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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1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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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8〕4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

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钢铁、玻璃、印染、电力、造纸、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新建锅炉项目、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耗水15万吨以上的各类项目、以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查的投资项目(含内外资,以下简称项目),实行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审。

第三条 建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审查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下设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协调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联审办由与投资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条 符合联审范围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年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

(五)排污指标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防治措施和总量控制方案等;

(六)项目主要工艺设备清单和能效指标,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减排先进工艺、技术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严把产业准入关,认真甄别项目。对符合市级联审要求的项目,由县区发改委(经贸委、经发局)出具正式转报文件,且由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经委窗口。市经委窗口根据项目分类处理:对只涉及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的项目,出具联系单,分送市发改委、环保局;对涉及合理用能、排污总量控制、安监评价等多方面审查内容的项目,分送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市经委窗口负责回收联系单,报联审办,联审办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要评估的项目,联审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如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联审办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提交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消费量在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含电力变压器800千伏安)以上及年耗水1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联审办委托有资质的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列支。评估机构应在承接评估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第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能耗指标等;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环保设施能否满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艺流程或项目中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设备的能效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余热、余压、废水回收利用情况;

(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设置布局;

(八)新增污染物是否实行替代。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结果负责;凡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评估。

第九条 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及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用能总量、能源品种是否合理;能效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是否符合市能耗限额要求等。

第十条 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造成能耗增加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扩大的,项目业主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办理有关变更报批、核准、备案手续时,提交变更后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及排污总量控制专篇所提出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要求进行设计。

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通过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设计文件,降低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标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和环保竣工验收等专项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万元增加值能耗1.56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对未按规定取得联审办出具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不予报批、核准或备案。对擅自投资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能耗指标、污染防治及总量控制等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期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改;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设计的项目,有权责令项目业主、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节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文件失实的,不予继续承担评估报告编制工作;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联审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4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3号)同时废止。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 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组建编制组;
2 、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 、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 、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 、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 、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 、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 、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 、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 、成立编制组;
2 、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 明确任务;
3 、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 、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 、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
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 、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 、征求意见。
七、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业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八、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九、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十、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序 号 │条 号│ 提供意见 │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概况;
2 、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二、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三、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会议概况;
2 、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 、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 、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 、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四、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五、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六、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七、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部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二: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写。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
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 、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 、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 、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 、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件三: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 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
开 本│ 正 文│每面│每行│行 空│ 版 面 │天空│地 空
尺 寸│ 用 字│行数│字数│ (点) │ 尺 寸 │(mm)│(mm)
(mm) │ │ │ │ │ (mm) │ │
───┼───┼──┼──┼───┼────┼──┼───
│ 五号 │ │ │ │ │ │
140×203│ 宋体 │ 30 │ 28 │ 5.25 │103×162│ 22 │19
│ │ │ │ │ │ │
───┴───┴──┴──┴───┴────┴──┴───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
序号│页 别│位 置 │ 文字内容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 │ 封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二号宋体
2 │ │ │ │
3 │ 面 │第2行 │ 19×× 北京 │五号宋体
──┼───┼───┼───────┼──────────
4 │ 扉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三号宋体
5 │ │第2行 │ (限内部发行) │四号宋体
6 │ │第3行 │ 主编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7 │ │第4行 │ 批准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8 │ 页 │第5行 │ 施行日期 │新五号宋体
9 │ │第6行 │ 出版单位名称 │四号仿宋体或专用字
10 │ │第7行 │ 19×× 北京│五号宋体
──┼───┼───┼───────┼─────────
11 │ │第1行 │ 通知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通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12 │ │第2行 │ 通知文号 │五号宋体
13 │ 知 │第3行起│ 通知正文 │五号宋体
14 │ │倒第2行│ 批准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5 │ 页 │末行 │ 批准日期 │五号宋体
───┼───┼───┼───────┼─────────
1 │ 编 │第1行 │ 编制说明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二行占二行居中
1 │ 制 │第2行起│ 编制说明正文│五号宋体
1 │ 说 │倒第2行│ 主编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 │ 明 │末行 │ 日期 │五号宋体
───┼───┼───┼───────┼─────────
20 │ 目 │第1行 │ 目录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空三行占三行居中
21 │ 录 │第2行起│各章及附录标题│五号宋体
───┼───┼───┼───────┼─────────
22 │ 正 │第1行 │各章及附录标题│题序四号黑体、标题四
│ 文 │ │ │号宋体;另面起,上空二
│ 与 │ │ │行占三行居中
23 │ 附 │第2行起│ 条文内容 │条序五号黑体,条文五号
│ 录 │ │ │宋体
24 │ 内 │ │图表名称及编号│新五号黑体
25 │ 容 │ │条文、图、表注│六号宋体
───┴───┴───┴───────┴─────────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
图1-2.
140 140
┌────────────┐ ┌────────────┐
│ 40 │ │40 │
│ ××××建设标准 │ │ ××××建设标准 │
│ (限内部发行) │ │ │
2│ │ 2 │ │
0│ 主编部门:××× │ 0 │ │
3│ 批准部门:××× │ 3 │ │
│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25 │ │25 19×× 北京 │
│ ××××出版社 │ │ │
│ 19×× 北京 │ │ │
└────────────┘ └────────────┘
附图2 扉页格式 附图1 封面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 mm) (图中尺寸单位: mm)



1990年10月25日
提货收据未收回 重复提货成诈骗

李崇军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上午,江西省吉安市“万客隆”商场批发部仓库保管员杨文志,交给本商场司机李德生一张吉安市“万达利”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提货联,委托他到该公司提运“四特”白酒200箱,计1200瓶。李德生驾驶商场一辆货车前去提货。货车满载只能装90箱白酒,尚有110箱“四特”白酒不能一次提完。“万达利”公司仓库发货员王三泉遂开出一张110箱“四特”白酒的暂存收据,交给李德生。随后,“万客隆”商场的又一辆“跃进”货车开来公司,李德生即要求王三泉将暂存的110箱白酒让“跃进”货车装上一并带走。王三泉在发出110箱白酒后,因疏忽未将交给李德生的暂存收据收讫。当晚,李德生发现发货方未将11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收回,便产生了重复提取该110箱白酒据为己有的想法。后来,李德生担心自己亲自提货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朋友廖定军,由廖将110箱白酒提出。李德生将这批价值9240元的白酒销售后得款7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德生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德生的行为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李在第一次提取110箱白酒时,“万达利”公司的发货员王三泉违反了见单发货的制度,忘记向李收回暂存收据,任其将110箱白酒拉走。由于王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该公司另一批110箱白酒的所有权转移,蒙受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并使李不当得利。李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又不主动退还,属于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李在数天后委托他人(廖定军)持暂存收据提货,是有文字根据的;他把白酒销售给他人,则是对不当得利的处置。因此,对李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不当得利责令其返还全部财物或价款924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德生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李德生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李明知商场委托他提运的200箱白酒已经全部提运完毕,但他发现发货方未将11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收回,便产生了利用发货方的过错,骗取“万达利”酒业公司110箱白酒的故意。这种故意与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是受害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便受益方取得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仍然加以接受和占有。而李德生的诈骗故意,则是在受害方(“万达利公司”)的实际损失尚未造成,自己也未获得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形成,其目的是要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不敢亲自提货而委托他人(廖定军)提货,表明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但他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李的行为符合诈骗的主观要件。
(二)李德生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李明知自己手中的暂存收据是一种实际交付过的有据无货的单据,但他隐瞒事实真相,委托他人去重复提货,这无疑是一种诈骗行为。这种诈骗行为与不当得利也有明显区别。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不当得利人本人并无违法行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有时也可能是第三者)的过错所形成,而不是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人只是消极地获得利益,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攫取利益。而本案李德生的行为,则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动实施的。正是因为李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方法,蒙骗了对方,让他们自愿发出110箱白酒,其犯罪目的才得以实现。因此,李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