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房产局制定的《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具有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内容。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四)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五)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六)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七)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支出使用,并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护坡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分类和标准
第九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三个等级收费参考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分别是:一级为1.30元/平方米,二级为1.00元/平方米,三级为0.70元/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六项内容的服务标准达不到三级的不超过0.40元/平方米,具体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可以实行社区自治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开放式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为0.2元/平方米,主要用于该住宅区内的房产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由所在房管所收取,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原则上上述标准为上限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的认可程度,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浮动。
第十条 别墅、高级公寓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具有别墅、高级公寓和普通住宅的混合住宅区,其中普通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别墅、高级公寓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一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与收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地上和地下等不同位置、环境、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停放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第十五条 地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参考标准:
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10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有出入记录;车辆有智能化管理系统,配备防抢闯装置;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二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7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三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4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车辆停放有序。
业主大会确定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参照上述标准,可以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放不收费。
第十八条 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章 电梯服务与收费
第十九条 电梯服务收费包括电梯年安全检测、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电梯运行电费等四项内容。
第二十条 电梯年安全检测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等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但不得超过每户每月15元。
第二十二条 电梯运行电费,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安装电表,按每部电梯的电表计量,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原有住宅依据已有合同约定执行。
原有住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为每部电梯加装电表,逐步过渡到按电表计量,按户据实分摊的收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电梯的住宅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楼层业主,不交纳电梯服务费。如需使用电梯按合同约定结算与分摊电梯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电梯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电梯运行、保养、年检、维修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二)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三)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在5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四)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的,或由业主大会要求专人驾驶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价局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电梯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需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房产局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回函;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税务登记证书;
(六)备案申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物价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审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凭经审验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带上年度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审验。
第三十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大修,是指需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50%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更新屋面防水,更换室内、外排水管线等。
中修,是指需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以上,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对少量结构构件已形成危险点的房屋,一般损坏而需要进行局部修复的房屋,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设备需要局部更换、改装、新装工程及单个项目维修的房屋进行的维修。
小修,是指不需要拆除立体结构,为维护房屋及设备的功能,保证房屋正常使用进行的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以下的维修工程为小修工程。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参考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商与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向购房者明示。购房者在入住前必须与开发商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成立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需向市房产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试行)>的通知》(鞍价发〔2005〕68号)和《关于<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的补充通知》(鞍价发〔2005〕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略)

鞍山市物价局
鞍山市房产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斯民得税鹫 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
狻?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务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尖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内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
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1995年12月9日

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 财建〔2006〕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促进我国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4年开始,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在保持原来粮食直补政策稳定的基础上,2006年又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了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综合直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政策,加强财政支农强农力度,措施得力,效果良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的补贴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也为今后粮食调控和补贴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实现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
(一)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是完整掌握我国粮食产销基本情况,确保对种粮农户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客观需要,也是今后继续推进对种粮农民补贴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这项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将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完善“三农”政策、逐步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
(二)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要坚持简便易行、稳步推进、节约高效的原则。
简便易行,就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种粮农户数量庞大、相对分散,粮食生产地区差异较大,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采取简单易行的办法,收集相关信息。
稳步推进,就是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任务与目标。2007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2006年度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确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建设好中国农民补贴网。以后年度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整合相关涉农补贴,加强涉农信息管理,形成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网络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节约高效,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节约开支、便捷高效的原则,搞好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和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有关费用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逐年降低费用开支水平。要把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纳入“金财工程”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金财工程”的平台、网络和各地已建立的与农民补贴有关的网络、硬件设施,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三)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范围包括享受现行粮食补贴(目前仅指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下同)政策的种粮农户及农户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其他不享受粮食补贴政策的农户暂不填报。享受现行粮食补贴政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场、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这些农业生产单位中领取粮食补贴的最小核算或统计单位,视同一家农户填报。
(四)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农户基础信息(主要是农户的识别信息)、粮食补贴信息、粮食补贴相关信息(包括承包土地信息、种粮信息)。
粮食补贴信息实行年度统计制度。今年是建立统计制度的第一年,要对2004年至2006年的粮食补贴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完整准确反映。随着粮食补贴制度的规范完善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今后年度逐步实现粮食补贴信息的实时上报,实现对粮食补贴的动态管理。
粮食补贴相关信息实行定期统计制度,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本次统计2006年度的相关信息,下次统计之前,一些地方农户种粮情况如有重大调整,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及时修正。
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具体统计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以后年度的统计内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积极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
(五)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技术,积极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
(六)建设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完全依托财政内网,不再另建单独的网络。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内网,根据网络授权访问农民补贴服务器,完成网络应用操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组织实施、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属于中央部分的由中央财政负责组织管理;属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七)各地要按照“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要求,原则上应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采集基础数据,实现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管理的全国联网,动态反映种粮农民信息,随时监管补贴落实情况。具体格式和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八)各地已建有相关系统的,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资源整合、调整完善,做好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衔接,满足全国统一联网的需要,并逐步实现现有系统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并轨,严禁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三、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信息统计和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的管理
(九)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对本地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和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财政厅(局)长负责制。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建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是今年财政工作的重点之一,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财政厅(局)要责成负责粮食财政财务工作的部门牵头,组成领导小组,分工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共同完成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各省级财政厅(局)要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金财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系统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实施方案,对系统建设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十)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时间表”。今年12月底之前,重点做好人员培训、方案制定、联网准备、组织宣传等工作;2007年2月底之前,完成信息统计、数据录入及审核确认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对本地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负责,对不准确的数据或有异议的数据应责成有关地方及时修正。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对本省(区、市)数据负总责,确保本省数据准确无误。2007年3月底之前,全国完成数据联网上报工作。尚未实现网络联通的地方财政部门暂不通过网络传输和查询数据,暂时采取人工报盘方式。
(十一)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确保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岗位、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收集上报的统计数据逐级进行审核,逐级负责,并主动与农业、统计(农业普查办公室)、粮食等部门沟通核对,做到数据准确一致。对农民种粮补贴信息和补贴相关信息中的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等要一并实行村级公示,确保对农民种粮补贴及补贴相关信息数据得到种粮农民的确认。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数据丢失、外传、被盗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或“一卡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三)对各省(区、市)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工作,要制定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全国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
(十四)各省级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
(十五)有关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具体技术问题(如网络服务器的配置方案等)、技术支持与服务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另行通知。
附件:1.农户基础信息
2.农户承包土地情况
3.农户种粮情况
4.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
5.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填报说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附件5:


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
信息填报说明



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包括:农户基础信息、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农户种粮情况、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四个部分,原则上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填报范围为:享受现行粮食补贴(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下同)政策的种粮农户及农户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其他不种粮的农户暂不填报。享受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场、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这些农业生产单位中领取粮食补贴的最小核算或统计单位,视同一家农户填报。统计信息中的面积信息均按实际面积填报,不按折算面积填报。具体填报说明如下:
一、农户基础信息填报说明
(一)农户基础信息填报的统计时点为日历年度末,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此前已领取粮食补贴资金,但在2006年12月31日不存在的农户(包括农户之外的填报单位,下同),为与对种粮农民补贴情况(附件4)相衔接,也须填报农户基础信息。
(二)农户编号,是管理软件识别农户的唯一标识,由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管理软件规定的编号规则编号,不同农户的农户编号不允许有重复。
(三)户主姓名,填写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本号填报户主的身份证号码、户口本号码;有身份证的一律填报身份证号码;暂时没有身份证的必须填报户口本号码。
(四)家庭人口,按户口簿登记人口数填报,不能小于“常年务农劳动力”与“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合计。
(五)常年务农劳动力及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即,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的人,计入半劳动力数内。一个整劳动力按1个劳动力填报;两个半劳动力按1个劳动力填报。一年内累计外出务工在6个月以上的,界定为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
(六)家庭住址,在录入农户信息时,软件自动通过乡、村、组行政区划生成该农户的家庭住址,录入人员可以自行修改。
(七)存折编号、开户银行,是通过银行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必备信息,如果各乡通过存折或者一卡通发放粮食补贴资金,请填写该两项信息。
(八)农户基础信息可以通过管理软件“资料导入”功能批量导入,但是必须按照软件提供的“导入农户资料模版”的格式处理Excel文件。
二、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填报说明
(一)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填报的统计时点为日历年度末,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本表数据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三)原计税常产指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每亩常年粮食产量。
(四)粮食作物面积、经济作物面积、果园、水产面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
(五)没有列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耕地、撂荒地复耕、空心村治理等新增耕地面积,在“租种的其他土地”项目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六)本表的钩稽关系:
1.租种的土地面积=租种的乡村机动地+租种其他农户的土地+租种的其他土地
2.实际面积=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租种的土地面积-出租给其他农户的土地
3.粮食作物面积小计=水田+旱田
4.合计=粮食作物面积小计+经济作物面积+果园+水产+其他
三、农户种粮情况填报说明
(一)农户种粮情况中“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全年卖粮数量”、“全年卖粮收入”统计日历年度期间的数据(此次为2006年度);“年末粮食存量”填报上日历年度末的粮食存量(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播种面积,考虑复种因素,按不同季节、不同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填报,保留两位小数;其他项目保留到整数位,小数位四舍五入。
(三)其他品种,包括谷物中的杂粮、大豆之外的豆类、薯类。
(四)本表的钩稽关系:
1.合计=小麦+玉米+早籼+中籼+晚籼+粳稻+大豆+其他品种
2.全年卖粮数量≥卖给国有粮食企业+卖给私商粮贩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填报说明
(一)本表按农户实际领到的补贴情况,分年度据实填报。
(二)大部分地方是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计算出农户的补贴金额,据实填报。个别地方是按不同品种的播种面积、规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对种粮农户实施补贴,按以下方法填报:补贴面积按享受补贴的不同品种的播种面积合计数填报,如小麦补贴面积为10亩、玉米补贴面积是5亩,则补贴面积为15亩;补贴面积类型为“粮食播种面积”;补贴金额填报当年领取的补贴总额;补贴总额除以补贴面积,倒算出补贴标准填报。
(三)本表中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四)粮食直补中,补贴方式(“按面积补贴”、“按商品量补贴”和“其他”)只允许录入其中一种。
(五)13栏“补贴依据”包括:计税常产、粮食产量和其他三种。
(六)综合直补,由于2004年和2005年没有综合直补,故表格内2004年、2005年综合直补相关单元格不允许录入数据。综合直补的补贴面积类型中,按粮食直补面积兑现综合直补资金的,在“其他”栏填报;补贴面积类型中的承包面积指二轮土地承包面积。
(七)本表的钩稽关系:
1.历年合计=2004年+2005年+2006年
2.补贴金额=补贴面积(数量)×补贴标准
3.补贴面积小计=粮食播种面积+原计税面积+承包面积+其他
4.粮食直补小计=按面积补贴金额+按商品量补贴金额+其他金额
5.补贴金额合计=粮食直补小计+综合直补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