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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2 18:2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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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9日,国家教委


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旨在促进我国中等学校体育的发展,提高我国中学生体育运动水平,并增进各国青少年学生间的友谊和了解。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参赛人员的基本条件
1.运动员: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中学生。原则上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点学校中选拔品德优良、各门文化课达及格以上成绩,长年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较高,并符合比赛规程的要求。
2.教练员:由工作认真负责,并在课余训练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的在职体育教师担任。
3.翻译人员:英语或其他工作语言水平较高,有一定涉外工作经验,并对体育及有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4.团长、领队等工作人员:由国家教委业务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选派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外事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
5.参赛人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出国政审条件。
6.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人员的选拔应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二、组队办法
1.参加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综合性体育比赛,以及个别较有影响的单项比赛,由国家教委统一选拔组队。其它各项体育比赛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选拔组队。
2.参加集体项目体育比赛,原则上由一所学校的学生组成代表队;个人项目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组成混合队。
3.为形成我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体系和培养体育人才,选拔组队工作应结合体育试点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业余体校的工作和国内中学生体育比赛进行。
4.妥善安排运动员集训和参赛期间的文化学习,并做好赛后的补课工作。
三、参赛项目和审批程序
1.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比赛的项目,主要是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某些有影响的国际体育比赛及部分单项体育比赛。
2.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比赛组队审批工作,由国家教委体育卫生司会同外事局提出方案,报委主管副主任审定。
3.每年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外事任务,举办选拔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教委体育卫生司,由体卫司会同外事局办理出国审批等手续。
四、经费
1.由国家教委组派的团、队,外事经费由国家教委的出国费中支付;委托地方组派的团队,其外事经费由地方负担。
2.代表团、队的置装、差旅费、集训费等国内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参赛人员所在单位)。
3.选拔代表团、队时举办的测验赛的费用由国家教委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组织比赛的费用由国家教委负担;参赛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自理。


罪犯婚姻权解读应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在刑罚日益走向文明改造罪犯的今天,把罪犯的应有权利还给罪犯,让罪犯享有未被法律限剥夺的应有权利,这本是理所应然。2004年月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对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突破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尘封,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明示许可。以此解读罪犯婚姻权,笔者认为,《意见》虽然解禁了罪犯的婚姻登记,但并不意味着罪犯婚姻权的全面开封,对罪犯婚姻权的今后解读,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
婚姻权是基于婚姻自由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的天赋性决定了婚姻权的天赋性。每个公民无论他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处于何种境地,婚姻自由与权利都是与身共存的,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他有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与自由,他有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与自由。在这一层意义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对他人的婚姻权进行干预。每个人都应当而且有权自主婚姻,法律对个体这种天赋的婚姻权不能进行剥夺,只能进行保护。我国宪法第条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条“”。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法律无权剥夺也不便于剥夺。罪犯自身状况的复杂性表明对罪犯的婚姻权进行任何强制剥夺既不人道也不可能。因为不少罪犯在服刑前已经拥有婚姻家庭,如果剥夺罪犯的婚姻权,是不是要强制已婚罪犯立即离婚?天赋的婚姻权只有在年龄不足、身体不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实现,不应当因为犯罪这个原因而导致丧失。在《意见》出台之前,我国历来的法律只有1982年公安部的《》文件对罪犯的结婚予以禁止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其实并没有剥夺罪犯的婚姻权,只是对未婚罪犯的结婚登记从权利上予以限制,而罪犯对婚姻自由、自主、不受强制、胁迫的权利仍然存在。已婚罪犯婚姻权的既成事实更是无法改变。当然得承认,1982年公安部的这一规定容易让人们理解为是对罪犯婚姻权的剥夺,尤其是对未婚罪犯,如果不能登记结婚,婚姻的过程就无从开始,就谈不上婚姻权的行使。纵然如此,《意见》的出台也足以让人们相信罪犯在婚姻权问题上,是当然的有权主体,罪犯有权行使婚姻权。从历史上看,古今中外的法律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文剥夺罪犯的婚姻权。在婚姻权问题上,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有着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我们解读罪犯婚姻权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也是我们人性化改造罪犯、倡导并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必然认同。
二、罪犯婚姻权行使的有条件性
婚姻权是一种人身属性极强的权利,它与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尽管在婚姻权的享有方面,罪犯与普通公民都一样是有权主体,但罪犯的婚姻权的行使和普通公民相比,存在着条件上的差别。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婚姻权的行使主要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除了法定的条件以外,不需要附加任何其他的条件。而罪犯婚姻权的行使,则不能如此简单。首先罪犯的婚姻登记就不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具有非独立性。监狱必须依照自己的职责,行使应有权力。如为了确保安全,防范脱逃及其他危险,罪犯的婚姻登记必须是有监狱民警看押的登记。其次,罪犯在履行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获得法律对婚姻的认可后,不能象普通公民那样举行结婚仪式,用一种公开的形式获得世俗的婚姻关系认定。婚姻关系的产生只是合法难以合俗。法律能够给予罪犯的婚姻权只限于登记结婚,完成登记过程,罪犯仍须回到监狱接受监管改造。第三,罪犯出监的非自主性。罪犯的婚姻登记不能在狱内完成,只能在民政部门的办公场所进行。罪犯必须出监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罪犯的出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罪犯能否参与结婚登记,以罪犯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为前提。只有在确定罪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下,才能让罪犯参加婚姻登记。另外,罪犯的婚姻登记应有已服刑时间的限制,刚入监的罪犯不宜准予结婚登记,至少应当在服刑6个月后才可以同意其实施结婚登记。第四,普通公民的结婚已无须向单位或其他有关组织提出申请,而罪犯在结婚时,必须履行结婚申请程序,只有在通过监狱的审查并由监狱作出专门安排后,罪犯才能参加结婚登记。
三、罪犯婚姻权的非派生性
婚姻权与同居权、生育权相互关联,没有婚姻权,就不存在同居权、生育权。同居权、生育权都是由婚姻权派生出的权力。普通公民的婚姻权,当然派生着同居权、生育权,但罪犯婚姻权却不能派生,罪犯与配偶只能登记结婚,不能享有同居权、生育权。监狱现行的特优会见,并不是罪犯与配偶的同居权的体现,它有同居的事实,也是以同居权为基础,但它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罪犯处遇,因为在服刑罪犯中,已婚罪犯并不是个个都能享有特优会见,只有改造表现好,服刑达到一定期限者,才能与配偶特优会见。生育权更是不能派生,因为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了生育权,就会出现女性罪犯在狱内生育的非法律许可现象。我国法律禁止父母亲带着子女在监狱服刑。从刑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来看,限制与剥夺人身自由主要体现为对行为自由的限制与剥夺,由限制与剥夺自由而生的是对罪犯社会交往权的限制,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与他人交往的自由,罪犯的同居权、生育权都属于罪犯的社会交往权,这些权利都处于限制之列,罪犯不能自由行使。反过来讲,如果我们把这种社会交往的权利也还给罪犯,那么刑罚还能罚什么?刑罚的威严又怎么体现?谁还害怕刑罚?监狱又如何完成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任?罪犯婚姻权的非派生性表明了罪犯婚姻权的非完整性。在整个婚姻存续的过程中,罪犯的婚姻权只是有限婚姻权,普通公民因为婚姻而获得的其他许多权利,在罪犯身上都处于封存状态,服刑期间不能自由行使。在此有必要指出,法无明文剥夺则有权是当代社会的普遍公理,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公民而言,这一公理都当然适用,但罪犯不是一般公民,而是有罪在身的特殊公民,从权益维护与保障来讲,我们把罪犯当作权益维护与保障的弱势群体,要更加注重对他们维权。但维权应当维护的是罪犯的应有权利。这种应有权利并不是所有未被法律明文剥夺的公民权利,有些公民权利,由于相互间的制约与依附,限制了一种权利,就会导致其他许多权利无法行使,这时应当理解为这些权利都属于受限制或剥夺,法律无须就此再专门列举。再说,许多权利在不断派生新的权利,相对静止与稳定的法律来不及对此进行收集并罗列,而从法理上讲,这些权利的行使又都以已经被剥夺的某一权利为行使前提,则这些权利当然都应属于不能行使的权利。认识了这一点,我们才可能理解罪犯婚姻权的非派生性。
四、罪犯婚姻权利义务的两重非对等性
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应,具有对等性。公民婚姻权在婚姻关系内,其义务对象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外,其义务对象是社会非特定的有关人和组织。罪犯婚姻权利义务虽然也牵涉到配偶与社会非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但在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明显存在着两重非对等性。
一是罪犯与配偶在婚姻权利与义务上的非对等性。法律上罪犯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时产生罪犯与配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然而刑期未满之前,罪犯在行使了有限的婚姻权外,对婚姻义务除了忠诚以外基本上都无法履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罪犯婚姻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婚姻中的义务,多数都由罪犯的配偶对罪犯承担,罪犯无力也不可能为配偶承担义务。罪犯婚姻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等性,为罪犯婚姻家庭的存续与稳固带来了隐患。许多已婚罪犯正是由于自己服刑而导致家庭的破裂,家庭的破裂又给罪犯的改造蒙上了阴影。对于那些入监后新登记结婚的罪犯,监狱民警更应当有所防备、适时教育与引导。婚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谁也无法保证所有罪犯与其配偶的婚姻登记都是非常理性的产物,步入婚姻殿堂后,独守空房的配偶是否能够长此以往忠贞不渝?罪犯的婚姻家庭到底能支撑多久?这将是非常现实的问题。监狱民警和罪犯都不能不思考。如果忽视了这些,我们就可能忽视了一个影响监管安全的重要间接危险因素。
二是罪犯婚姻权利与监狱义务的非对等性。罪犯许多权利都以监狱为义务主体,只有当监狱履行不作为或作为的义务时,罪犯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但在罪犯婚姻权利上,罪犯的婚姻权利却不能对应监狱的法律义务,监狱可以创造条件,帮助罪犯进行结婚登记,但这不是监狱的应然行为。监狱根据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的实际需要,有权决定自己对罪犯行使婚姻权是否予以帮助。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工作需要,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推进12345热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345热线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载体,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投诉、建议受理等服务,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第三条 12345热线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体察人民群众疾苦,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办人民群众之所需,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使12345热线成为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
  第四条 12345热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市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12345热线办)主办。
  第五条 12345热线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服务热线。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设立12345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已有公共服务热线电话工作机构的部门与12345热线完成对接,形成全市12345热线网络组织体系。要明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任务,若人员变动或调整,应及时予以补充,并报12345热线办备案。为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应配置计算机、电话、传真等设备,实现与12345热线系统平台及时有效联通。
第六条 12345热线网络体系由三级网络组成。一级网络单位即12345热线办,负责受理市民投诉、咨询,向二级网络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检查、催办、回访等。对于一般信息,由工作人员直接与市民沟通,予以处理。对于需进一步处理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传真等途径将信息传至相关二级网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落实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至12345热线办和反映人。二级网络单位即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咨询,安排专门抢修、维护和服务工作人员,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反馈至12345热线办和反映人。三级网络单位即二级网络单位下属部门或快速反应队伍,接受二级网络单位下达的指令,负责完成行政执法、设施维修、抢修抢险及其他任务,保证交办事项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事件处置完毕后,向二级网络单位反馈处理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三级网络单位。

第三章 受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12345热线代表市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本市辖区内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受理范围包括:
  (一)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电力供应、食品卫生、医疗保健、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优抚等直接关系生活方面问题的投诉和反映;
  (二)人民群众对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环境、国企改革、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三)人民群众对教育、科技、文化、民族宗教、计生、广播电视、交通出行、通讯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问题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四)人民群众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垂直部门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五)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批评、意见或投诉反映。
  凡属于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按照正常工作渠道办理;对党委、人大、政协、部队、司法机关工作中的建议、意见,告知来电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解决的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或者争议,告知来电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交由信访部门处理,原则上不接待群众来访。
  第八条 12345热线办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人民群众通过12345热线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的记录、分类、交办、转办、督查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12345热线批示件的转办、催办、检查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12345热线网络系统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检查和落实工作;
  (四)负责对各网络单位12345热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总结和奖惩;
  (五)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12345热线办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处理问题的承办单位,签发交办工作单,规定办理期限;
(二)督促、检查、了解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各网络单位报送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其重办;
  (四)调阅承办单位与转办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五)责成承办单位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六)经领导批准或委托,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没有落实的问题;
  (七)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边处理边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直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尽量把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八)对工作不负责任、交办事项推诿拖拉、不及时反馈,经多次催办仍无效的单位,进行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损害政府声誉的,视情节轻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12345热线二级网络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12345热线办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反馈工作;
(二)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直接反映到本地本部门且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负责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12345热线批示件的办理、反馈工作;
(四)负责对12345热线三级网络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
(五)直接调查、协调处理群众反映大、影响面大、处理难度大的问题;
(六)负责本地本部门12345热线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总结考核、材料整理和定期汇报;
(七)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人民群众需求和12345热线工作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二级网络单位。
第十一条 12345热线三级网络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由相关二级网络单位界定。
  第十二条 为提高12345热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12345热线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借助于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有针对性的开发应用软件,联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建设运行12345热线网络系统平台,建立网上受理答复系统和短信息受理答复通道。
  各12345热线二级网络单位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做到人员、设备、制度“三落实”。
  (一)配备保证12345热线工作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三级网络服务人员;
(二)配置12345热线工作专用计算机,实现与电子政务外网联通,联接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系统平台,确保承办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尽快创造条件,与所属三级网络单位联网,实现接收、处理、再交办、反馈功能;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12345热线工作原则:
(一)服务第一、实事求是。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做到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尊重事实、客观公正、讲求实效、取信于民。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辖区、部门和单位职责下管一级,对上一级部门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拖拉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一级部门确定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协调解决。
(三)高效务实。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争取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最佳结果给予答复。
(四)依法办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理顺情绪,求得人民群众的理解。
(五)安全保密。在处理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坚决不泄露;另一方面要对反映问题的人民群众负责,反映人要求工作单位或姓名保密的,一定要尊重反映人的意愿,特别对揭发、控告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原则上告知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同时更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第十四条 12345热线电话基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必须在电话铃响后及时接听,使用文明用语,问清详细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登记。工作人员要按照热线软件系统的录入要求填写每一项内容,记录力求简明扼要、表意准确、文字通顺。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请来电人传真或寄送补充书面材料。
  (三)交办。
  1.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当时答复处理,并简明记录答复处理情况。
  2.凡当时无法处理的,按照属地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签发到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其办理情况。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长时间未解决的事件,实行现场督办制,由12345热线办及相关单位同时派人现场督促、协调处理。
  4.领导批示交办。对反映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重大问题,或已经交办但承办单位未及时认真办理造成重复反映的问题,12345热线办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然后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督办通知》形式编号转有关单位办理。
  (四)反馈。人民群众反映事项办结、12345热线二级网络承办单位审核后,在向反映人反馈的同时向12345热线办反馈。若反馈结果不真实,或无实质性办理结果,12345热线办就该事项发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理单位必须认真扎实办理,并再次向反映人和12345热线办进行反馈。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需报送正式书面反馈结果。12345热线办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五)回访。12345热线受理事项办结后全部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主要包括:问题是否解决,对服务是否满意,有何意见和建议等,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回访中发现办理结果不实的事项,再交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章 事项办理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12345热线受理事项一般分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等类型,应当按下列时限要求办理:
  (一)咨询类事项。指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依据等内容的咨询,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相关情况的查询。凡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当即给予解答,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答复的,使用三方通话功能由网络单位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与咨询人约定联系方式和时间,2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咨询人需要书面回答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拒绝答复,但要向咨询人告知相关理由。
  (二)求助类事项。指个人或组织合法利益、权利乃至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威胁,请求帮助的事项。接报紧急类求助,被指派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因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各网络单位必须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原因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告12345热线办,同时向求助人解释清楚;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项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接报一般求助事项,应当于3日内办结反馈。
  (三)投诉类事项。指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反映。需核实情况组织专门调查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进度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告12345热线办,同时向投诉人解释清楚。
  (四)建议类事项。指人民群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认真记录、分类、归纳、整理,利用报告、简报、通报等形式予以编发,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各类事项办结后,12345热线二级网络单位必须在向反映人反馈结果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12345热线办,12345热线办于当日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对情况复杂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12345热线办将根据二级网络单位报告的预期办结时间,把事项的继续处理纳入新的工作程序,对该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落实,直至完全办结。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12345热线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12345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详实,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反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现场办公制度。对于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疑难事项,12345热线有关网络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12345热线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现场办公,及时予以解决。
(五)通报制度。12345热线办将定期通报工作运行情况。
(六)报告制度。12345热线各二级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向12345热线办报告。12345热线办将情况汇总登记,作为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参考依据,并利用《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通报》对各二级网络单位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对报告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动态》形式刊发。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积极向《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动态》投稿。
  (七)例会制度。定期召集由12345热线网络单位参加的例会,听取情况汇报,综合分析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每季度召开一次12345热线网络单位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
  (八)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九)舆论监督制度。12345热线办将逐步与行风评议员、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行风评议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12345热线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由12345热线办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在12345热线工作中积极办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行动不积极、工作落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并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电脑、电话配备、资料订阅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热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介绍12345热线工作情况,宣传解释有关政策,答复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对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12345热线网络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