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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04:4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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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猪肉市场和“限塑”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近期,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水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含“瘦肉精”猪肉,超薄塑料购物袋,市场消费环境更加复杂,市场监管任务更加艰巨。新的形势对现阶段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深入研究、积极作为,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市场监管的重大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来,认真做好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关于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水果、蔬菜等农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消费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1.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制和职责权限,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品种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工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有关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要加大对各类经营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巡查力度,重点围绕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进行巡查;根据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防止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要引导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投资改造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硬件设施,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市场的档次和水平;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切实稳定农产品价格。

  (二)关于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主体。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各类经营猪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清理检查,检查市场中猪肉经营者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监管执法,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市场巡查、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猪肉经营户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切实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3.加强行政指导,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指导高效、灵活、便民的特点,指导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猪肉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等,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强化场内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制度,引导经营者完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三)关于市场限塑整治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的集贸(农贸)市场对“限塑令”的执行还不是十分到位,仍是限塑整治的薄弱环节,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坚持不懈地将市场限塑整治作为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形成强有力的正面引导。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深入宣传不合格塑料袋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的危害,增强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主动性、自觉性,引导消费者转变购物习惯,争取更广泛的支持配合,强化限塑工作的群众基础。

  2.加强监管执法,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继续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特别是提供明显无合格标识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严厉处罚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异地协查制度,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密切追踪源头和流向,强化限塑工作生产领域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综合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市场,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二)加强教育学习。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

  (三)加强工作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质检、商务、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加大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规[2009]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荆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三条 将大学生统一纳入本市市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保对象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工作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所在高校配合。大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办理参保登记,高校将学生参保资料集中后,以学校为整体单位及时统一报医保经办机构。

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低保对象的大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称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

第七条 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中小学阶段学生筹资标准执行,即200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大学生个人缴纳3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对象的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纳)。今后缴费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其中2009年大学生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为90元,重度残疾、低保对象大学生参保享受政府全额补助。补助资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地税部门征收。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费可先行归集后再统一上缴地税部门。大学生按参保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在校大学生正常入学时所在年度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九条 大学生参保后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第四章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医保基金10%用于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90%用于住院医疗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线(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和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除外),具体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惠民医院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惠民医院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第十二条 大学生住院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和乙类药品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个人自付10%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

第十三条 大学生在缴费时间段足额缴纳费用的,其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时间为该学生整个参保年度。未在缴费时间段足额缴纳费用以及中途新增的学生,其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之日起的次月1日。大学生中途断保3个月及以上重新续保的,应以重新续保并缴费后次月1日为起始时间,延迟3个月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断保后重新续保,以前的参保年限不作为今后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缴费累计年限。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十四条 医保基金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最高封顶线制度。大学生参保不满3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3万元;参保3年以上(含3年)不满5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4万元;参保5年以上(含5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5万元。已在荆州市各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超过大学生医保封顶线以上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的大病医疗。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已参保的大学生患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和抗排斥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第十六条 已参保的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已参保的大学生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或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休学、实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的,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市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已参保的大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三)因本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按国家规定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和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学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可自主选择。低保对象除急诊或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转院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外,其他情况就医治疗原则上首诊应在定点的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大学生医保医疗服务协议和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条 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职工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因转诊或紧急抢救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按居民医保结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相关责任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与居民医保工作相关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医保工作。大学生所在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参保、就医管理和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大学生医保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有效期5年,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

  (二)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和专科院校(含各类成人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2)。

  (三)高级技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可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3)。

  二、企业内部员工的报考

  (一)企业员工参加尚未列入我市职业(工种)鉴定范围和全市尚未实施统一考核的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报考初级工,由企业造册,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中级),由企业组织员工统一报名。

  (二)企业员工参加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部分的有关办法报名。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的报考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经市、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由学员所就读的办学机构造册,持学员身份证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技能鉴定(含中级)的,由学员自行报名,也可由办学机构造册,组织学员参加统一报名。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均应完成规定学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方可报考。

  四、本科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教师的报考

  (一)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及高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4)。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并取得本专业学位,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经过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5)。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的,经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新知识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6)。

  (四)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五、报考所需证件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

  (一)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培训证书或相应职业(工种)工龄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三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和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报名。

  (三)报考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四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和高等院校毕业证报名。

  (四)参加特种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还需出示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需自带二张相片及单位证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无身份证确认手续后,方可报考。

  1.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确认;

  2.应届毕业生尚未办理身份证者凭毕业生推荐表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确认;

  3.本市各类院校在校生尚未领取身份证者,凭学校证明及学生证办理确认;

  4.在报名(摄像)后丢失身份证者,持派出所(或单位)证明、准考证办理确认。

  六、其他

  (一)符合《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考人员,应凭有效证件、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书,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报名。

  (二)其他各类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深圳市招调工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南》的报考程序报名。

  (三)需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当年度技师或高级技师考核有关文件的规定报名。

  (四)各类报考人员均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地点报考。


  注1 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注2 此项原文为:2、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

  注3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注4 此项原文为: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5 此项原文为:2、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6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