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7 21:1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管理(以下简称采沉区),保障采沉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采沉区的治理精神,结合本市采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采沉区内的避险搬迁、综合治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沉区的管理、治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沉区的相关工作。  
新抚区人民政府和东洲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负责所辖区内采沉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包括土地清空后的生态治理专项规划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 采沉区受损土地在未恢复完全使用功能前,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治理。  
在采沉区进行的土地利用和治理项目必须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审核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 采沉区的综合治理及生态恢复,应当坚持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谁治理、谁受益原则。
第七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采沉区地面监测工作,完善采沉区预警预报系统。
第八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对采沉区进行地质监测,监测结果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布。采沉区地质监测所需经费从采煤沉陷专项治理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沉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和房屋危险鉴定报告制定脱险安置计划。采沉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政府公布的采沉区脱险安置计划进行避险搬迁。
情况紧急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可以强行组织拒绝避险搬迁的单位和居民进行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
第十一条 实施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位于采沉区范围内;
(二)房屋处于危险状态;
(三)有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出具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实施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的工作程序:
(一)由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紧急避险搬迁公告,明确紧急避险搬迁的期限和要求;
(二)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组织工作,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安排紧急避险搬迁周转房或者发放避险搬迁过渡期补助费;
(四)公告期满,区人民政府和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强制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搬迁;
(五)紧急避险搬迁工作完成后,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自来水、煤气等单位停电、停水、停气;
(六)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危险房屋,并负责组织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残土的清除工作。
第十三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在拆除危险房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灭籍手续。
第十四条 采沉区土地资产及地面附着物残值产生的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采煤沉陷专项治理资金帐户管理, 用于采沉区的管理、监测和生态恢复。
第十五条 采沉区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临时性建筑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采沉区已租赁的土地,并不予补偿。  
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对前款所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占用采沉区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采沉区土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十八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加大对采沉区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巡查巡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规划、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搬迁而没有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搬迁,以及未按照紧急避险搬迁工作程序实施紧急避险搬迁的,致使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引发社会混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采沉区的单位和居民未按照政府公布的脱险安置计划规定的期限进行避险搬迁,或者拒不实施紧急避险搬迁的,因发生灾害造成的损害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采沉区,主要由老虎台沉陷区与龙凤沉陷区两部分构成,西起南台一街以西200米,东至东洲区人民政府西侧,北至榆林路、矿电铁北干线,南至东露天矿北邦、龙凤路;四条受采煤活动影响而对周边造成严重破坏的地质断裂带,以及西露天矿北邦边坡变形区。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复的抚顺矿区采煤沉陷区分布平面图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代化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石安洲

摘 要: 城市化从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阻挡的潮流。无论从何种角度观察,作为经济现代化标志之一的城市化都会给民族地区带来全面的挑战,尤其表现在民族传统知识方面。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迅猛推进,以无法阻挡的穿透力渗透到民族文化的刚性结构中,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化”与“文化多元化”的矛盾,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关注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为此,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特点,明确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原则,确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内容及其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法律保护 文化多样性

一、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意义

在21世纪多元文化社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目前,世界各国的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一方面,世界各民族正面临一场深刻的现代化革命,每一个民族都要在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都要协调处理好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现代化是每个民族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每个民族都不应当拒绝现代化;另一方面,每个繁荣昌盛的民族都应保存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和本民族的基本特点。丧失现代化将意味着民族的贫困,丧失文化传统则意味着民族的消亡。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如何在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好现代化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复杂关系,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21 世纪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存繁衍与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与精神产物。由于不同民族创造并发展、拥有了不同的文化,因此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组成部份,甚至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文化权是一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文化得到保持、保护与发展的权力,对于衡量民族平等及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说来,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文化,这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全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现象的差异,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发展地区, 例如在中国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 传统医药产品的人均消耗是现代药品的两倍以上,在一些偏远地区, 传统医药是穷人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药品; 在发达国家, 草药的需求近年来也不断增长,仅在欧盟国家市场上1999 年就达119 亿美元。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 世界市场上的草药产值已达到430 亿美元, 并且每年还在以5%~15%的速度在增长。
(三)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世界上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由农民根据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种选择和土地利用习惯而保持的, 并为当地带来了其他利益, 如食物多样性、增加收入、稳定产量、保护环境、减少虫害和疾病风险, 增加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等, 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体裁的文学艺术如音乐、舞蹈、手工艺制品等方面的创作源泉。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 世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球化发展趋势彰显。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赋予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二、目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

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保护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方法。目前抢救、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工作的法治步伐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加快。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6 个缔约国, 到2002 年底, 全世界共有125 个国家和地区的730 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其中包括中国的29 项。1989 年UNESCO 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 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范围。2002 年9 月UNESCO 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 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也在组织起草过程之中, 并准备提交UNESCO 第32 届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还呼吁各国加强立法, 建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机制。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方面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它管理的21 个国际条约中有6 个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在加大努力。2003 年7 月, WIPO 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政府间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五次会议, 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提出了切实的建议。2003 年9 月22 日到10 月1 日, WIPO 成员国大会第39 次系列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决定拓展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另外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 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新中国成立伊始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近年针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调研和国际国内专题研讨会, 并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云南省于2000 年9 月率先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也于2003 年1 月实施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在立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我国某些民族民间文化富集的地、州、市也制定了结合本地情况的更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即已出台《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积极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现已进入第六稿修改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 我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备地建立起来。首先是有些方面的情况还没有立法,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其次,有些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一定困难,省内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方面的不足较为突出,这是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之处。再者,立法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现行的法规, 只是把可移动的有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包括进去,而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大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没有包括进去。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空白, 无法可依。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如自然人文景观、自然的历史的国家公园等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健全起来。必须通过查缺补漏, 把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全部纳入。
( 二) 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存在重开发利用、轻规制保护的问题。往往是某处一经被划入文化遗产或定为国家或地方文物文化保护单位,随之而来的是周围的环境被商业开发, 旅游设施也随之建立, 而对它实实在在的保护却落不到实处。那些未被划为文化遗产和文物文化保护单位的, 仍处无人问津、风吹雨淋状态。在这里, 应该指出的问题是由于经济效益和由此引发的示范连动效应, 常会在旅游开发区或其周边地带引发一窝蜂式的无序性开发。和周边社区隔离开来的孤立的村寨示范景点, 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带动整个地区的发展, 确实也有质疑的必要。发展旅游产业所带来的收益的公平分配问题, 也值得我们深思。在现行体制下, 很多时候往往是外来投资者和旅游公司获得了最大限度的利益, 而和旅游目的地社区为旅游产业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有时, 也包括文化方面的代价) 相比, 他们的收益常常是不成比例的。除一些接近于体力劳动型的岗位, 当地民众一般是和旅游产业的很多重要职位,尤其是管理岗位无缘的。在不少情形下, 地方政府因发展旅游产业获得了很多财政方面的好处, 可当地各族普通少数民族民众, 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 却未必能够获得应有的收入。
(三)、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保护存在明显不足。从法律制度上看, 我国目前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的保护, 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保护都存在明显困难和不足。中国近20 年来建立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针对现代知识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很难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保护。
著作权法对受保护作品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 权利主体特定, 保护期限有限。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就权利主体而言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作者, 其创作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缓慢过程的产物, 就其保护期限要求是永久的, 因此, 民族传统文化很难获取著作权法保护。如利川土家族民歌《龙船调》②被不少人演唱获取丰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却没有谁向利川土家族人民支付过报酬, 有时甚至连署名权也受到侵害。由于有的少数民族古籍以手抄本方式传世,一部作品在上百年的时间内处于不停的复制之中,而且皆是归私人所有,口头流传的作品更是如此,大致内容相同的作品经民间历代多人的传诵,已有多种不同的版本,这些民族古籍的知识产权问题显然要比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复杂得多,用《著作权法》不完全套得上。现公布出版的少数民族古籍,一般署的是整理者的名字,但口头传诵、手工传抄的那些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也应该尊重? 如何妥善处理? 目前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什么版权纠纷,但已发现在引用这些少数民族古籍不注明出处的侵权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理应加强,以防患于未然。除了版权问题外,由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民族古籍被倒卖到国外的并不是个别现象。这种民族古籍流失,与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有直接关系的。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归属权,现在没有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似乎不够妥当,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
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要求有新颖性。判断新颖性主要是以在公开刊物发表为标准。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一般不存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但在民族地区却基本上是公开的, 且专利保护的期限也不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一些少数民族独特工艺品的生产工艺现在正被不少投机商人利用而大发其财, 现实中却无法利用专利法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一些少数民族通过千百年的劳作和生活习惯积累的土著知识保护了极为珍贵的生物多样性, 如西南少数民族保存了数以百计的旱稻品种, 但对少数民族保存下来的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等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却未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 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这些物种资源被合理利用后, 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 给有关利用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和精神财富, 但土著知识的持有者却通常连署名权都得不到保证, 更别谈经济利益了。这些现象凸现了现行专利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无能。
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 但不是所有民族传统文化知识都能满足注册要求, 且商标权的转让制度也不适合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只在局部领域可以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进行保护。如对民族特色传统工艺产品可利用商标法通过注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为证明商标,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有未公知的专有技术。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及于表达的建筑、雕刻、绘画、舞蹈等民族传统文艺作品。涉及到可称为文物的物质文化可利用《文物保护法》加以保护, 但民族传统文化大量的是非物质文化。因此, 现有这种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主体的权利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完善本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是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采取的通用办法。日本1950 年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 美国1976 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 埃及认为民间传统文化是群体的集体财富, 国家是文化的拥有者, 使用者应向国家缴纳使用费, 同时认为传统文化保护期不受限制。突尼斯除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 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 形成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③
如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从根本上说是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完善, 积极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我国在立法上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云南、贵州的立法只解决了行政保护, 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代表人、传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三是权利客体, 即哪些传统文化应纳入保护范围。四是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五是权利内容: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必须注明出处, 必须缴纳使用费, 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专项用于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六是地方政府保护职责、权限、方法。七是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完善的立法是强化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政府保护行为, 减轻政府保护负担, 推动民间保护发展的重要条件。
与此同时, 结合我国实际, 民族地区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上应通过积极的政府行为有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又是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自主地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④。等多个方面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这就是说, 保护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不被破坏、知识权利不受侵犯, 繁荣、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因为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个区域内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能充分代表并实现该区域内民族的公共利益。因此, 民族地区政府理所当然是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法定代表和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只有它才能担负起民族传统文化实际的保护职责。
民族地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民族地区政府虽没有立法自治权, 但它们在履行保护职责中有立法的提案权。根据我国现实中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政府对立法的推动能很好地促使人大立法。我国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迄今缺乏系统保护, 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缺失。我国是一个有55 个少数民族的大国, 各少数民族都有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 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绝不仅及于中国, 对世界都有深刻影响。加强立法, 能充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云南省2000 年9 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贵州省2002 年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实施看, 都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为它们都从根本上肯定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 规定了保护的原则、范围、方法、措施和责任。目前我国还有广西、宁厦、内蒙、新疆、西藏、青海、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数民族较多的区省尚无据可循。
立法, 是当今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 因此, 作为族地区政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出台全国性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注释:
① CarlosM Correa.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 专利法研究. 2003; 447~469.
② 《龙船调》原是湖北利川城乡在逢年过节、社火灯会期间演唱的花灯调, 名叫“种瓜调”, 1956 年经初步整理定名“龙船调”, 1957 年在全国第二届民间音乐舞蹈比赛大会上, 利川农民民歌手王国盛、张顺堂演唱了《龙船调》, 之后传遍全国, 传遍世界, 20 世纪90 年代入选世界25 首优秀民歌之列。
③ 王晔1 没有保护, 民间文化就会没落[J ]1 文化月刊,2004, (3)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 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参考书目:
[1] 杨福泉. 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J ] . 思想战线,1998 (5) .
[2] 李子贤.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存教育刍议———以怒江峡谷诸民族为例[J ] . 思想战线,1998 (4) .
[3] 王天玺. 建立民族文化大省,政府树立文明进步形象[J ] . 云南社会科学,1999 (2) .
[4 ] 李明霞. 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期盼法律保护[N] . 法制日报, 2002 - 5 - 10.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本地方、本部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现就加快发展我国技术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是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开拓技术市场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20年来,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交易形式不断创新,服务水平日益提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的技术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2. 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技术市场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更加普遍,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要素市场。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架构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和转化效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保障,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技术市场促进成果转化主渠道的作用,加速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科技行政管理主管部门都应该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技术市场对提升我国科学技术整体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
3.我国技术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对于我国科技进步和科技实力的迅速增长而言,其功能和效力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仍需加快培育和完善。为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全面调整,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技术市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加快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环境。
二、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4. 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营造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和促进技术转移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做出积极贡献。
5.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需要,新时期我国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遵循“培育、引导、规范、提高”的方针。继续采取综合措施加快培育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市场迅速健康发展;通过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转化;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制度,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市场对外开放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服务。
6.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十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规范有序,能够有效配置科技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年递增10%以上。
三、加快技术市场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加强政府宏观引导
7.在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有关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交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地方性技术市场法规、政策,形成健全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全国技术市场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8. 进一步落实现有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研究和完善持续激励自主创新和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体现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与再创新,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研究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建立技术市场奖励制度,稳定、吸引科技人才队伍。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中,增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权重。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
9.加强政府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和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技术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赋予的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明确技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与条件,与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各自的工作分工与职能,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引导和加强新闻媒体对技术市场的宣传和社会监督。
要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非法手段侵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权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技术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强技术市场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对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维护国家技术安全和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经费支持,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动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健全技术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和记录以及开展信誉机构认证等工作,推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基础工作建设。
四、发挥技术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11.技术转移是实现自主创新战略目标,推动产业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技术市场要将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移作为一项主要职能,加速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构建高效的技术转移通道,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集成应用的主体, 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12.要结合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除涉及保密外,应在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使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的渠道源源不断地进入生产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要根据技术转移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形成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或管理机构,重点开展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工作。
13.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加强对技术转移国别政策的研究,积极利用国际技术规则,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市场促进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先进技术流动和转移的市场环境。强化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有计划地建立国际技术转移窗口,加速国际间的技术转移,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利用境外技术和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内科技中介机构合作,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国际技术转移能力。
五、推动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良性互动
14.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先导作用,通过市场引导,调整科技创新目标,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不断增加科技投入的良好机制。
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衔接。建立和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根据科技创新活动从研发到产业化不同阶段和不同性质的资金需求,积极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风险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产权交易规则,推进全国技术产权交易行业组织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推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评估和市场评估,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交易,构建创新成果转化的绿色通道,迅速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推动技术流动与人才流动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的产学研结合方式,鼓励科技人才以知识产权参股、兴办联合实体或成立股份制企业等方式进入企业,为技术市场创新增添活力,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整合技术市场中介服务资源,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水平
15.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发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评估、科技风险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鼓励民营企业及民营资本参股和进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实现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目标。
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各类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整合科技中介服务资源,根据创新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的全程服务链条,创建和发展以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开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机构等为主的技术市场协作服务机制。
支持和培育一批国家级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自主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推广等试点,使其发挥技术市场主导和示范带动作用,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
16.促进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健全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资质认证和服务标准。发挥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七、加强技术市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技术市场管理经营队伍素质
17.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作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教育和培训基地,设立技术市场专业人员培训经费,对技术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为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从国内重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中筛选中青年业务骨干,分期分批输送到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或国际技术转移组织中进行定向培训,加快对复合型高素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进入技术市场创新创业。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开发。逐步提高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注入活力。
18.加强对技术经纪人资质制度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认证制度。国家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八、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市场公共服务能力
19.大力推进技术市场的信息化建设。结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辐射全国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区域性技术交易网络的建设。整合与优化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等的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动、标准统一、规则明确,支撑全国技术市场体系的多层次公共信息服务网络,鼓励开展网上交流、交易,完善全国技术市场电子政务管理,提供快捷的公共服务,降低交易成本。
20.加大对技术市场建设的投入。科技部设立技术市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我国技术市场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促进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形成保障技术市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技术市场快速、持续发展。
九、支持区域、专业技术市场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21.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强和完善区域性技术市场建设,推动大经济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联合与互动,鼓励各经济区进一步拓展技术市场功能,重点支持若干经济区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满足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市场,满足不同产业领域技术转移和集成的需要。
22.加快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在技术交易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培育与支持,鼓励东部地区技术市场管理和交易机构与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跨区域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有效地发挥技术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23.根据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技术需求,加速推动农村综合和专业技术市场建设,疏通技术转移的通道,加快优质技术商品的流通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农村转移。从规范农村技术市场秩序入手,探讨建立农村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杜绝假冒伪劣技术流向农村,净化农村技术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各地要把加快农村技术市场建设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并在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
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
24.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党和国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大政方针。在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 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技术市场发展的推动、指导和监管职责。应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探索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制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确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新时期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宏观指导,及时解决技术市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国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始终把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明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稳定的工作经费,配备得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以及国际化。当今世界,谁能够充分运用和发挥要素市场功能,并实现持续地科技创新,谁就能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做好新时期的技术市场工作是现实的战略需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组织力量认真研究,结合各自的科技、人才、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技术市场发展战略规划、目标以及近期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纳入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