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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产权式商铺物权属性分析/李晨毅

时间:2024-05-29 15:2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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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产权式商铺,是指开发商将大型商业项目,分割成若干没有物理空间分割的小面积单元进行出售,投资者拥有商铺的产权,但并不独立经营,而以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方式交由第三方经营使用,投资者取得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模式。近年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产权式商铺的登记确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表述,造成产权不明晰而引发诸多纠纷。笔者认为,商铺是对整栋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各买受人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而不是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商铺的划分方式较符合按份共有法律特征。

首先,由于商铺销售空间没有实质意义的四至之不动产界址,不是物理形态的空间分割模式,商铺投资者的产权只是商铺所有权量的抽象分割,每一买受人仅享有整个商场的相应价值份额,而不是商场分割而成的独立物。其与民法按份共有制度中“应有部分应作抽象理解”的要求相吻合。商铺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商场“份额权”,商铺投资者是名为购房实为认购商城份额的行为。

其次,从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商铺投资人购买商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或者“分红”红利。如果签约时就知道自己的铺位可能独立经营,同样价格的位置偏僻的商铺将无人购买,将不可能销售下去,即便购买了商铺位置好的业主也不可能获取利益。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商铺份额的价值相同,其并不按照实际商铺的位置区别价格,所以其并不关心铺位的具体位置。因此,从合同签订的目的上,也反映出商铺物权独立价值“弱化”,更强调利益分配的份额化,与按份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要素相吻合。

另外,但凡采用商铺销售模式的商城,都是为了实现商铺的最大商业价值而实行整体统一经营的商城。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对统一经营管理的商业运营模式作出详细规定,合同一般会要求所有商铺必须由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而投资人不能私自经营,也不得私自委托别人经营,故而通常投资人对于房屋的具体位置不会作出要求,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位置标识只是开发商“分配”的“虚拟位置”,并不与现场具体位置相对应。统一经营人会按照实际经营需要任意划分商场整体布局结构,而不必考虑各投资人“虚拟位置”的限制。通过契约约束,否认权利人对商铺的支配性,同样体现了按份共有人对共同义务的承担。

综上所述,将商铺物权属性理解为所有权之按份共有是适宜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2日

教发〔2005〕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经多方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决定自2006年起安排部分研究生招生单位开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专项工作。为便于有关单位对外宣传和组织教学,现将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初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和落实,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期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和高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工作。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就业专项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培养协议书,全部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三、2006年初步安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招生计划2500人左右,其中硕士研究生2000人左右,上述计划包含在国家下达的2006年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总规模之内。

  四、招生考试均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和各高校博士研究生公开招考,不为该计划单独举行考试。录取时采取适当降分、统一划线的政策。有关招生单位要在保证研究生基本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切实保证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规模,招生专业的安排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招生对象主要面向西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为此,生源地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引导符合报考条件的优秀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项目,以保证必要的生源质量。

  2006年首次安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研究生专项计划,请有关招生单位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对招生计划安排、考试录取过程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教育部有关部门请示、反映。其他相关政策可参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

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8]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加强我市与国家有关部委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我市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有关部委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外地)的名义在津举办的工业、商业、外贸、农业、科技、文教等跨省市的经贸洽谈活动,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外地各类经贸洽谈和商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上述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外地在津举办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应到市经协办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市经协办负责外地在津举办的各类经贸洽谈活动的平衡、联络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外地在津举办各类经贸洽谈活动期间,应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市各有关部门对外地在津举办各类经贸洽谈活动要给予支持,为主办单位提供优惠政策,保护其合法权益,主动搞好服务。

  第七条 凡应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邀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的赴外地参加的经贸洽谈和商品交易活动,由市经协办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安排意见,经批准后,统筹组织。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鼓励本市生产名特优新产品的企业参加外地举办的经贸活动。凡本市企业参加以市政府名义在外地举办的经贸洽谈和商品展销活动,由牵头部门负责向当地有关部门争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商品展销活动期间的参展费由参展企业负担;整体布展及宣传等综合性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