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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7:3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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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

  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就业工作的影响,妥善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险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创业扶持力度。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按期归还贷款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盖章;

   2、经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员审查合格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市财政局向城市信用社出具《担保意向书》,城市信用社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

   4、经市财政局复审、城市信用社核贷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市财政局须与借款人或第三方签订反担保手续,城市信用社与市财政局签订《担保合同》,城市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存入借款人在城市信用社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账户。

   第三条 加大对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力度。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办理程序:

   1、申请贷款企业持担保贷款申请书、企业招用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及职工花名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后,出具《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认定证明》,报市财政局复核;

   2、企业提供反担保资产清单,由市财政局担保中心审核确定反担保资产后,签订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

   3、市财政局担保中心与市城市信用社办理抵押反担保物的登记手续,并签订保证合同;贷款企业与市城市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领款。

   第四条 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包括人员反担保和不动产反担保。人员反担保:财政统发的在职工作人员及中省直单位在职员工;不动产反担保:可用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按银行资产抵押有效比例标准作为反担保。

   第五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高小额贷款担保能力,扩大贷款规模,扶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主创业,银行按担保基金额度的1:5比例放大发放。

   第六条 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力度。对2008年底享受社保补贴政策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到2009年末。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下岗职工证明、养老保险当年缴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灵活就业协议》,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合格后,由区劳动保障局汇总《社保补贴申领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市财政局将社保补贴资金划拨到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发放到灵活就业人员手中。

   第七条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年内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月拨付)。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办理程序:

   1、困难企业认定。"困难企业"是指已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确保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申请帮扶的困难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经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申报企业资质、产业类型、财务状况、职工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出具《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证明》。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采取暂时放假等方式保职工队伍稳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依据稳定职工人数,按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总额予以补贴。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携带《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证明》、《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当年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社保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在银行的账户。

   3、岗位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的困难企业,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按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365元/月),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携带《困难企业认定审核证明》、《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稳定岗位措施、职工安置人数及花名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在银行的账户。

   第八条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以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信息、落实社保补贴"等就业援助活动;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服务制度,及时向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

   第九条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力度。以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为主要对象,依托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送岗位、开展网络招聘、组织专场招聘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方式,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十条 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援助力度。以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依托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组织实施"春风行动",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为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其自主创业或就地就近就业;广泛收集外地用工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

   第十一条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群团组织,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做到合理设置培训专业、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转移和输出就业的能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搞好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十二条 强化政府部门责任,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政策宣传等有效措施,把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地税、市经委等部门组成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勃利县参照执行。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之间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当初刚被介绍到中国来时即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它从经济学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出发,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开阔了法学研究领域的新视野,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预测其发展趋势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令笔者忧虑的是,作为在当今中国雄霸学术界控制着话语权的作为显学而存在的经济学与法学两门学科的结合所产生的新生儿,法律经济学的诞生,会不会难以避免地沾染上豪门习气?事实证明,笔者的忧虑绝非是杞人忧天。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往往过份注重烦琐的数学及技术的分析,甚至陷入其中自得自乐以致不能自拔,但却忽略了作为社会科学所应当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关怀。
问题还得从一件事情谈起。前些年沈阳市出台了一部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大意是如果行人违章而机动车辆并无违章,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依该规定责任将全部由违章的行人负担,机动车驾驶一方不负赔偿责任。经媒体炒作,将其内容形象地概括为“撞死人白撞”。此法规一出,立即在全国激起了轩然大波,赞成者固然有之,但听到更多、更普遍的是反对者的声音,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也加入了声讨行列,将其喻为是反人道、反人性、野蛮的规定。由于媒体的关注和推波助澜,一时间,沈阳市的这部法规成了过街老鼠,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
但是,争论归争论,尽管对沈阳市有没有权力制定这样一部涉及到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这部法规本身是否违反宪法的精神或直接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可以作进一步详细的法理分析,尽管反对者众多,沈阳市的这个法规还是实施了,后来听说武汉和上海两市也有了相类似的规定。本来嘛,学者也仅仅就是学者罢了,唐诗不早就有云:“百无一用是书生”嘛,而更何况伟大的领袖亦曾豪情万丈地写下过“刘项原来不读书”的伟大诗句呢。作为百无一用的书生纵然反对又能如何呢?最终不还是徒劳吗?这场讨论后来渐渐地平息下来了,因为这个世界变化实在太快了,人们的注意力也转移得实在太快了,人们实在没有耐心长期关注一个已失去新鲜劲的类似祥林嫂和阿毛之间发生的这一类的故事。虽然随后武汉和上海的两位教授丧生滚滚车轮下的惨剧让媒体抓住又猛炒作了一把,让善良的容易感动的人们掬了一把同情的泪水和又愤慨了一回,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就是法律,绝不是说着玩儿的,尽管你可以把它归到自然法概念中的“恶法”之列,尽管它可能与亚里斯多德所称的那种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理念相左,尽管它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平、正义、人权的宪政精神相违背,但因为它是法律,所以尽管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它,但同时还是必须严格地遵守它,因为违反它的后果必然要付出相应的沉重的代价。“恶法杀人”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谁都不会忘记,作为西方文化史上的两位圣人苏格拉底和耶?都是为恶法所杀的,因此,两位教授之死也颇具悲壮与神圣色彩了。我本不想加入这场讨论来凑热闹,尤其是在一个话题冷场之后再提起又有什么意思呢?但最近读到的一篇文章却不得不让我如骨梗在喉不吐不快了。
这篇文章出自一位法律学者的手笔。谈得就是上面所述的沈阳市的那个法规,他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该法规进行了分析,运用的是一些数学的、技术的方法,过程不太能引得起我的兴趣,但是其通过以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倒是引起了我的关注。作者的结论是,沈阳市出台的该法规的背后是有经济学根据的,符合经济学原理与规律,换句话说这部法规是合理的。认为这部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促使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言下之意即是:如果没有这类的规定,行人横穿马路将很难禁止。而且他进一步认为,由于行人横穿马路,车辆就需慢行,那么道路就会不畅,从而影响到交通运输的效率。如果造成事故,事故的处理必然就会造成交通的堵塞甚至瘫痪,将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废,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这些损失都应考虑在其中,应由责任人来承担。通过以上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合理的。至此,我不禁拍案而起不得不有话要说了。
首先,这位作者完全可以放心,他所预料的那种如果没有此类的规定将会出现的他所描述的灾难性的后果绝不会出现。目前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的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也是依据该规定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条款弃置一旁的。当然,对于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处置的这么一个如此重大的问题,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这样的一个《办法》,笔者持谨慎的态度。但即使是依据这样的一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上简单地采用过错责任的《办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里规定得很明确,这10%不是赔偿,仅是一种损失的分担,亦即是一种人道的补偿。虽然10%的人道补偿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性质上均远远不及梁慧星教授所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全部赔偿,但毕竟它还是体现了一线人道之光与人情温暖的。虽然即使有10%的人道补偿,但是谁都可以设想,绝不会有任何行人为了这区区10%的补偿而故意将自己的血肉之躯与滚滚流动的钢铁相碰撞,因为后果谁都可以预料。因此,连这区区10% 的人道补偿都要取消的交通法规的出台是否能真正起到阻止行人横穿马路的预期效果是很值得怀疑的。
其次,与一些赞成者的观点一致的是,这位作者的观点中还隐含这样的一个暗示,即当前行人素质差,而且短期之内无望有大的提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提高素质这一途径走不通,那么制订这样的一个法规或许至少可以起到镇慑和教育这些人的作用。幽默一点地说也可称之为以鲜血来擦亮人的眼睛吧,以此来迫使人人知法畏法从而自觉守法最终达到交通顺畅的目的。其观点实际上也大谬不然。行人素质低,那么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就一定高吗?只要去交警部门了解一下每年你所在的城市有多少机动车驾驶违章,只要上街看一看许多司机是如何开英雄车、霸王车,尤其是在过没有设红绿灯的斑马线时是如何置行人于不顾呼啸而过,行人过斑马线时是如何战战惊惊、如履薄冰的情形,我想任何人恐怕都不能断然得出肯定的结论。另外,就算是行人的素质低,但这种素质低能成为立法牺牲其生命健康权的理由吗?这两者没有也不可能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此外,我们还应考虑到行人横穿马路的种种复杂的情形:其中可能有智障者;有老人、小孩;有急事须横穿者;有因交通设施设置确实十分不合理,为避免绕太远的路而图方便横穿者;也有因习惯了在乡间田野或小路上任意驰骋,还不明白城市文明的交通规范的刚刚进城打工的农民等等。不分清红皂白地在立法上对这些特殊情形一概不予考虑,合理吗?
另外,众所周知,我国城市交通的普遍现状是街道窄、人多、车多、交通拥挤,没办法,谁让咱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呢。现在颇值得我们自豪和津津乐道的是作为当代中国人财富与地位向征的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家庭。但汽车数量的剧增与短期内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不会有太大的改善之间已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使得原来就拥挤不堪的城市交通状况更趋恶化。而在我国大部分城市,作为有限公共资源的城市道路是如何分配的呢?其做法是左右两边为人行道,供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中间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左右各有一至三个左右的机动车道。但细心的人们往往会注意到,通常左右两边的人行道加起来还不足一个机动车道宽!这样划分道路也许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也是效率的,但这样的分配规则是民主商定的吗?它公平吗?与行人相比,机动车一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既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你享受了更多的道路资源,而且驾驶机动车属高速行驶的危险作业,如果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受到的人身伤害要比行人受到的伤害小得多,或者是根本不会受到任何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者在驾驶时就应付出更多的注意,应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以防止因自己的稍一不慎而酿成的事故。这应是一个符合逻辑的必然结论,也符合资源占用的数量应与付出的数量成正比的经济学原理与现代法治“抑强抚弱”的精神。但现在好了,因为出台了这样的法规,驾驶员因此而“有法可依”,那么尽可以“放心”驾驶去了,只要自己不违章,自己的注意力可以比以前放松了,甚至在关键时刻也可以不用踩刹车了,因为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用负什么责任嘛,紧急踩刹车没准还翻车使自己受到伤害呢,谁那么傻呢,危急的时候首先保护自己是人的本能嘛。这部法规会不会起到这样的暗示作用呢?我想我们完全有理由作上面的假设。也许这部法规的制定者们是从性善论的角度出发,将司机们都想象成君子了吧,但我们却实在无法将所有的司机都想像成谦谦君子。因此,在立法时,与其从性善论出发倒不如从性恶论出发,立法时做到先小人后君子。而且立法者在涉及到行人的生命健康权与车辆通行权取舍的重大问题上时,绝不能简单地单纯地从追求效率的经济学角度出发,为了保护车辆的通行权而漠视对行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无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证实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多第的合理,但这种数学的技术的分析却始终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公平的问题。经济学不是万能的,如果没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和哀民生之多艰的那种悲天悯人的社会关怀,产生那种诸如著名的经济学家看不到当代中国失业严重的社会现实,反而大力倡导现在应鼓励人们在城里和乡下各有一套住宅,周末开车去乡间度假的那种不切实际的只有在富人俱乐部中才可听到的论调和虚浮的理论一点也不奇怪。有鉴于此,学者何清涟女士从一个社会学者的道义与良知出发一再呼吁将人类关怀引入到经济学研究领域。关注国计民生的经济学固然不能忽视社会关怀,作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的法学则更应体现人性、人道与社会关怀。那么,两者结合产生的婴儿法律经济学又该如何呢?我想,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的法律经济学更应博采两家之长,而绝不能为数学而数学,为分析而分析,为数字和技巧所迷惑而陷入其中沦为数学和技术分析的奴仆最终忽略了作为社会科学应始终关注的社会关怀。

作者:高军 ,史学硕士,曾任出版社出版策划 、晚报法制版记者、编辑、现任大学法学讲师、兼职律师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 邮编:5160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鉴于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避免一哄而起,出现混乱,在股份制试点阶段,仍要严格执行国发(1990)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暂不扩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范围。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上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上海、深圳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搞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使之不断完善提高。在此基础上,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两市人民政
府发布实施,进一步探索搞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股份制试点的重点放在通过企业之间的参股、持股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上,以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益。严禁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对利用职权进行内部交易牟取私利的,一经查出,要严加惩处。



199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