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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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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4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已于2010年4月2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建设及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

下列情形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被予以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受让人无力开发,主动交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受让人因逾期未开发或无力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经规划部门审核确定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并公告。

第五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拟收回的地块,市国土部门依法对原使用者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进行公告。

(二)地价评估,签订协议。市国土部门根据我市基准地价进行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土地及地上构筑物进行评估后,委托土地储备工作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三)兑现补偿,移交地块。合同双方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用,移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第六条 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 对于尚未实施开发(含未进行大规模建设)并无原用地单位责任,需要对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可以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规费予以退回,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规划设计、勘探测量、土地平整的相关支出据实予以赔付,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补偿,并可以给予已缴纳出让金的1%作为综合损失补偿。补偿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另有决定的按决定补偿。

第八条 项目已大规模建设或建成并在使用中的,可以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在相关部门备案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建设现状及投入进行评估,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但涉及个人住宅部分,应保障其住房条件。市政府另有决定的,按决定补偿。

第九条 对于补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实施。

第十条 原用地单位应按照《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及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土地完全交付后,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支付完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第十一条 我市出台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政发[2005]1号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今后十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基本目标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几年,农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入了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农业法制工作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增强做好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

(二)明确农业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要坚持《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部门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基本实现。

——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农业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建立和完善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制度,形成功能完备、层次合理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健全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

——农业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有效,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农业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系统干部学法用法和农民群众用法守法的氛围形成。

(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确保在赋予管理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明确其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执行的必要条件。对农业发展计划和农业建设项目等事项,要切实负责抓好落实,既要履行好规定的职责,又要努力争取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的,要积极沟通、主动协调;与其他部门存在不同意见的,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按规定程序如实报请政府决策。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四)完善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农业部工作规则》,健全部务会议和部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发展和改革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部务会议或部常务会议讨论,集体决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相应的议事制度,保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合法化;建立各项会议制度,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基础和前提,确保调查研究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农业部门每年要制定重大问题调研计划,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要将调查研究作为衡量每个单位工作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六)健全科学性和合法性论证制度。建立综合的、行业的和法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水平。综合性、全局性的决策和农业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决策建议,要组织进行科学性和合法性论证,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

三、提高农业立法质量

(七)加快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以农业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应急机制、农村经营体制、国家农业支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当前,要着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权益保护、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大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体现转变职能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努力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推动各项支农政策制度化、法制化;对农业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八)加强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要增强立法计划的权威性,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农业立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计划。纳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必须是已经过认真调研、缜密论证,内容完善,制定条件已基本成熟的项目。对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能够通过执法或其他管理措施解决的,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安排立法进程,努力提高立法效率,确保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九)做好修订和废止工作。对于已制定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有与上位法不一致、被新的立法所取代、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立法机关或自行修订、废止。

四、推进职能转变,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职能,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管理。

(十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把行政许可设置关,防止随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论证。推进农业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许可项目纳入综合办公范围;开展网上申报和审批试点,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加强许可项目监督管理,跟踪许可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十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稳定的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中国农业信息网和电子政务建设,发挥《农业部公报》和有关报纸等媒介的作用。除涉密事项,所有管理制度和政务信息必须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方便管理相对人查阅。所有农业部许可项目审批结果一律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及时无偿向社会提供。

(十三)建立各种农业预警应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重大动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事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草原火灾事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物资筹备,提高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十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禁止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从事或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建设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五、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搞好农业综合执法。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内容,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已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在推进综合执法的同时,继续抓好渔政、草原监理、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十六)健全农业执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责明确到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建立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对有关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进行立卷归档,并不定期地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提高案卷质量。

(十七)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重点、分步骤对所有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培训,实现执法培训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执法队伍行风建设,树立农业执法良好形象。

(十八)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将执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解决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人员培训、听证和行政复议等所需经费,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尽快完善并抓紧实施农业执法基础设施工程规划,提高农业执法机构装备水平,增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打击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交流。要积极探索建立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

六、积极化解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

(十九)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积极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确保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二十)积极参与调处因假劣农资导致的民事纠纷。对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的违法案件,要坚持行政执法与民事调处并重的原则,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积极参与调处因使用假劣农资导致的民事纠纷。发现假劣农资导致使用者受害时,要明确告知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告知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农业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积极退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假劣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违法行为人的财产难以同时支付罚款和赔款时,应当优先保障赔款的支付。


(二十一)加强信访工作。深入贯彻《信访条例》,继续坚持和不断改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来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办理每一封群众来信,妥善处理每一位群众来访。要主动和善于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各方的支持,共同化解矛盾。要主动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纠正不依法行政、不落实政策的现象

七、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待视察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农业法律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虚心听取政协对农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积极应诉,依法举证、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十三)完善农业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超越职权、抵触法律法规等问题,要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农业法制的统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法受理、认真审理、公正处理,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附带审查要求,要认真研究,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由其他机关决定的,要及时送有权机关。加大对农业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建立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和督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十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沟通与交流,经常深入农业生产、经营第一线,虚心听取媒体和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于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和回复。探索建立接受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逐步实行监督员制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群众中聘请监督员参与监督、解决。

八、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二十五)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深入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将法制课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实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并将学法情况作为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十六)强化农业部门公务员学法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总体规划和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规定,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部人事劳动司重点做好部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小时;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重点培训部机关和省级农业部门法制骨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重点培训本级和地(市)、县(区)农业部门法制骨干。

(二十七)深化农业普法宣传教育。健全农业普法规划和计划,各种农业培训工程项目应当对农业法律宣传和培训做出安排,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律宣传制度,实现农业部门干部懂法、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经营,农民群众知法、用法维权的目标。要针对农时季节和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手段,采取送法下乡、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和黑板报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要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要宣传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素质和能力。

九、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

(二十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农业部门的一把手是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农业部建立农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和安排,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九)加强农业法制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十)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一)强化监督检查。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经济贸易局(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在市经济贸易局内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和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与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我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l、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交给市信息产业局。

  4、将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资产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

  (二)划入的职能

  1、市农业局承担的有关乡镇企业管理职能。

  2、广东省江门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江门食盐专卖局)承担的有关盐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商贸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本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五)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八)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十)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二)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生产事故。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工作、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和工业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文件、报告;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三)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

  (四)电力资源科

拟订本地区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本地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实施全市煤、油的配置方案,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产业技术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领域投资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有关政策及工商领域利用外资产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拟订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计划;研究提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及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组织需经国家和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工商领域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和协调落实;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指导上市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投向,指导企业技术开发及技术中心建设;申报或组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报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报引进设备免税、国产设备低税。

  (六)质量科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行业开展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生产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指导、管理质量中介组织(协会),配合市质量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七)工业科(挂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机械、汽车、化工、轻工、建材、纺织、医药、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车辆生产准入的有关工作;负责执行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调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务;联系各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八)流通服务科(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指导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九)市场建设科(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府有关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任务的落实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交流;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联系相关行业协会。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规政策,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食盐等活动,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负责审核和发放盐业经营许可证工作。

  (十)人事培训科

  负责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老干部的管理;负责人事、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提出经贸局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企业开展职工教育。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安全生产监督一科

  综合协调本局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本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研究、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特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治;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信息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防范事故对策措施;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实施;督促、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师)的培训、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公路、水运、邮政、电信、电力、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等工交能源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及监督审查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考核;对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产品实行综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建筑、水利、农业、林业、商业、旅游、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及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参与协调和指导相关行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监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三同时”情况;协调、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参与矿山安全救护及应急救援;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

  (四)安全生产监督四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涉及危险化学品部分)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

  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与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是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行政机构。内设企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制定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指导和组织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和服务,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普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行政编制60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兼任的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各1名),正副科长29名(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科长4名、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兼科长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险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职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