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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技术图纸是否商业秘密?/杨宏海

时间:2024-06-22 18:3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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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2008年4月,深圳X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张某担任技术员工作。张某参与了X公司“车削自动生产线”项目的研发工作,该项目被省科技厅列入2008年第一批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经省技术市场促进会鉴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X公司对于该项目的技术图纸采取了在电脑USB接口贴上封条等保密措施。2009年6月,张某以“不适合现工作岗位”为由向X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加入Y公司,负责技术部工作。张某在Y公司任职期间,将从X公司处获取的“车削自动生产线”的技术图纸用于Y公司“液压车削自动生产线”相关机床图纸的设计,仅对图纸上的公司名称和图号略作变动即交Y公司使用。后Y公司将上述图纸交外加工单位生产相关机床产品,并复制X公司宣传册中的产品照片制作了Y公司的宣传册。

二、争议焦点:X公司主张其“车削自动生产线”技术图纸已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张某主张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必须具有合理性,而X公司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X公司主张的技术图纸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法律分析:X公司主张的“车削自动生产线”技术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评判X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①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否具有秘密性。X公司主张的“车削自动生产线”属于省科技厅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是X公司组织专人经过研发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故其技术图纸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具有秘密性。②是否具有经济利益及实用性。“车削自动生产线”项目是X公司在付出时间、资金和劳动的基础上而研制的科学技术成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照该项目的技术图纸制作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涉案技术图纸能够给X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③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X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保密义务、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权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期限及商业秘密的范围,且X公司在其保存技术图纸的电脑USB接口上贴有封条。另外,X公司的外加工单位在县工商局的调查笔录中亦承认与X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基于以上因素,可确认X公司对于其商业秘密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X公司主张的“车削自动生产线”技术图纸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杨宏海律师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13632719507
EMAIL:yanghhs@126.com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新闻出版署《报批〈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新出计〔1995〕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委托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接受书刊印刷企业和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评价性或仲裁性质量检测时,可以收取印刷产品质量检验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但突击性监督抽检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接受委托检验的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参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外发布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地印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印刷产品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附件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具体核定,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文字密度 种 120.00 文字书刊
2 套 印 种 40.00 文字书刊
3 密 度 种 130.00 彩色印刷品
4 色 差 种 150.00 彩色印刷品
5 网点增大 种 120.00 彩色印刷品
6 K值 种 180.00 彩色印刷品
7 套 印 种 240.00 彩色印刷品
8 白 度 种 60.00 纸品
9 定 量 种 60.00 纸品
10 光 泽 度 种 60.00 纸品
11 油墨吸收性 种 80.00 纸品
12 表面强度 种 200.00 纸品
13 平 滑 度 种 150.00 纸品
14 耐 折 度 种 120.00 纸品
15 颜 色 种 120.00 凹印油墨
16 光 泽 种 120.00 凹印油墨
17 细 度 种 60.00 凹印油墨
18 粘 度 种 180.00 凹印油墨
19 初 干 性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0 着 色 力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1 附着牢度 种 180.00 凹印油墨
22 抗粘连性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3 颜 色 种 60.00 油墨
24 着 色 力 种 60.00 油墨
25 流 动 度 种 60.00 油墨
26 粘 性 种 120.00 油墨
27 飞 墨 种 60.00 油墨
28 稳 定 性 种 60.00 油墨
29 耐 性 种 60.00 油墨
30 固着速度 种 180.00 油墨
31 渗 色 性 种 60.00 油墨
32 渗透干燥性 种 60.00 油墨
33 粘 度 种 120.00 油墨
34 粘性增值 种 120.00 油墨
35 外观及装订 种 120.00 书刊


曲靖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3号



《曲靖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验收管理,是指市规划管理局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4个阶段。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工作。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市规划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基础开挖。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验线内容主要包括: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验线合格的成果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0.00测量成果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实。核实合格的,方可进行上部工程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核实内容主要包括: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在上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平面功能布局、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夜景亮化等。

第十二条 经规划检查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复工,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建设完成;

(二)已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申请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

(二)竣工测量成果;

(三)面积测量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和宗地图复印件,出让用地还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七)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八)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电子文件(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

(九)经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十)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建筑位置、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及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等;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位置及面积,给排水、配电、夜景亮化及其他市政管线实施情况;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位置及面积等情况;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原则上以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项目整体规划验收。对小区开发、成片建设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规划验收,分期规划验收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备案机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该宗地分割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整改或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规划验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对《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因阳台封闭计算规则不一致导致实测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的,在规划验收时,不视为违法超面积建设,按照房产实测面积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的合理相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值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合理误差率为3%以内;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含)之间的,合理误差率为2%以内;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为1%以内。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同时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在规划验收合格证中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部分,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绿地、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申请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房地产管理、国土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9〕8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时还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曲靖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公告第45号)同时废止。