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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4:5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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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卫生局


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卫发〔2009〕1号





机关各科室:

《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九日









抄送:省卫生厅办公室,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市优化办,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局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高效运转机制,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行政事务指机关各科室之间(含爱卫办、地病办、医鉴办和各学会组织)和科室与领导之间办理公文会稿、行政审批事项会审、审批、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外部行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内部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提高效率、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相对人。

第五条 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第六条 承办的主体科室对卫生行政事务的受理、评审、会审、送审、审批等环节承担全程责任。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 主管科室受理 主管科室初审 专家现场评审 法监科合法性审查 分管领导审核 集体评审 局长审批;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 主管科室受理 主管科室初审 专家现场评审 法监科合法性审查 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依照娄底市卫生局印发的《关于卫生行政事项限时办结的若干规定》(娄卫发〔2008〕31号)执行。

第八条 机关公文传(转)阅、会签等事务,明确了办结时限的,按照明确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公文传(转)阅、会签等原则上当日办结,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公出差的除外)。

第九条 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决定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承办科室按下列规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或作出批示(交办)的局领导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一)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已明确了办结时限的,按照明确的时限办理;

(二)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时限的,从其规定;

(三)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且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办结时限的,承办科室应在知悉会议决定或收到批示(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会议决定或者局领导批示(交办)给2个或2个以上科室办理的,由牵头科室负责会同其他科室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牵头科室的,由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别办理。

第十条 印发规范性文件时,承办科室拟草后,需起草发文依据与说明,并经法监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再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编号和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待市法制办登记审批编号后,再由承办科室负责印发。

第十一条 各种行政事务因情况复杂而不能按期办结和需要延期的,承办科室应当按规定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或写出书面说明,由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行政事务的,属超时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关于卫生行政事项限时办结的若干规定》(娄卫发〔2008〕31号)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局监察室、办公室、法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超时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因超时办理,局机关受到市政府处分的,承办科室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督查督办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
,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89年7月24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现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有关省级团委组织部,要按照《纪要》提出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对于缓期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农牧区基层单位,要按照《纪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划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至七日,团中央组织部在内蒙古协峰市召开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十省、区团委组织部和部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试点县团委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实际出发,讨论制订了在团十三大前基本完成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的具体措施。团中央组织部部长姜大明且会讲了话。

  会议认为,在贯彻团十二大决议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中,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把实行团员证制度作为团的建设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集中颁证阶段工作任务,有的省、区的颁证面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去年以来,一些边远省、区团组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开展颁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对于确保团员证制度在全团的顺利实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团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层团组织完成了颁证工作,有五千多万团员已领了团员证。

  会议对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提出了意见。会议指出,去年团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到团的十三大前要在全团范围内建立起以团员证为媒介的新的团员管理制度,这是全团实行团员证制度的总目标。鉴于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与其它地区的差异,根据团十二大关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的有关精神,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已经完成颁发团员证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到建立和巩固团员证管理制度上来。[这些地区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要依据团中央颁发的《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团员证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要以年度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基本功能,努力建立起新的团员管理机制。

  第二,基本具备颁证条件但尚未颁证的地区和单位,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抓紧进行颁证工作。边远贫困地区面积较大的省、区团委组织部,要把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作为团十三大前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安排上,要把颁证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起来进行。当前,要抓住有利机,结合各地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基层团组织"双合格"建设和团员轮训开展颁证工作,确保颁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团中央组织部在前一段提出的关于颁证工种的各项具体要求,不能草率从事,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取得好的工作成效为最终目的,防止走过场。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所需各项经费,主要靠当地团组织开动脑筋,,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解决。团中央将对这些地区的颁证工作给予一定的资助。各有关省和地、州、盟团委应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少数尚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单位,经过认真划定后,在团十三大前可缓期颁证。

  1.缓期颁证的范围限于边远贫困的农牧区。

  2.缓期颁证以乡、镇团委为单位。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划定为缓期颁斑点单位;(1)地广人稀,交通极为有便;(2)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群众的温问题尚未解决;(3)基本上全民信教,团组织长期松散瘫痪。

  4.划定缓期颁证单位程序:(1)由团县委调查摸底写出报告;(2)由地、州、盟团委汇总审核;(3)由省政府级团委批准,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省级团委报团中央组织部的报告,应注明缓期颁证乡镇团委数和缓期颁证团员的准确数字。上报时间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会议还讨论了团中央对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作的资助问题。由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向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无偿提供六十万本团员证,一万册《团员证管理手册》。另向内蒙古、西藏、新疆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各提供一万元,用于制作两种对照文版的团员证,此次资助共计二十五万元。会议要求以上各项资助应用于省级以上的贫困县,原则上不允许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