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41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批


42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批


43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44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


45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46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批


47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48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49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批


50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51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52
水泥电杆生产许可证审批


53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54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